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2022-07-19 23:21:21 网络28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确保水路甲板货物运输的安全质量,明确准许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范围,健全甲板货物运输制度,针对甲板货物运输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清责任界限,特制订本规定,作为《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特种运输”的一项补充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水路甲板货物运输的安全质量,明确准许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范围,健全甲板货物运输制度,针对甲板货物运输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清责任界限,特制订本规定,作为《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特种运输”的一项补充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甲板货物,系指在船舶露天甲板、船楼甲板及通道等没有固定遮蔽部位所装载的货物。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的货物运输。第四条 承运人配装甲板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按照货物本身的属性、规格,必须配装在甲板上。如有生动、植物(性畜、蜜蜂、鱼苗、树苗、海带苗、盆景、花卉等等);货物尺码大于船舶舱口或不适合在舱内积载的笨重长大货物等。

二、 按照习惯作法,可以配装在甲板上的不怕湿、 不怕晒、 不怕冻的货物。如木材、毛竹、集装箱、钢材等等。

三、 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发货人需经起运港和承运船舶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起运港才能承运。

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起运港应在运单上加盖“甲板货物”戳记。第五条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所需用的材料(如捆绑索具、衬垫、焊接支架、支撑等)由发货人提供。卸船时由到达港随同货物交给收货人。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及到达后的拆除工作,由承运船舶负责,托运人应承担所发生的工时费用。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甲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一、 违反第四条规定,将不符合甲板货物配装条件的货物擅自装载在甲板上;

二、 由于承运人过失发生的责任事故。

除此以外,承运人均不负责赔偿。

什么是海运提单?有什么作用呢?

FORM E(《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持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FORM E)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主要包括花卉、新鲜水果、蔬菜等,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可以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电放

一般情况下发货人通过银行交提单或将提单寄给收货人。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但在近洋运输如从上海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一天两天船就到了,但这时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可能还没到,这时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E-mail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Mail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提单

1) 提单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2) 货运提单 HOUSE 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 船东提单 MASTER 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3)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 ORDER ),列名指示( ORDER OF SHIPPER 或 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 ; ORDER OF **BANK )。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4)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 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5) 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

批注。

16)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7) 包裹提单 PARCEL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18) 最低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 MINIMUM 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19) 并提单 OMNIBUS B/L 或 COMBINED B/L

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

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20) 分提单 SEPARATE B/L

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 2 套或 2 套以上的提单。

21) 过期提单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22) 交换提单 SWITCH B/L

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23)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24)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25)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 ON DECK 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普通驳船和甲板货船的区别

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2.提单的种类。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的货物待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和包装破损的提单。例如,在提单上批注“铁条松失” (Ironstriploose of missing)、“包装不固”(In sufficiently Packed)、“X件损坏”(X Package in damage condition)等。但是,并非提单有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于1951年规定为下列3种内容的批注不能视为不清洁:第一,不明白地表示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如只批注“旧包装”、“旧箱”、 “旧桶”等等;第二,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第三,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和国家和航运组织所接受。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有时在装船沓会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托运人常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不作不良批注,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也称赔偿保证书(Letter or Indemnity),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损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则给予灵活,签发清洁提单,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对这种保函,有些国家法律和判例并非承认,如美国法律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使用保函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根据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由于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内指定的收货人提货,所以提单不易转让。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需任何背书手续,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单持有者凭提单提货。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通过背书方式可以流通或转让。所以,又称可转让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轮船装货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指定目的港,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货物经由两程以上船舶运输至指定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内一般注明“在某港转船”的字样。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海陆、海空、海河、海海等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并负责代办下程运输手续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卖方可凭联运提单在当地银行结汇。

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一般都在提单上载明只负责自己直接承运区段发生货损,只要货物卸离他的运输工具,其责任即告终止。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全式提单(Long From B/L),是指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既有下面内容又带有背面提单条款的提单。背面提单条款详细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是指省略提单背面条款的提单。

(6)根据其他情况分为舱面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是指对装在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一般都有“装舱面”(On Deck)字样。舱面货(Deck Cargo)风险较大,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舱面货的损坏或灭失不负责任。因此,买方和银行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舱面提单。但有些货物,如易燃、易爆、剧毒、体积大的货物和活牲畜等必须装在甲板上。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和信用证中就应规定“允许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条款,这样,舱面提单才可结汇。但采用集装箱运输时,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和国际航运中的一般解释,装于舱面的集装箱是“船舱的延伸”,与舱内货物处于同等地位。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此外,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也属过期单。

倒签提单(Ante 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装船日期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提单的签发日期证明的。提单日期不仅对买卖双方有着重要作用,而且银行向收货人提供垫款和向发货人转账,对海关办理延长进口许可证,对海上货物保险契约的生效等都有密切关系。因此,提单的签发日期必须依据接受货物记录和已装船的大副收据业签发。

在我们出口业务中,往往在信用证即将到期或不能按期装船时,采用倒签提单。有人认为倒签提单是解决迟期装船的有效方式,用起来特别随便,好像是一种正常签发提单的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实践,错填提单日期,是一种欺骗行为,是违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而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装而未装毕,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同属一种性质,为了避免造成损失,尽管不用或少用这两种提单。

