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委托理财包括购买债券吗

   2023-01-22 22:29:11 网络1090
核心提示: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上市规则委托理财包括购买债券吗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在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投融资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投融资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投融资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投融资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监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事务部应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投融资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投融资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事务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投融资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委托理财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

问题一:注册代客理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你好

你需要有授权

而理财人需要

1、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2、提供个人真实资料 3、资金如果是夫妻双方共有或多方共有,必须争财产共有人同意

4、在进行资金配对前必须提前预约

5、在因各种原因要抽回自我资金时必须提前三天申请。

问题二: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代客理财吗 不可以 如果没时间做股票 可以选择基金 信托之类的 如果是怕看不准 可以选着一个服务好的证券公司 会给你提供相关服务 获得收益

问题三:怎样的人可以代客理财? 通俗地说,就是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酬金。 酬金包括:基本费+盈利提成,也有不收取基本费用(也成为管理费,一般按年收取,费用率从1%-5%不等)的或只收取管理费不收取盈利提成的。 这里的盈利提成指的是受托人对委托人资产增值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收取的提成。比如30%等等。 注意钉项一:目前市场上众多打着“代客理财”旗号经营的机构或个人,有些并不具备代客理财的资格。在确定要将资金交给对方运作之前,最好确认对方的资质,如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或者证券/保险/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或专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个人)。 注意事项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如东方证券)、咨询公司(如益邦投资)不能和客户约定分成,也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断定是骗子公司或者该公司违规操作,可向当地监管机构投诉。 注意事项三:牢记“股/期/汇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原则,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有保底承诺以外,金融市场的风险无处不在。在认准理财机构(如私募基金)或个人(有从业资质的个人)之前,务必与其进行详细的沟通,在充分了解其投资方向、投资风格、可能存在的收益/风险比后再做决定。 注意事项四: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代客理财的机构或个人,其中有真的可以信赖的,也有一些借用这一方式进行违规操作及诈骗的,请投资者擦亮双眼。不要被“天天涨停,有内幕消息,短期获利多少的敏感词汇诱惑。

问题四:代客理财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目前市场上众多打着“代客理财”旗号经营的机构或个人,有些并不具备代客理财的资格。在确定要将资金交给对方运作之前,最好确认对方的资质,如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或者证券/保险/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或专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个人)。注意事项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咨询公司不能和客户约定分成,也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断定是骗子公司或者该公司违规操作,可向当地监管机构投诉。注意事项三:牢记“股/期/汇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原则,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有保底承诺以外,金融市场的风险无处不在。在认准理财机构或个人(有从业资质的个人)之前,务必与其进行详细的沟通,在充分了解其投资方向、投资风格、可能存在的收益/风险比后再做决定。注意事项四: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代客理财的机构或个人,其中有真的可以信赖的,也有一些借用这一方式进行违规操作及诈骗的,请投资者擦亮双眼。不要被“天天涨停,有内幕消息,短期获利多少的敏感词汇诱惑。注意事项五:最好找代客理财公司,可以先给你保证金的,投资理财公司先提供10%以上的的现金给你作为保证金。再签合同合作。这样对你的资金有保障。注意事项六:合作前一定要先签合同。双方的风险和义务要分清楚。

问题五:代客理财与私募的具体区别 在中国除了国有企业和外资大公司,有多少公司是合法的呢,你不用担心,只要能给大家带来收益,自己又能挣钱就行了,国家限制弧不一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有需求,所以浙江民间借贷合法化才提上日程,为什么呢?因为小企业在银行根本贷不到钱,所以它就要自己想办法,市场的需求只要是正行就不应该限制,要大力发展,中国 *** 要做的还有很多。

问题六:个人代客理财要坐牢吗 依照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代客炒股理财可以通过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研发的理财产品操作。

如果是其他的机构或者个人代客炒股(无从业资质),虽然可能(或可以)签订合同,但这种合同不是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规范的信托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因此,虽然不能说这种私自代客理财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目前在我国,这种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双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资损失,将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个人感觉你以个人形式代客理财造成了客户账户浮亏出现,还要具体看你们当初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地约定(亏损由你全部或部分承担),那你就要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事先书面或口头约定,那此损失就要有对方自我承受。

另外,从你所描述的情况看,你很不成熟(恕我直言,请勿恼!),事前,你并没有就股票操作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加以特定的限制,也没有在盘前制定操盘计划和盘中止损,在你有保证金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在你的保证金达到一定标准时止损出局呢?请吸取教训,别再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附加一句,如果你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说明损失的弥补问题,那只有对方自己承担,即使诉讼法律,对方也很难得到赔偿的(但不一定你就会心安理得的)。

