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出租车需要什么条件

   2023-04-30 22:09:55 网络1150
核心提示: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

北京开出租车需要什么条件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扩展资料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事项、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天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三)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

(四)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旅游客运汽车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旅游准运证、旅游通行证等营运证件;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旅游客运说明;

(六)车辆整洁。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1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适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是本市个体出租汽车的主管机关,负责《办法》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客运市场需要,制定个体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经营服务和安全防范知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考试合格。

三、有合法所有的运营车辆和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停车场地。

四、经营者本人驾驶车辆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出租汽车服务专业知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考试合格。第七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车辆,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型符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规定的运营服务和安全要求。

二、在车顶安装个体出租标志灯。

三、按规定的部位在车身装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规定的识别标志和字样。

四、在出租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

五、车内安装收费计价器,里程表和收费计价器保持准确、有效。

六、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七、车内备有计价器使用说明书和市物价局监制的车辆租价标准、收费办法。

八、安装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安全隔离装置、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九、车容(包括车内外)整洁。第八条 申请经营个体出租汽车,应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域,属城区、近郊区的,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属远郊区、县的,向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申请。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申请,应按照《办法》和本规定以及个体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经批准的,发给出租汽车运营证和准驾出租汽车证、服务证。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雇用他人驾驶运营车辆应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提前10天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的,须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备案。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开业歇业和经营事项变更,必须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和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 个体出租汽车在运营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物价、税务、计量、工商、公安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每月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运营报表。

二、携带准驾出租汽车证,佩戴出租汽车服务证。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有驾驶员照片、姓名、编号和监督电话号码的驾驶员服务卡片。

三、车内无客必须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在有条件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四、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收款后必须付给乘客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费额相符的收费凭证。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

五、服从运营场所的运营调度和管理,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协调运营服务的各项措施。

六、严禁将营业车辆转租他人经营。

七、严禁伪造、涂改、转租、转借各种营业标志和票据。

八、遵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物价、计量等规定的,分别由物价监督、计量等部门处理。

无照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车辆不符合第七条(第五项除外)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营,并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回车辆号牌。

北京营运出租车指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十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持有关证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

(三)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四)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和治安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证。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还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项,经审查同意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旅游通行证。

(五)取得车辆牌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旅游准运证。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天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三)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

(四)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旅游客运汽车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旅游准运证、旅游通行证等营运证件;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旅游客运说明;

(六)车辆整洁。

北京打的起步价是多少?

北京营运出租车指标是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

出租车介绍

出租车,供人临时雇佣的汽车,多按里程或时间收费,也叫出租车。台湾称作计程车,湖南,广东及港澳地区称为的士,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一带则称为德士。出租车英文taxi为taximeter之略称,即为计程表或里程计。

出租车行业各类收费名目繁多,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出租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各类收费项目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北京打车价格为:起步价(10元)+燃油附加费(3元/运次)

北京打车起步价为:10元(3公里内)

按照新的标准,3月31日起,北京市调整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乘坐距离超过3公里的乘客燃油附加费标准由2.00元/运次调整为3.00元/运次,乘坐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乘客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2012年3月31日报道 北京市发改委宣布,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天起,乘坐距离超过3公里的乘客燃油附加费标准由2元/运次调整为3元/运次,乘坐距离在3公里以内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市发改委昨日表示,近年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频繁大幅波动,国内成品油价格相应多次调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要求,3月20日零时起汽油价格每吨提高600元,本市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达到8.33元/升,出租车燃油成本有所增加。为妥善缓解出租车运营压力,北京市在落实中央关于燃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同时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以确保出租车行业正常运营。

按照新的标准,3月31日起,北京市调整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乘坐距离超过3公里的乘客燃油附加费标准由2.00元/运次调整为3.00元/运次,乘坐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乘客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市有关部门表示,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北京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加大对收取燃油附加费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提升首都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收费、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成品油价创历史新高

背景

北京现有的出租车价格为2006年5月制定。当时由1.6元/公里调整为2元/公里,其他基准价和夜间收费等均维持原状。从当年至今,随着油价上调,北京两次对出租车进行燃油附加费补贴。

对于为何选择调整燃油附加费,而不是提高起步价,在去年4月初将燃油附加费上调为2元时,市交通部门有关人士解释,交通部门与发改委已经进行协商,要调整起步价,从调价方案制订、价格听证、征求意见到最终实行,至少需要半年。在征询了出租车企业、司机及通过成本调研评估后,暂定将燃油附加费标准由1元调整为2元,以减小油价上涨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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