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工业发展规划

   2022-08-04 12:30:56 网络680
核心提示:(一)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做好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稳增长、稳物价、稳大局的同时,力争转方式、惠民生、促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紧紧围绕省十次党代会“两个加快”目标要求,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

湖南的工业发展规划

(一)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做好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稳增长、稳物价、稳大局的同时,力争转方式、惠民生、促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紧紧围绕省十次党代会“两个加快”目标要求,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抢抓危中之机,迎难而上,实现做大经济总量、提高人均均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三量”齐升。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1%,财政总收入增长1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进出口增长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0%和11%,新增城镇就业6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7‰,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主要任务是:

1、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有效扩大投资规模。一是保在建、促开工、抓前期。全力推进1.5万个在建项目,特别是520个“三个一”结转续建项目,确保尽快建成投产。有序启动一批“十二五”规划项目,确保按期实施。抓紧一批前期项目的规划论证,完善相关条件,促使尽快落地。二是破瓶颈、拓融资、保用地。全力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内联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力度,积极争取银行信贷支持。特别是大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培育扩大企业债,吸引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两金入湘”,创新公共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盘活地方政府优质存量资产。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新36条”,进一步激活社会投资。优化用地结构,加快闲置地清理,加快土地周转使用,力争“三个一”项目应保尽保。三是抓重点、打基础、促民生。围绕新型工业化,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改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计划投资5900亿元;围绕基础设施,重点支持交通干线、水运枢纽、能源通道、信息网络、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投资2600亿元;围绕民生改善,重点支持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等建设,计划投资1300亿元,确保保障性住房新开工38.77万套,竣工15.15万套。

在保持投资较快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消费。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鼓励旅游、健身、文化、家政和养老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完善城乡流通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切实优化消费环境。进一步稳定外需,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大先进设备、高新技术引进。

2、加快新型工业化提质升级,稳步增强整体竞争力。一是加快构建多点支撑的产业发展格局。继续实施重点产业振兴投资专项,抓住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两个重要环节,改造提升“两符三有”传统产业,推动向价值链高端集聚。高度重视汽车、消费类电子、食品工业发展,全面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启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二是着力扶持企业发展。对大企业大集团,继续实施一企一策,鼓励做大做强主业。对中小企业,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机制,拓展创投基金、集合债、企业债等融资渠道,推动建立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加强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78个省级以上园区产业层次,加快工业集中区整合提质,构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分工协作的产业园区体系。四是着力加强技术创新。集中建设一批创新平台,实施一批科技专项,推动组建创新联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3、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一是加强大宗农产品供给保障。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新增46亿斤粮食工程,积极扶持蔬菜、生猪、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努力保障市场供应。二是扶持农业园区发展。重点围绕粮食、畜禽、果蔬等8大主导产业,推进集中连片、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形成区域性专业生产带。集中打造知名品牌,培植龙头企业,发展合作组织,提升产业化水平。三是突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抓住国家大兴水利机遇,做好“一湖四水”堤防加固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全面启动新一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推动衡邵干旱走廊治理。加强农村电网、乡村道路、饮水安全、清洁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4、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扩大服务业总量。一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深入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二是重视培育新业态。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制造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咨询、研发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商贸集聚区、社区服务连锁等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强化衍生制造,壮大文化、旅游特色产业。三是加强服务业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好高技术服务产业化专项,建设一批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构建物联网、信息网等信息平台。

5、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一是要高度重视县城和中心镇的发展。尽快研究出台加快县城发展的指导意见,在集中抓好重点示范镇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名城、商贸重镇。二是提高城镇产业聚集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每个县城建好一个园区,立足资源禀赋,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与区域中心城市的产业配套,形成县域经济和园区发展的良性互动。三是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强公共交通、水电气热、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污染防治等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探索建立转户的常态机制,推动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

6、统筹推进区域发展,强化板块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是环长株潭城市群。强力推动第二阶段改革建设,突出由制度层面带动实践层面,确保专项方案和专项规划落地;突出由生产层面转向生活层面,加快两型理念由产业领域延伸到建筑、交通、消费、民生等领域;突出由城市群扩至全省,加快既有试点经验推行。

二是湘南地区。以获批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为契机,加快综合交通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区域合作。

三是大湘西地区。把新一轮湘西开发和新十年国家扶贫攻坚试点工作结合起来,突出旅游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重点抓好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每个户头。抓紧研究环洞庭湖生态经济圈发展规划,提升湖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7、强化能源保障供给,下大力气抓好节能减排。

