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22-12-01 02:05:36 网络51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加强统一管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东起王青公路,南至来望山和喻家山一线,西临东湖路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加强统一管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东起王青公路,南至来望山和喻家山一线,西临东湖路,北抵北洋桥一带,面积为73.24平方公里,并按此范围标界立碑。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现有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权属不变。

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地带,面积为14.95平方公里。第三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社会各方面包括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总体规划要求投资、捐资兴建景点和基础设施,保护和利用东湖风景资源。第五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湖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统一管理。

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按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接受东湖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涉及的园林、市政、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工作,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水生资源、设施和环境;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游览者应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领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规划确需调整与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对东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景观特色、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和防止污染等提出环境要求,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十条 东湖管理局应严格依据规划,确定景点开放区,负责统一组织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景点和其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立项前,报经东湖管理局依据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同意;

(二)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就其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经市环保部门设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三)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文件,报请市规划、土地部门设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手续。第十二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增加新的污染源;对现有污染源应按规定限期治理。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特级保护区(点)和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域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活区和其他大型工程。

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在东湖风景名胜区重点景点、景物周围不得兴建其它设施。第十四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保、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封闭施工、文明施工,保护景物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第十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环境卫生和景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并保证按计划实施。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派驻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及网站上公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实行许可时限承诺制度。第七条 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开展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经修改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风景区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不破坏风景区的景观;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破坏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地形图及相关文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方案,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套进行绿化。

东湖属于武汉的哪个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资源,加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依法设立,以东湖为核心,以山水和人文为特色,具有生态、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风景区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第五条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风景区管委会建立健全以岗位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风景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在风景区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区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协调和指导。

风景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风景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风景区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利用第十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编制,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编制和修改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风景区开展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保持东湖水系连通性、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周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地带作为外围协调区,控制周边用地建设项目对风景区的影响。第十二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有效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旅游发展、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

风景区应当加强景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统筹兼顾老年人、孕妇、儿童、残疾人等群体需求,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第十四条 修改风景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编制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第十六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风景区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

东湖属于武汉的武昌区。

东湖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形武昌区东郊,整个东湖风景区,面积约87平方千米,其中湖水面积约33平方千米,为杭州西湖的5倍多。据测量,其最高水位为20米,最大水深为6米,湖平均深度为2米多。

东湖是一个敞水湖,它濒临长江,经青山港与长江相通,在江湖之间,有一道河泥淤积的自然堤。堤内靠湖这一面,原是一片淤积凹地,每当长江汛期,水位高于地面时,凹地积水无法外汇,于是湖面逐年扩大,以至形成现在的东湖。它原来是受长江水位涨落所制约的天然湖,由于青山港武丰闸建成,变成由人工控制的内陆湖。

东湖盛产多种淡水鱼,其中以武昌鱼最为名贵。武昌鱼是鳊鱼的一种,这种鱼是鄂城梁子湖特产,古时鄂城称武昌(今武昌古时称江夏),所以又叫武昌鱼。

东湖风景区根据自然环境,分为六个游览区,即听涛区、磨山区、落雁区、白马区、吹笛区和珞洪区。

扩展资料

武汉东湖风景区位于武汉市城区的武汉二环线与武汉三环线之间,景区面积73平方公里,其中湖面面积33平方公里,是中国第二大的城中湖。加上沿湖陆地风景区,面积达八十余平方公里。东湖湖岸曲折,港汊交错,素有九十九湾之说。东湖风景区景观景点100多处。12个大小湖泊,120多个岛渚星罗,112公里湖岸线曲折,环湖34座山峰绵延起伏,10000余亩山林林木葱郁。

东湖是中国第二大的城中湖(中国最大城中湖为汤逊湖,同在武汉),建有国家湿地公园。拥有东湖梅园、荷园、东湖樱园等13个植物专类园。东湖梅园是中国梅花研究中心,拥有梅花品种320余种,其中152个品种登录国际植物名录,占全世界梅花登录品种的60%,居全球第一,拥有蜡梅品种100余种,占世界90%。

植物区丰富的水生植物资源在维护景区生态稳定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鸟的天堂,有珍稀鸟类5大类型234种。其中濒危鸟类2种、二级保护鸟类9种、省级保护鸟类10种,武汉东湖风景区是观鸟旅游的绝佳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东湖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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