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施工方面的标准、国家标准(GB)、还要查行业标准(JGJ)、地方标准(DB)等

   2022-08-22 03:08:26 网络820
核心提示:暂时先列这么多吧……地方标准太多了……根本列不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200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11-602-200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

建筑节能施工方面的标准、国家标准(GB)、还要查行业标准(JGJ)、地方标准(DB)等

暂时先列这么多吧……地方标准太多了……根本列不全!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2009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11-602-200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0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198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06

《绿色建筑技术导则》

(建科[2005]199号)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200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CJJ34-201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200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1998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20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1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CB50400-2006

《北京市城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版

《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

DBJ 01-607-2001

《建筑给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 144-200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 50126-200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64-97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2008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 8175-2008、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 4272-2008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4-2008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6-2008

《建筑幕墙》 GB/T21086-2007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1976-2002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到2009年底,我国共有现行国家标准24 946项。在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41 117项,地方标准16 694项。另外,还有企业标准数百万项。这些标准,构成了中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对规范和指导我国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规范市场秩序。开展国内外贸易,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层级来看,我国标准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的行业协会、学会,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市;地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其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生效,就要由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由企业自愿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是从属关系,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节能标准化体系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向节能型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省节能专项规划,分别编制重点领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科学规划能源项目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洁净煤、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能耗行业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导、促进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查。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向监督对象收取费用,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支撑和引导手段,企业标准化把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与企业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有机联系起来,明确企业节能工作目标,促进企业节能工作程序化、定量化和系统化,提高企业节能技术水平,促进能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综合利用。

节能标准化的科学体现就是要通过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对企业节能标准化进行系统的层次划分,并以此作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应用实施。

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2336—2008《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的要求。企业节能标准化体系可分为节能基础标准、节能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节能工作标准三个层次,每个层次中又有若干不同类的标准体系。

1.节能基础标准

节能基础标准体系的结构形式如图3.5所示。

图3.5 节能基础标准体系框图

2.节能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

企业节能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的结构应与企业能源转换和使用的流程相适应,以明确能源转换、输送和使用环节中已有的或将有的节能标准,充分发挥节能工作的指导作用。

节能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的结构形式如图3.6所示。

3.节能工作标准

节能工作标准包括企业内部的工作标准、工作岗位职责或守则、作业指导书、操作规则、工作守则等。节能工作标准也是企业各级人员节能责任制度、节能考核制度、节能奖惩制度执行的依据。企业在制定、转换节能工作标准时,应要求具体化,以便于操作。

图3.6 节能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体系框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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