一是加强煤电油气运保障能力建设。对接大型中央能源企业,加快气化湖南、农网改造等工程建设;推进电源点、输送通道、储备基地等项目进度,有序发展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建立调煤保电的长效机制,着力拓宽煤源市场和运输渠道。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启动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绿色节能建筑,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快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面源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示范,加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利用试点、再制造示范基地建设。

三是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抓紧出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分解落实碳减排指标。

8、加快推进重点民生工程,进一步提升全民幸福感。

一是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扶持,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支持自主创业。

二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力争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逐步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继续实施与物价上涨挂钩的社保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三是促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完善特殊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职业教育骨干体系,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创新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步伐,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引导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文化资源向基层、农村倾斜。

五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以社区为核心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贯彻湖南经济发展规划的措施、办法,以及取得的成就

洞庭波涌,长岛人歌动地诗。党的十七大以来,湖南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带领全省人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把中央精神与湖南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到各项工作中,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逐步探索和形成了一系列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湖南实际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开创了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新局面。

细细品读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发表在《求是》杂志上的这篇题为《科学发展谱写富民强省新篇章》的署名文章,不仅能够直观感受到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实践所带来的可喜变化,同时,一个顺应时代发展、彰显现代理念的地方执政者形象也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蕴涵的执政理念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求进创新的执政意识。湖南处于中国内陆,论交通不及港澳台般发达,谈工业不及东三省般雄厚,涉省域不及新青藏般广阔,在湖南这一中部省份,如何实现率先崛起,湖南省委、省政府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提出“位居中部不能甘居中游,地处内陆不能为内陆意识所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积极实施“弯道超车”,在实现中部崛起中奋勇争先。同时,把改革创新融入到科学发展之中,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创新,使科学发展在新的起点上进入更广领域、达到更深层次。

正是这种求进创新的意识,使5年间湖南的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大跨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人民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十七大以来的5年,成为湖南综合实力增长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

求真务实的执政品质。坚持尊重规律,弘扬实事求是精神,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湖南省委、省政府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弘扬实事求是精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求湖南省情之真,谋科学发展之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尊重客观规律,从湖南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发展阶段性特征,注重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大势和国内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趋势,正确认识和把握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注重坚持统筹兼顾,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立足省情制定和实施符合湖南实际的目标任务。

特别是立足湖南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的实际,作出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在推“一化三基”战略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四化两型”战略,坚持把“两个加快”作为科学发展的总任务,把建设“四个湖南”作为科学发展的总目标,通过优化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人本发展,走一条有中国特色、湖南特点的科学发展之路。可以说,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实践,正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带来的成功实践。

以人为本的执政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湖南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目标,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改善民生。

正是这种执政理念的坚守,使湖南自觉把富民优先的原则贯穿于科学发展的全过程,体现在制定目标、收入分配、项目建设、政绩考核等各方面,从而实现了全省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仅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7元,比2007年分别提高6550元、2663元。

而且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县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困群体救助和扶贫解困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扎实推进。

我欲因之梦寥廓,芙蓉国里尽朝晖。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科学发展观在三湘大地的开花结果,其形成的宝贵经验必将成为湖南未来发展的内生动力,湖南未来的科学发展之路必将越来越宽、越来越顺。

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

伴随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随之回暖。中汽协数据显示1至5月累计销量29.5万辆,同比下降39.7%,仍未能摆脱负增长态势。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拉动新能源汽车成长的利好政策。

EV视界对今年第二季度中央及地方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重要政策法规进行总结回顾,下半年新能源车市是否会出现反转值得关注。

【六月份重要政策】

一、 工信部修改“双积分政策”:明确未来三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

经过两年磨合,去年启动两次公开意见征集的新版“双积分”政策终于6月15日落地,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积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

2、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对生产/供应低油耗车型的企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给予核算优惠,考虑到随着油耗达标要求逐年加严,符合低油耗标准的车型技术难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实际情况,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3、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4、车型涵盖范围更加全面。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5、单独提出低油耗汽车油耗核算,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6、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1)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2)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另行公布。

7、继续完善积分结转。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1)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2)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3)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4)工信部可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8、考核方式灵活调整。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工信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EV视界简评:

