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含义、组成及工作职责?

   2022-05-29 07:08:10 网络1050
核心提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企业、地方归口单位批准设立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特定领域或范围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包括跟踪对应世界主要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化动向和我国的有关标准进程,受委托起草相应标准,解释、宣贯重要的技术标准,开展相应级别有关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含义、组成及工作职责?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企业、地方归口单位批准设立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特定领域或范围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包括跟踪对应世界主要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化动向和我国的有关标准进程,受委托起草相应标准,解释、宣贯重要的技术标准,开展相应级别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化的课题研究等

地方、企业、行业、国家各有不同

一般包括:

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3名

委员若干

秘书长1名

如需要还可增加

联络人若干

专家组专家若干

工作职责

1. 遵循本地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向主管机关提出开展本级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2. 跟踪国际上专业标准的最新进展,分析国内本专业标准的现状和结合单位、地方具体情况,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制定标准的建议。

3. 根据主管单位的计划要求,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专业技术的标准。

4. 根据“xxx标准体系框架”,参与编制xxx标准体系表。

5. 开展重要xx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6. 开展xxxx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例

7. 开展专业标准化人员的业务培训。

8. 开展专业标准化的理论、方法研究和交流,出版内部简报,组织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9. 开展专业标准化领域的课题研究。

10. 定期向主管机关提出专业标准化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建议及本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建议。

11. 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化交流活动,组团考察国外专业系统和产业,组织参加国际本专业标准化会议以及邀请国外有关专家来讲学等。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

网址:https://www.tc260.org.cn/

信息安全标准是我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从国家意义上来说,信息安全标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及经济利益,标准往往成为保护国家利益、促进产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信息安全标准化是一项艰巨、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和各部门各界的努力下,本着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转化了一批国际信息安全基础技术标准,为我国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同时,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等相继制定、颁布了一批信息安全的行业标准,为推动信息安全技术在各行业的应用和普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信息安全标准化是一项涉及面广、组织协调任务重的工作,需要各界的支持和协作。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委员会是在信息安全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信息安全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技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范围包括:安全技术、安全机制、安全服务、安全管理、安全评估等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工作在新闻出版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与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

(三)组织起草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负责行业标准发布前的审核;

(七)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八)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十)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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