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2022-12-17 20:04:01 网络61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保证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

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保证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第三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部分。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第四条 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任务第五条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贯彻执行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步增长的战略,使建材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材工业发展纲要”,提出和制订建材工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和中长期的生产、建设、科研、人才开发等规划,参予制订年度计划。第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根据建材行业的特点,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研究建材商品市场变化,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企业正确的进行经营决策。第八条 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法规,制订行规、行约,充分运用和发挥经济法规在行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制订建材工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等级标准。第九条 加速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使建材工业的技术结构合理化。

组织和促进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统筹组织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工作。第十条 保障企业联合的决策权,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企业群体和集团,改变建材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第十一条 保护非金属矿产资源,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一)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发信息资源,发布重大的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进行业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以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开展各种咨询活动,为提高行业的综合效益服务。

(五)促进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配套供应,为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三条 提高全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组织交流经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 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全行进行管理的要求,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参与对建材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的审核。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向金融机构和经济调节部门提出信贷的使用方向,调整建材建设项目贷款的利率、建筑税率等有关经济参数的建议。第十六条 新办生产企业,须向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凡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经行业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限制进口的建材产品目录和有关进口关税的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鼓励出口创汇和生产替代进口建材产品的措施、办法。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仲裁。组织建材产品评比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若干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第十九条 参与制定与建材产品有关的税目、税率和价格;参与核实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环保建材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建材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管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领导。

(九)负责组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及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管理其行政区域内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受委托负责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六)组织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第八条 市、县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每年年底向所在省级建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标准备案汇总结果。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根据国家建材局的委托,承担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下列任务:

(一)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查建材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审查管理和研制部分建材标准样品。

(四)负责建材行业归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有关的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材标准化的综合研究工作,开展行业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的研究与草拟工作。

(六)组织建材行业标准化学术交流与情报、经验交流,发行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档案。

(七)负责建材标准的水平分析与确认。

(八)指导制定企业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新产品企业标准审查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九)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掌握建材行业实施标准情况,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工作人员。第十条 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按有关规定行使职责。第十一条 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归口单位由所在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建材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处理审查标准过程中的技术争议。

(二)承担和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基础标准、基础理论、检测技术与方法及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标准化体系表规划与计划,以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工作。

(七)宣传贯彻本专业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专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国内现行泡沫混凝土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有哪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18588-2001)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10项国家标准,已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10项国家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10项国家标准的产品。

大体的规定如下:

一、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项 目 限量值

硝基漆类 聚氨酯漆类 醇酸漆类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750 光泽(60。)≥80,600 550

光泽(60。)<80,700

苯b/%≤ 0.5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45 40 10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0.7 -

重金属(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b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c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稀释比例。

安全涂装及防护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涂装后的房间在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漆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限量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200

游离甲醛(g/kg) ≤ 0.1

重金属(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安装涂装及防护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入住前保证涂装后的房间空置一段时间。

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

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 目 指 标

橡胶胶粘剂 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游离甲醇(g/kg)≤ 0.5 - -

苯1)/(g/kg)≤ 5

甲苯+二甲苯/(g/kg)≤ 200

甲苯二异氰酸酯/(g/kg)≤ - 10 -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750

注:1)苯不能作为溶剂使用,作为杂质其最高含量不得大于表的规定。

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 目 指 标

缩甲醛类胶粘剂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 橡胶类胶粘剂 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游离甲醇(g/kg)≤ 1 1 1 - 1

苯/(g/kg)≤ 0.2

甲苯+二甲苯/(g/kg)≤ 10 10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50

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胶粘剂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本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

四、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产品名称 试验方法 限量值 使用范围 限量标志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穿孔萃取法 ≤90mg/100g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30mg/100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2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干燥器法 ≤1.5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5.0mg/L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2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气候箱法 ≤0.12mg/m3 可直接用于室内 E2

干燥器法 ≤1.5mg/L

a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五、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甲醛释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BG/T17657-1999中4.12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的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限量值

甲醛释放量mg/L ≤1.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要求

氯乙烯单体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mg/kg。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挥发物的限量(单位:g/m2)

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玻璃纤维基材 其他基材 玻璃纤维基材 其他基材

≤75 ≤35 ≤40 ≤10

七、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具有室内使用功能的建筑用、能释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剂,不适用于桥梁、公路及其他室外工程用混凝土外加剂。

要求: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0.10%(质量分数)。

八、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壁纸中的重金属(或其他)元素、氯乙烯单体及甲醛三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纸为基材的壁纸。主要以纸为基材,通过胶粘剂贴于墙面或天花板上的装饰材料,不包括墙毡及其他类似的墙挂。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单位:mg/kg)

有害物质名称 限量值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 钡 ≤1000

镉 ≤25

铬 ≤60

铅 ≤90

砷 ≤8

汞 ≤20

硒 ≤165

锑 ≤20

氯乙烯单体 ≤1.0

甲醛 ≤120

九、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m2h)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 量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00 ≤0.6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苯乙烯(Styrene) ≤0.400 ≤0.500

4 4-苯基环己烯(4-Phenylcyclohexene) ≤0.050 ≤0.050

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m2h)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 量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00 ≤1.2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丁基羟基甲苯BHT-butylatedhydroxytoluene ≤0.030 ≤0.030

