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注册公司: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将修订!一张表看懂改哪儿了

   2023-03-10 12:50:36 网络620
核心提示: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根据《资产评估法》,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合并形成《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分四章、二十

昭通注册公司: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将修订!一张表看懂改哪儿了

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根据《资产评估法》,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合并形成《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分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反映规范对象及目的、相关定义、准则适用、守法合规要求、专业胜任要求、机构的控制及监督责任等六条内容。

第二章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操守要求、职业形象要求、独立执业要求、禁止不当得利要求和保密要求等五条内容。

第三章执业要求,涉及评估程序、业务承接、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核查验证、关注评估对象权属、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要求、签章要求、报告披露要求和评估档案等十四条内容。

第四章附则,包括具体准则发布、例外条款和本准则施行时间三条内容。

一张对比表看懂修订前后准则变化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前后对照表

注:(黑体为新增或修改;灰色阴影为被删除或替换内容)

原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制定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在评估基准日为特定目的进行价值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准则所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

本准则所称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特定评估对象在特定目的下的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删除)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师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删除)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删除)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依法对本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二章职业道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三章执业要求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审核和提交评估报告、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承接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对项目风险及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并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因方法的适用性或操作限制导致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因适用性受限的应在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受限的应对所受的操作限制进行分析、说明,该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应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个别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及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第十八条尽管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仍应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核查验证资料的类别、来源、获取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形式或实质核查验证方式,并在工作底稿中加以反映。

对于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在评估报告中恰当披露,如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拒绝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但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的其他评估报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不得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将前述事项在相关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人。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删除)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

(删除)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删除)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的价格,评估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编制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删除)

第二十六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法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并说明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以恰当的方式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昭通资质代办:开办售电公司注册有什么要求

据曼德企服了解,现在注册离岸公司的大企业也有很多,不但有知名运动鞋品牌安踏国际,互联网行业“三巨头”新浪、搜狐和网易,甚至还包括中石油、中国移动等国内的世界500强企业。“离岸注册”本身并不违规,尤其对于一些寻求海外贸易的企业而言,“离岸”不但可以减税,还有利于企业国际化的发展,同时对于企业的品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那么如何来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注册地呢?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最为关键的。

其一:在注册离岸公司的时候,首先要全面了解注册地的相关税法、外汇管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等,而不能盲目的把所有事情都交给代理机构办理,首先自身需要有制定出一套标准,究竟想到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其二:企业要防范或规避风险,在选择离岸公司的时候,首先要熟悉当地的法规或要找从事过相关工作的律师进行咨询,尽量减少注册之后出现问题。

其三、在选择注册地的时候,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来综合衡量,不能盲目以税收的减免来选择注册地。

其四:选择一些资质全的机构,不要盲目选择收费低廉的中介机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系数也相对较高。要全面衡量中介机构的实力以及成功率。

由于离岸的概念并不是为很多人所熟悉,由于离岸公司的构架优势也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理解的,而很多前来进行咨询的人也没有来注意到这一点,而一些小的中介机构也不能给企业一个明确的指导,没有引导企业应该到哪里注册,如何注册。

注册离岸公司本身是一件关乎企业发展的大事,所以相关企业在进行离岸公司注册时定要加倍谨慎,选择代理机构时,也不可贪便宜选择资质不全、规模小、不达标的代理机构。

工商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注册查名就上曼德企服

昭通注册公司: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傻傻分不清

售电公司一般被分为三类,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想必更多人想要知道的是手电公司注册要求是什么吧!下面曼德企服就来和大家说一下吧!

首先来看看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市场主体准入: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郑州公司注册,武汉公司注册,长沙公司注册

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昭通注册公司:创业那些事儿如何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

近年来,关于“小微”的税收优惠政策接踵而来。但是大家了解过“小微”吗?小微企业跟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有什么区别呢?那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微企业吗?它们的税收优惠分别有哪些呢?太多疑问了!接下来,曼德企服为大家一一讲解。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而且各行业划型标准不一样。因此,小微企业主要的衡量标准是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

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顾名思义,就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前文也说了,各行业划型标准不一样,主要的衡量标准是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具体规定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主要的衡量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增值税范畴的概念,是指从事或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而营改增试点后变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只要满足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的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的衡量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传送门:《一般纳税人or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税收优惠差异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政府性基金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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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房地产正值火热,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在注册之前必须先了解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资质标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和相关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需满足: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需满足: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需满足: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需满足: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备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2、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3、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级审批相关部门:

1、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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