受疫情和补贴退坡影响,新能源汽车市场持续低迷,新修改的“双积分”政策再次明确了新能源汽车是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随着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强制考核纳入、油耗要求进一步加严,车企将受到鼓励生产更多的新能源车型赚取更多积分,而在积分交易和转结方面也被赋予一定空间,减轻了压力,刺激车市增量发展。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情况也将显著改善,交易价格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激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活力,促进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调节作用也将显著增强。

二、工信部要求企业排查新能源汽车和电池安全隐患

6月8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供应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降低车辆起火风险。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公交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驶10-20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

2、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应回店检修。触发条件应包括: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如电池、过压、过温、绝缘过低,充电插座过温等)等。

3、对于监测平台出现3级报警故障、动力电池故障较多、6个月及以上未行驶或收到风险提示的车辆应进行100%排查。

4、企业应对各地区售后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专用维修设备工具配备及绝缘防护、技术人员维修及防护能力等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应积极整改。

5、车辆生产企业应联合动力电池供应商共同开展动力电池的检查,包括动力电池的常规性检查和延伸性检查。其中,外观检查和软件诊断为常规性检查,气密性检查和开箱检查及更换零件为延伸性检查。

6、企业监测平台应当落实7×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设置故障处理联系人。对出现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及时通知用户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在1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1日内连续出现多次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安排开展安全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于5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

7、企业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应建立并长期保持由研发、生产、售后、质量、监测等部门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调查小组,由企业主管新能源和产品安全的领导担任调查小组负责人。

EV视界简评:

5月份,新能源汽车起火事故频发,引发了社会舆论和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的关注。

安全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命门,生产企业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遏制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发生。

【五月份重要政策】

一、电动汽车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

5月12日,由工信部组织制定的GB18384-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0381-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在优化电池单体、模组安全要求的同时,重点强化了电池系统热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以及功能安全要求,试验项目涵盖系统热扩散、外部火烧、机械冲击、模拟碰撞、湿热循环、振动泡水、外部短路、过温过充等。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该项标准增加了电池系统热扩散试验,要求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后,电池系统在5分钟内不起火不爆炸,为乘员预留安全逃生时间。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主要是针对电动汽车的电气安全和功能安全要求。在此前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电池系统热事件报警信号要求,能够第一时间给驾乘人员安全提醒;强化了整车防水、绝缘电阻及监控要求,以降低车辆在正常使用、涉水等情况下的安全风险;优化了绝缘电阻、电容耦合等试验方法,以提高试验检测精度,保障整车高压电安全。

《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主要针对电动客车载客人数多、电池容量大、驱动功率高等特点,在标准基础上,对电动客车电池仓部位碰撞、充电系统、整车防水试验条件及要求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增加了高压部件阻燃要求和电池系统最小管理单元热失控考核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动客车火灾事故风险防范能力。

EV视界简评:

国家高度重视电动汽车的安全问题,这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中国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从整车、电池、客车三个面提出技术准入门槛,对于提升、保障电动汽车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三项标准与我国牵头制定的联合国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UNGTR20)全面接轨。

二、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首批国标出炉

5月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4项国家标准,分别是:GB/T 38775.1《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8775.2《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第2部分:车载充电机与充电设备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8775.3《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第3部分:特殊要求》、GB/T 38775.4《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第4部分:电磁环境限值与测试方法》。

本次发布的车载充电机与充电设备之间的通信协议及特殊要求等3项国家标准是电动汽车无线充电标准体系中重要的基础通用标准。该标准体系规划标准18 项,规范了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在公共以及私人应用领域的技术要求、性能要求、功能要求、安全要求、通信协议、测试要求及试验方法、互操作性要求及测试方法、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除本次发布4项国家标准外,还有4项国标正在编制过程中。

特殊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产品设计以及产品测试时需要遵循的功率传输、系统功能相关的要求,给出了明确的性能指标、安全指标、功能指标的基线化要求,明确了相关要求的测试方法,形成了对产品设计和测试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动作。

通信协议规范了无线充电的具体流程、参数和数据定义等,给出了系统功率传输部分的最小通信协议架构;电磁环境限值和测试方法给出了电磁环境曝露限值。

EV视界简评:

目前国内从事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的企业主要有华为、中兴新能源、中惠创智等科技公司和科研院校。上汽、比亚迪、北汽等车企也进行了相关研发测试。《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系列国标填补了中国在电动汽车无线充电技术领域国家标准规范空白,可支撑私人应用领域的无线充电系统产品开发、测试和应用,对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的量产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四部门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5月14日,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四、工信部:有序放开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