4 4-苯基环己烯(4-Phenylcyclohexene) ≤0.050 ≤0.050

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m2h)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 量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000 ≤12.0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2-乙基已醇(2-ethy1-1-hexanol) ≤3.000 ≤3.500

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

在产品标签上,应标识产品有害物质释放量的级别。

十、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

本标准中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材料。

本标准将建筑材料分为: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建筑主体材料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装修材料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等。

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1.9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C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2.8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Ir>2.8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其他要求

使用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产品时,其产品放射性水平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当企业生产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以保证产品满足本标准要求。

花岗石矿床勘查时,必须用本标准中规定的装修材料分类控制值对花岗石矿床进行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

装修材料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

各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时,应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检验报告。

在天然放射性较高地区,单纯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当地地表土壤中相应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区使用。

但以上仅仅是环保标准!!距绿色建材还远远不够!!据称,绿色建材的标准将于明年七月份出台。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管理规定

一、主要标准:

国家标准GB/T24763-2009《泡沫混凝土砌块用钢渣》

建工行业标准JGJ142-2004《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建材行业标准JC/T1062《泡沫混凝土砌块》

建材行业标准JC/T1062-2007《泡沫混凝土砌块标准》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350-91《钻井液用发泡剂评价程序》

辽宁地标DB21/T1684-2008《地面辐射采暖泡沫混凝土绝热层技术规程》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569-2004《地板采暖发泡水泥绝热层技术规程》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DBJ41/T091-2009《现浇泡沫混凝土墙体技术规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J104-2010《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山东省(JD14-001-2005)《低密度发泡水泥隔热层,低温热水地面辐射地暖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二、建材行业标准:

《乡村屋面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299-2011

《泡沫混凝土砌块》JC/T1062-2007

《现场铸型用泡沫混凝土标准》KSF4039-1999

《泡沫混凝土长度变化的试验方法》JISA1162-1973

《泡沫混凝土的体积比重、含水率、吸水率及抗压强度试验方法》JISA1161-1994

《泡沫混凝土技术条件》GOST25485-1989

《住宅和公共建筑物内承重墙,间壁和楼板用泡沫混凝土》GOST19570-1974

《泡沫混凝土吸湿水分的测定方法》GOST12852.6-1977

《泡沫混凝土渗汽系数的测定方法》GOST12852.5-1977

《泡沫混凝土对试验方法的一般要求》GOST12852.0-1977

《墙壁用泡沫混凝土小砌块》GOST21520-1989

《加气混凝土和加泡沫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验方法》DIN4164-1951

《安装浇注的稠密轻质泡沫混凝土衬垫以及制备方法》ASTMF2471-2008

《泡沫混凝土用生产预制泡沫材料用发泡剂规格》ASTMC869-2006

《使用预制泡沫测试生产泡沫混凝土用起泡剂的检验方法》ASTMC796-2004

《泡沫混凝土填芯砌块》

《泡沫混凝土墙板、屋面板》2013-1247T-JC

《屋面保温隔热用泡沫混凝土》,JC/T2125-2012

《水泥基泡沫保温板》JC/T2200-2013

《泡沫混凝土用泡沫剂》JC/T2199-2013

《泡沫混凝土发泡一体机》

来源于问问我建筑综合平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建材流通机制,稳定和完善建材工业供销体制,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县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第三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是与建材工业紧密联系的建材流通企业,是建材生产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建材工业生产服务,保证国家建材工业生产计划的完成,同时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为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服务。第四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领导,创造条件,理顺关系,发挥其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下的主导作用以及在流通领域中的主渠道作用。第五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第二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组织第六条 设立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经当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第七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创造条件实现同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机构的适当集中,避免业务分散和多头设置。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机构变动,应事先征求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的意见并在变动后备案。其他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机构变动,应在事先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变动后备案。第九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建立高效、精简的组织机构,明确科室的职责范围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有一支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能艰苦创业、作风廉洁的职工队伍。第三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职责第十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组织货源,健全销售网络,开展配套服务等多种形工的销售服务,加速资金周转,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十一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职责是:

(一)负责或协助供应本地区建材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基建、技改、科研所需的原燃材料、专业或通用设备、运输设备和备品备件;

(二)负责督促国家上调的指令性、指导性建材产品计划的执行,对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后的部分自有资源实行导向销售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开展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开展联营代销,组织订货会、展销会、协调会,扩大产品影响,沟通销售渠道并协助组织运输;

(四)经常搜集、分析建材商品信息,按期报送各种物资统计报表,积极参加全国建材信息网络服务;

(五)积极参与或配合各种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以及节能降耗的评比审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督促贯彻实施;

(六)积极参与建材产品的包装改革,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其他新型包装,做好包装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七)协助重点企业编制储备定额,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开展节约代用,修旧利废,组织物资余缺调剂,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压缩库存,用活资金;

(八)积极组成建材产品出口资源,协助企业及有关部门搞好出口创汇工作。

(九)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上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对下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或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供销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应定期召开上述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交流经验,加强业务指导和联系。第四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建设和发展第十三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尚未达到专业要求的人员,应分期分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第十四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根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运输、装卸、仓储、微机管理等设施的建设,增加自有资金,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或组建企业集团。第十五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不同形式的内部承包,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效挂钩和奖励销售人员等有关制度,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上等级创造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