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

   2022-06-03 11:19:15 网络46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餐饮具、公共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各城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中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立集中服务机构,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踏查,核发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 集中服务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进行业务指导。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六条 集中服务机构不得建于居民楼内,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有害场所。

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第七条 集中服务机构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布局按照《吉林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应当依次设置分拣区、清洗消毒区、干燥区、整烫区、折叠区、保洁存放区和发放区;

(三)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区域,并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集中服务机构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毒灭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并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二)生产区域墙壁应当有铺筑到棚顶的瓷砖或者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地面应当由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的坡度。

(三)消毒灭菌处理区、已消毒灭菌物品存放区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空气消毒等设施。

(四)设置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生产场所进口处和消毒、包装车间内设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

(五)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污水排放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第九条 集中服务机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不得逆向或者交叉。

严禁医用物品与其他公共用品混用清洗消毒设备。第十条 集中服务机构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清洗消毒灭菌处理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集中服务机构在包装、贮存、配送清洗消毒灭菌后的产品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包装、贮存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及场所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最小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的消毒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地址、备案凭证号、消毒方法、批号、消毒日期和有效期等。

(三)存放处距离地面、墙面不少于30厘米,距离棚顶不少于50厘米,并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

(四)存放区内不得存放与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五)配备专用密封运输车辆,并定期清洗消毒。

(六)国家、省、市其他卫生规范要求。第十二条 集中服务机构应当对清洗消毒灭菌后的产品进行批次检测。无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代为检测。

清洗消毒灭菌后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消毒供应中心三个行业标准2020

法律分析:《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餐厅的卫生标准和消毒标准是怎么样的?

消毒供应中心三个行业标准2020:

1、CSSD统一清洗、消毒、灭菌,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CSSD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

2、内镜、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卫生部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可集中由CSSD统一清洗、消毒。外来医疗器械应按照WS310.2的规定。

3、应理顺CSSD的管理体制,使其在院长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将CSSD纳入本机构的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划相适应。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鼓励符合要求并有条件医院的CSSD为附近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

餐厅的卫生标准和消毒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对洗消剂残留量的标准:

·游离性余氯/ ( mg/100cm2)≤0.03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mg/100cm2)不得检出

对微生物限量的标准:

·大肠菌群/(/50cm2)不得检出·沙门氏菌/(/50cm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微生物指标:

·大肠杆菌(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传统餐饮行业消毒现状 

A 热力物理消毒:

· 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 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

· 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B 化学消毒:

· 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入 液体中,按使用说明作用10~20分钟,应定期更换消毒液以保持有效浓度

· 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传统餐饮杀菌消毒的弊端:

· 热力消毒会大量消耗人工和能耗成本

·人为操作过程中消毒剂的配比和投放时间不标准

· 氯消毒厨具清洗消毒后有氯残留和氯气,氯排放对环境有长线污染

· 氯消毒对操作人员有致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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