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22-05-29 12:09:49 网络113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区面积为12.64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杭州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11.44平方公里和余杭的下沙区块1.20平方公里。第三条 高新区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区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五条 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第六条 高新区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九)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高新区管委会为主。第八条 高新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第九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高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天航空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八)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2022年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保护高新区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以及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市政府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高新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高新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创新人才培养集聚基地。第六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科技资源和市场需要,制定产业发展目标,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七条 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浙江省以及杭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第九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权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一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组织和个人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执业资格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中介服务机构。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孵化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国家、省高新技术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立项。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高新区办理税务登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第十六条 鼓励在高新区设立人才、技术产品、技术产权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促进人才、技术、资本以及其他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经认定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从其财政支出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设立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等。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创新和研发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资金支持。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和管理体系。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信用担保、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九条 鼓励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第二十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人才来高新区从事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投资创业和其他专业服务,并为其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对以不改变户籍形式来高新区工作和创业的人才,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可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条 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境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予以资助。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出入境、购房以及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规模(限额)以上单位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确定以上单位达规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6.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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