问题七:正规代客理财公司准入条件 可能没有,既没有准入条件也没有处罚条件,或者根本来说连相关法律都没有,有关法律条款是附属在银行法里面的,咱们这在这方面实际上就是一团乱七八糟的浆糊,虽然有一些法律条款,但这些条款往往被规定适用于大型金融机构,然后咱们这没有真正的私人性质大型金融机构,于是法律就变得模糊了,你做不做都没什么要求,当然什么所谓专家啊,博士啊,有真有假,都列出来好招揽客户,这种公司满大街都是,我也做过一段时间所以知道一点,那那时候干的那家公司老板出钱(他什么也不懂)找了几个人把架子搭起来(大多数学历不错是真的,不过其中有一个只不过是炒了很多年股票而已),然后下面请两三个讲师,就开始招人培训上岗了,你还别说,培训的还真专业,这家公司现在还在,老板在公司业务上没有赚太多的钱,到是在股市上赚了不少,注:虽然业务范围是国内及香港金融业务,但是实际上很多都是直接做外盘,国内股市就是个样子货,坑中有坑,大坑套小坑,辛苦钱就不要放进去了,香港股市好一些,但貌似有向坑发展的趋势,炒股建议还是去外国吧。

问题八:个人是否经营代客理财业务 李某在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多年,对证券市场以及股票市场较为熟悉。辞职后,李某欲利用自己的经验开一家代客理财公司,计划通过吸收他人的资金来代他人购买证券、股票,进行相关操作,并从中收取佣金。请问:李某能否设立该公司? 首先,本案中,李某欲经营的代客理财业务属于我国法律、法规上规定的个人理财业务。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理财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在我国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也就是说,在我国只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五类公司经营个人理财业务。个人设立代客理财公司经营个人理财业务是违法的。因此,李某不能设立该代客理财公司,其设立该代客理财公司的请求也不会得到工商部门的批准。

其次,个人经营代客理财业务是违法的,但是并不是所有个人代他人理财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以下二种情形不违法:

1、在亲人、朋友之间,基于信任,将货币交由他人对金融机构开发的个人理财产品进行投资;

2、对于账户的名字还是委托人的姓名,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购买股票、证券等操作进行了授权,并将其账户及资金、密码等信息告诉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相关操作并抽取佣金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般也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个人非法代客理财的情形下,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也会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其中产生的利息、股息等孳息也会因此被没收。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问题九:可以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吗? 第一 可以代客理财

第二 是否 合法 需要签订协议保护自己

第三 具体可以和客人协商

第四 原则上不同意这样的方式

问题十:如何注册股票投资咨询公司(可以代客理财) 50分 这类是国家严格管理行业,需要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实际入资不低于3万,要到省级工商局注册,北京这边需要点我

您好:

期货市场向来是一个残酷的地方,确实不适合大多数的散户,代客理财是合理的存在,但是当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多期货代客理财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缺乏应有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很多代客理财协议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少来和讯期货论坛的网友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高手帮助自己,但是上当受骗或协议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备,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证券行情风起云涌、潮起潮落,而因为投资委托理财而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随着行情的剧烈波动大量出现,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颇为头疼的难题,本文试从投资委托理财的主体、形式、性质、司法实务现状等角度出发,通过阐述希冀能对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有所帮助。

一、代客理财的概念和主体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领域日渐专业化,投资人受自身精力和专业知识的现实,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帮其投资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一方是投资人,而受委托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体构成: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均有委托理财资格。例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投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签订委托理财合同。

2、商业银行

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受托理财业务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3、自然人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范围广,数量多,但因其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尚不至于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2008年5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

此外,现实中不少证券行业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经纪人和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不是适格主体。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也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另依据《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纪人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均不能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

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和性质

由于证券、期货行业蓬勃发展,委托理财也就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更是灵活多变、别有创新,一般有全权委托、保底分红、会员制等等。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

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称之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对一些民间出现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归纳。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

提及委托理财的形式,对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

"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

需要提及的是,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关于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实务

对于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现实中法律实务界是怎么处理的呢?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收缴和罚款一般不予处理,有些法院还判决资金占用方赔偿出借方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依据即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4、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以上是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本省生效判决文书的一些理解和总结。但我国司法并不实行判例制,事实上全国各地各种委托理财案件频频发生,在审理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各种重大分歧。以江苏、上海两地区为例,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

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维权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

委托理财"司法解释"至今无法出台,既有理论的难点,也跟背后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关,即难以确立委托理财人和受托理财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作为投资者,也许看好自己的钱袋,慎重投资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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