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结束后的“部长通道”活动中,工信部部长苗圩通过网络视频方式接受采访表示,针对新能源汽车发展,下一步将继续从供给侧、需求侧、使用侧三方面发力,为新能源车创造更好的使用环境。

供给侧:将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有序放开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对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实行自检自证,减少重复检测。对于研发创新型新能源汽车企业,实行品牌授权试点。

需求侧:除落实好财税支持政策外,还将鼓励换电模式的发展,鼓励地方在执法车、物流车、环卫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更多采用新能源汽车,以扩大新能源汽车的需求。

使用侧:将继续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充换电设施实现互联互通。鼓励地方政府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出台停车、通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总而言之,我们会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发展,使其有一个更好的使用环境,让更多的消费者愿意选择新能源汽车。”

【四月份重要政策】

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

4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

1、延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

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附件)。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2、适当优化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2020年,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研发生产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3、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4、调整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5、强化资金监管,对监管不严、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

6、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确保规划落实。

7、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8、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购、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货车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优势。

EV视界简评:

国家对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决心和支持没有丝毫改变。今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的突破,通过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和优化,将更加有利于向市场化的发展平稳过渡,同时有助于拉动汽车消费。坚持扶优扶强政策导向,还将促进新能源汽车技术明显进步,引导企业练好内功。

二、三部委:明后两年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

4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4月7日,工信部组织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2、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3、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4、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发改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EV视界简评:

工信部最早于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自此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工信部进行与时俱进调整,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吸引投资关注,拉动整个产业链发展。

四、三部门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4月24日,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三部门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提出,到2022年底,完成基础性技术研究,制修订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管理、身份认证与安全等领域重点标准20项以上,为开展车联网环境下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车联网城市级验证示范等工作提供支撑;到2025年,系统形成能够支撑车联网环境下车辆智能管理的标准体系,制修订道路交通运行管理、车路协同管控与服务等业务领域重点标准60项以上。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系列文件包括总体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信息通信、电子产品和服务、智能交通、车辆智能管理等部分。其中,总体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信息通信、电子产品和服务等4个部分已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6月发布。

《车辆智能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在《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提出的总体框架下,以推动车联网技术在公安交通管理领域应用、保障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为核心,提出了构建包括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管理、身份认证与安全、道路运行管理、车路协同管控与服务等方面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列出了标准明细共66项,并将根据发展需求,不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1、基础类标准为其它各部分标准的制修订提供支撑,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分类和编码、符号等方面标准。

2、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管理类标准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在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运行安全要求、运行安全测试要求等方面标准。开展登记管理是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和上道路行驶的基本前提。

3、身份认证与安全类标准主要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和道路交通管理系统、设施之间身份互认,主要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身份与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身份与安全、身份认证平台及电子证件等方面标准。在车联网环境中,车辆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具有数字身份并对其进行验证是确保信息交互及安全的关键环节。

4、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类标准主要支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上道路行驶智能网联汽车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实时运行管理等方面标准。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通行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道路运行管理工作是车辆智能管理的核心所在。

5、车路协同管控与服务类标准主要支撑车联网环境下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信息交互及基于道路交通管理相关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服务。车路协同管控与服务工作是支撑车联网技术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应用的根本保障。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供旅客、货物集散的车站和为营业性运输车辆提供旅客乘车、货物配载等有偿服务的停车场(以下统称道路客货运输站场)。

城市内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停车站场、停靠点和专为本单位、私人或者社会车辆停放而设置的、不发生营业性运输行为的停车场所,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道路客货运输站场。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旅客、货物集散和中转,保证旅客、货物安全和道路畅通。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公路网络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同意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设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建设等级车站的,由建设单位向其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事先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建设。第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快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建设。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更新改造。第八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成后,一般不再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须改变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九条 设立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硬化的停车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三)有售票、候车设施或者营业、仓储设施;

(四)有必要的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第十条 设立客运车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候车、售票、发车、停车等设施和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配套的问讯、广播、行包寄存、托运、卫生等设施;

(三)有必要的旅客休息和安全、消防、通讯、保洁等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等级客运车站还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货运车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封闭、硬化的停车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等级货运车站和零担货运站、集装箱运输站、危险货物运输站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其经营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接受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十三条 凡要求评定等级客、货运输车站的经营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核定其等级,实行挂牌经营,悬挂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等级客货运输车站标志牌。第十四条 凡设有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营运,不得任意停靠,招客揽货。实行定线、定班的客运车辆,必须进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场载客。

以上就是关于湖南的工业发展规划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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