(7)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通过EDI技术将纸面提单的全部内容与条款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电子数据。电子提单不是书面单证,而是显示在计算机上屏幕上的一系列结构化了的电子数据。有关各方,包括卖方、发货人或托运人、银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保险公司、港口、买方和收货人,都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专用计算机密码完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和所有权的转让。采取电子收货人提货,不需要出示任何书面文件,只要出示身份证明,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

电子提单的使用加速单证流转,防止在流转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子提单的使用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在巴黎召开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MI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 Lading),本规则是当前指导电子提单使用的法律依据。

电子提单的流转是通过 EDI系统,将有关各方的计算机联成网络而实现的。电子计算机将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数字、文字、条款等,按特定的规则,转化为电子信息(Electronic Message),借助于电子通讯设备,从一台计算机转送到另一台计算机上。其完整流转过程是:

1)托运人向承运人发出订舱电子信息(Booking Message),承运人确认托运人提出的各项条款。

2)承运人接受订舱,则电子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并向托运人发送接受订舱及有关运输合同条件的EDI信息,由托运人的EDI系统加以确认并通知运输调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管。

3)托运人的EDI系统向海关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的EDI系统发送申请报关,商检出口的EDI证书,经确认后传送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EDI系统批准放行。

4)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由EDI系统自动向托运人发送收货信息(Receipt Message),托运人确认后,托运人即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5)货物装船后,大副签发EDI收据并由承运人的EDI系统发送电子提单给托运人和银行的EDI系统,同时给托运人一个更新的电子签名的电讯密码,经托运人确认后即对货物具有了支配权,电子提单签发完结。

6)托运人的EDI系统向银行的EDI系统发送电子发票、电子保险单和电子提单等电子单据,经银行确认后即完成结汇。

7)托运人的EDI系统发送信息通知承运人,货物已转移给银行,随后承运人的EDI系统销毁与托运人的通讯密码,并向银行提供一个新的通讯密码。

8)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后,取得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的EDI系统向承运人发出电讯通知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收货人。

9)承运人的EDI系统向收货人的EDI系统发送EDI信息确认其控制着货物,并传送电子提单及一个新的通讯密码。

10)承运人的EDI系统向目的港代理人发送EDI信息,将货物的说明、船舶情况及收货人的名称通知代理人,由代理人在船到港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的EDI信息。

11)收货人得到到货通知后通知运输调度,凭其身份证明在指定地点提货。

在电子提单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电子提单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电子提单的安全关键在于密码的保密性和在传递过程中防止被人偷换,必须严加防范,同时还要加强和完善对电子提单的立法工作。

3.提单的内容。世界上每个轮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和提单条款,但其基本内容都是按照《海牙规则》加以规定的。提单的正面内容除了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船名、国籍、航次、装运港、运费、提单签发份数、签单日期以及签单人外,还有如下规定:

(1)托运人所提供的详细情况有:货名、标志和号数、件数、毛重、尺码等。如填写不准、错误或谎报,一切后果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责。

(2)声明货物表在状况良好已装上船,并应在卸货港或该船所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3)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4)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的持有人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提单的背面条款包括:

(1)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条款;

(2)承运人免责条款;

(3)索赔与诉讼的责任与义务条款;

(4)有关特殊货物运输条款;

(5)其他条款。

提单条款基本上是依据1924年制定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的规定。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与权利和豁免做了规定,从而使货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保障,但从《海牙规则》实行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制定《海牙规则》是主要航运国,代表船方利益的,所以其内容明显地偏袒船方利益。如承运人的免责条款竟达17条之多,因而受到代表货方利益的不发达国家的反对。为此,联合国于1978年3月在汉堡会议上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onvention on the Carrier of Goods by Sea 1978),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的内容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了货方的利益和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如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从原来的货物装上船到货物卸下船扩展到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直至交付货物为止,并进一步明确规定承运人须对交货延误负责。删去了《海牙规则》规定的17条免责条款。每件货物赔偿责任限制提高了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 特别提款权。诉讼时效也延长2年。《汉堡规则》已于199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应该是体型大小和载重吨位大小的区别,网上好多是说区别为是否可自航是不太准确的。

驳船因型小、载重吨位小、平底,主要用于内河浅狭航道的货物运输。属于航运中的支线运输。本身无动力或只设简单的推进装置,依靠拖船或推船带动或由载驳船运输的平底船。

而甲板货船载重吨位比较大,主要用于运输填海工程石料及大件甲板货物等。有很大的承载甲板,适宜于装载重大件货物即一些特殊的超长、超宽、超重的货物(如海洋平面模块、大型设备、集装箱岸桥吊等)。这种船舶有些带自航能力,有些不能自航,但他们共同的特点是方形系数比较大,长宽比较小,对航速要求比较小,但对货物要求比较高。这类型船舶多为肥大型,通常型线比较简单,结构形式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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