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南京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2022-07-21 16:15:48 网络730
核心提示:南京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普通住宅区不超过5%,其他物业不超过10%,所以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你可以问问你的同事看他们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看一样吗?肯定是不一样的,一个小区一个样。南京

请问南京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南京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普通住宅区不超过

5%

,其他物业不超过

10%

,所以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你可以问问你的同事看他们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看一样吗?肯定是不一样的,一个小区一个样。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 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第七条 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推荐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

2018南京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第一章 总则

总则中概括了该条例的制定标准、物业工作内容以及条例的使用范围等等。本市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都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然后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提高整体的服务水平。另外,在物业的管理区域内,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点,且对实名投诉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章 业主自治

1、业主大会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并且共同承担违反约定的责任。还有,每一个物业都管理区,由全体业主建立一个业主大会,然后一起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小区的业主数量超过三百户,才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2、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依法选举的,主要用来执行业主大会中决定做出的决定,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要接受所有业主的监督。如果所有小区业主一致决定不成立委员会,那么就需要有全体小区的业主来执行相应的职责。另外,无论是否要选举,都应该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3、其他规定

如果住宅小区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用来代替执行业主大会应尽的职责。在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人数应当在9到13人之间,而且必须是单数,成立之后,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如果小区业主对此有异议,可以到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有他们出面进行协调。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之前,所有的职责都应该由建设单位来负责。而且前期的物业管理阶段,也都是由建设单位监督实行的。另外,建设单位在选择物业公司的时候,必须通过正规的程序进行招标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编辑总结:以上关于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齐家网。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0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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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用是每个小区业主都要缴纳的,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那么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2018南京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起来了解下吧!

2018南京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南京物业费用收取标准为:1、旧小区多层住宅的物业收费每月在0.2-0.4元/平方米,高层以及小高层的物业收费每月在0.4-0.6元/平方米2、普通住宅的物业费分为五个等级,多层住宅的物业费每月为0.35~1.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每月为0.7~1.9元/平方米。

哪些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

1、未交房

如果还没有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就可以不交物业费,物业费用是从交房之后拿到钥匙的那天开始算起的,一般要先预交半年或者一年的。如果在交房的时候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的也可不交物业费用,由开发商交,但一定要保留证据。如果业主自己的原因而导致延期交房的,那么物业费用是以此前规定的交房日期算起的,拖延期间的物业费用也是要由业主补交的。

2、出租房屋

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了,在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谁缴纳物业费用,那么物业费是由业主承担的如果租房合同中有约定是由承租人缴纳,且合同得到了物业公司的确认,那么物业费用是由承租人缴纳的,同时业主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3、物业乱收费

物业管理的费用都是有相关标准的,如果物业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扩大收费的范围,那么业主可以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可请求物业公司退还其违规收取的费用,所以出现以上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用。

小编总结:以上就是关于2018南京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多少以及哪些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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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所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实行一户一票;非住宅按其总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业主总数得出的平均数为一票,每增加一个平均数增加一票;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不足平均数的计一票。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业主进行投票,超过投票权总数一半以上的,视为通过。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所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续筹;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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