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工程质保金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2022-08-04 01:46:14 网络980
核心提示:在现代社会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更加完善的制度进行管理,同时相关的事项也受到法律 法规 的保护,以便得到更好的建设效果。那么,监控设备工程质保金如何申请呢?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工程质量 保证金 申请再质量保修期起对方不能履行相关规定时,便可提出

监控设备工程质保金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在现代社会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更加完善的制度进行管理,同时相关的事项也受到法律 法规 的保护,以便得到更好的建设效果。那么,监控设备工程质保金如何申请呢?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工程质量 保证金 申请再质量保修期起对方不能履行相关规定时,便可提出申请质保金的返还申请。 一、监控工程质保期合同中质保金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1、自质量保修期起计之日起,若合同乙方不能完全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及售后 服务合同 以及双方签订的该项目的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履行时,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应的 违约责任 向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扣除(或部分扣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书交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通知合同乙方,并于公司财务部在质量保证金返还时一并报送扣款通知扣除上述金额。 2、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 3、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 4、最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如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质量保修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以后一次性返还。但返还时应扣除以下的款项/费用: 1)根据经审核的扣除质量保证金 违约金 通知单上明确的扣除款项 2)保修期内代合同乙方支付的各种款项 3)合同乙方尚未支付但经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确定将要支付的款项 4)因质量缺陷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的相应 赔偿金 5)其他需要扣除的情况。 二、关于建筑工程质保期的规定 建筑 工程合同 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 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 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 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 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 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 综上所述, 监控设备工程质保金 的申请申请流程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实行即可。同时质保金的存在也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进行申请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质保金的返还情况,若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相关消息,要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进行有效解决。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如何申请?

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申请流程有哪些 1、自质量保修期起计之日起,若合同乙方不能完全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及售后 服务合同 以及双方签订的该项目的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履行时,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应的 违约责任 向质量 保证金 管理部门提出扣除(或部分扣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书交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通知合同乙方,并于公司财务部在质量保证金返还时一并报送扣款通知扣除上述金额。 2、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 3、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 4、最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如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质量保修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以后一次性返还。但返还时应扣除以下的款项/费用: 1)根据经审核的扣除质量保证金 违约金 通知单上明确的扣除款项2)保修期内代合同乙方支付的各种款项3)合同乙方尚未支付但经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确定将要支付的款项4)因质量缺陷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的相应 赔偿金 5)其他需要扣除的情况。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 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 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 施工合同 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履行 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退还申请流程,首先合同的工程方,一般是乙方如果不能完全按照事先合同规定,以及有关工程质量条例来对工程完全实施,那么受理方可以直接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然后乙方就会被该质量管理部门要求退还并且赔偿相应的金额。

工程质保金到期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而所谓缺陷责任期,则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即是为了保证一旦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由施工单位负责对相应质量缺陷进行及时维修,而不致于令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缺陷维修责任。这对于保障建设方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也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当然,上述内容主要是从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与保障工程质量角度而言。对于施工单位而言,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一方,一方面保证金数额不菲,长期占用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屡见不鲜,施工单位饱受困扰。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或纠纷处理问题,有着重要的实务价值。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可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主要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具体而言,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分为:

一是在支付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金额;

二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两种缴纳方式各有不同,实务中在合同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第一种方式,即按支付进度款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建设方常用的一种扣留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支付进度款逐次扣留”方式,在施工方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会与相应管理规定发生冲突。

2017年6月20日,住建部与财务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第六条规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即是说,在竣工前的施工阶段,发包方已收取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的,不能再收取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承包方无须再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仅为项目竣工前,且此举也只是为避免施工企业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对自身造成过高的资金压力,进而影响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等。

项目竣工后,进入缺陷责任期,缺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障,将对建设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客观上,依旧需要承包方缴纳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更为合规适用。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普遍存在施工企业缺陷责任期满,但工程质量保证金却难以收回的情况,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相关规定备受各大施工企业关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退还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若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办法》与《解释(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程序与返还条件作出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1.《办法》系部门规章,《解释(二)》系审理解释,两者都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2.两份文件内容中对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行为,都并无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力度建设,依旧亟待建设与完善。

此外 ,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工程担保制度下工程质量担保的现金保证金担保形式,是可以通过保函形式予以代替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也指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险保函形式即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包方投保后,由保险公司代替其向发包方出具保险保函,既能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又能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高、退还难等问题。

工程质保金是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以及工程的进度上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施工单位完成好建筑工程并且没有耽误期限,完成质量也较好,那么是可以要回质保金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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