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2022-08-23 11:09:19 网络71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推动机械工艺专业化的发展,加快工艺专业化调整、改组、改造步伐,提高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工艺专业化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经委、机械委《关于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

贵阳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机械工艺专业化的发展,加快工艺专业化调整、改组、改造步伐,提高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工艺专业化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经委、机械委《关于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模具等工艺生产厂(点),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贵阳市经济委员会为本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的主管部门,市机械工艺专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业化办)负责日常工作,对全市机械工艺专业化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第四条 全市机械工艺专业化规划、调整工作,由各区、市属各局和中央部属以及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专业化规划意见(含关、停、并、转),由市专业化办纳入全市统一规划,报市经委审批。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模具等工艺生产厂(点),均须纳入全市工艺专业化规划,经市专业化办审查同意,然后到市规划、环保、劳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定为专业协作点的工艺车间,应逐步实行自主经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注册登记,独立核算,建立分厂,在银行单独开户。第七条 经审查保留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生产厂(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市专业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行业技术经济指标及污染排放、劳动保护和能耗等标准进行综合考核,报市经委审批。合格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完全合格的,发给《临时生产许可证》,并限期达标。

各厂(点)凭《生产许可证》向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换发执照;凭《临时生产许可证》换发临时性营业执照。

持《临时生产许可证》的厂(点),限期已满,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临时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无《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从事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生产作业,视为非法经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第九条 市内各单位需要协作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模具等工艺任务,由规划的专业协作厂(点)或保留厂(点)承担,不得向规划撤销的厂(点)转移。第十条 市内所有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单独核定、单独计量、单独考核(具体办法另定)。超定额耗能的,按《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经审查决定撤销的厂(点),由市专业化办发给《停业通知书》,限期停止生产,并通知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逾期不撤销的,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该工艺生产经营项目,市“三电”办停止供电。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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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建材机械的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对建材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和工程设计中建材专业设备选型配套(以下简称“选型配套设计”)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产品的设计、试制和鉴定,以及选型配套设计等工作均应遵循标准化要求,并由设计、制造单位按阶段完成标准化审查工作。第三条 标准化审查的基本依据,是有关的国家标准、建材行业标准、机电行业通用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强制性标准、国家杂志避要求强制执行的专项技术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推荐性标准应积极采用。第二章 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第四条 为使产品设计符合标准化要求,在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的设计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尚应考虑产品的发展方向,标准化的总体要求和系列型谱要求。第五条 对产品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工作图设计等阶段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均应按设计阶段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完成标准化审查报告。该项报告作为产品设计的必备技术文件之一,其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第八条(一)~(七)和(十)、(十一)项的要求。第六条 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工作应与设计工作协调安排。其主要要求是;

(一)在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时,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其内容包括:

1、应贯彻的产品标准和各有关技术标准;

2、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要求;

3、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

4、对新产品技术经济先进程度的标准化要求。

(二)标准化人员应参加对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的评审。

(三)工作图设计阶段,对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四)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草案。第七条 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除应遵循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尚应按JB/T5054.7《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进行。主要内容有:

(一)所设计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二)优先采用定型的设计方案(结构方案)、标准件、通用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标准件,以提高设计的继承性和产品的标准化程度;

(三)合理选用优先数系、零件的结构要素等基础标准和原材料标准;

(四)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达到正确、完整、统一。第三章 新产品试制和鉴定标准化审查第八条 在新产品试制的准备阶段和试制过程中,均应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在完成试制,进行新产品鉴定前,应提交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作为必备技术文件供鉴定中评价产品的标准化水平。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产品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二)产品图样、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三)产品标准化系数;

(四)标准化经济效果;

(五)产品基本参数及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标准情况;

(六)贯彻各类标准情况及未贯彻的原因;

(七)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八)工艺标准化情况;

(九)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十)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十一)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第九条 对工艺文件的标准化审查,按JB/Z338.7《工艺管理导则 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的规定进行。第四章 选型配套设计标准化审查第十条 为评定选型配套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应在交付设计前完成标准化审查,并提出选型配套设计标准化审查报告。该报告作为报送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必备的技术文件。第十一条 选型配套设计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中所选用的建材专业设备是否经过产品标准化审查,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对于未经产品标准化审查的专业设备要说明理由;

(二)选型配套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建材局关于专业设备选型配套的有关规定;

(三)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第五章 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或岗位,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审查工作。该工作应纳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并合理安排时间保证其工作正常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实施是指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推动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是依据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和按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促进标准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分工管理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分工管理本地区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计划单列市机械局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分工管理本地区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第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本专业、本地区本行业范围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技术业务工作。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实施并对标准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在组织推动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第二章 标准的实施第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在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批准发布后,要及时组织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并采取措施做好标准的实施,包括生产过程中和管理工作中的标准实施和产品按标准进行检查。实施所需的措施应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计划。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管理的需要,提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标准的重点项目及具体要求。其中基础、通用标准的重点项目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提出,专业范围内的标准重点项目由有关行业司(局)负责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根据需要对有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要求,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取得实效。第九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本专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省(市)机械厅(局)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组织有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各企业的标准化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有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第十条 在标准实施工作中,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负责标准的解释和指导解决标准实施中的共性技术问题,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积极推动标准实施,并根据需要组织调研,采取措施安排解决实施标准所必需的关键设备、检测仪器、刀量具以及有关材料和配套件的协调供应问题,为实施标准创造必备的条件。第三章 标准实施的监督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包括依法对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椎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经正式批准的产品标准并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按规定附有标识并与标识的标准相符。

(二)生产过程和管理工作中是否贯彻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三)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是否符合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专业产品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基础通用标准,企业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计划和根据需要专门组织对标准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结合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级评定、创优、行评、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升级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四)对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评。

(五)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考评。

(六)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计划,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由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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