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上携带锂电池的规定

   2022-07-03 11:22:16 网络380
核心提示:按照规定1个笔记本电脑,两个手机共4块电池,以及1个充电宝通常不会超过,要根据电脑电池的大小进行判断。备注:关于常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锂电池额定能量,手机多为3~10Wh,单反照相机多为10~20Wh,便携式摄像机多为20~40Wh,平板电脑

飞机上携带锂电池的规定

按照规定1个笔记本电脑,两个手机共4块电池,以及1个充电宝通常不会超过,要根据电脑电池的大小进行判断。

备注:关于常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锂电池额定能量,手机多为3~10Wh,单反照相机多为10~20Wh,便携式摄像机多为20~40Wh,平板电脑或笔记本电脑多为30~100Wh,通常都不会超过100Wh。

扩展资料

在携带锂电池出行的时候,须严格遵守航空规定:锂电池不能托运,须放在手提行李中携带,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

中国民航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在乘坐民航飞机时,个人自用的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电子消费品设备及备用电池可与行李一起携带登机,但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

针对超过 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须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内含锂电池的设备可置于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不过备用锂电池仅能置于手提行李。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参考资料:

山西航空产业集团网-乘飞机携带锂电池有哪些规定

MH/T 3001-2012《航空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pdf |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一、标准简介

MH/T 2001-201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pdf全文)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编制情况

MH/T 2001-201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起草,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解释,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文件起草单位为: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运输航空地面事故征候和通用航空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执行国家抢险、救灾、航空体育运动、个人娱乐飞行、取得单机适航证之前的试飞等特定事由的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四、原文内容

MH/T 2001-201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封面如下图所示,共分6章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范围;术语和定义;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运输航空地面事故征候。

全文内容浏览。

民航航空行业标准都包含哪些部分?

一、标准简介

MHT3001-2012航空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pdf全文)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2年4月26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编制情况

MH/T 3001-2012《航空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起草,由中国民航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委员会提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文件起草单位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成都维修基地、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东航工程技术公司西安基地、南航新疆公司飞机维修基地。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规定在民用航空器制造、运行、维修和翻修行业中从事无损检测(NDT)工作的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使用液体渗透检测(PT)、磁粉检测(MT)、涡流检测(ET)、超声检测(UT)、射线照相检测(RT)、红外热像检测(IRT)和目视检测(VT)的NDT方法检测或验收材料、产品、零件、组件和分组件的人员;也适用于直接负责NDT技术的人员、NDT技术外部审核人员以及NDT技术培训人员。本标准不适用于除上述人员外的NDT管理人员,也不适用于从事NDT技术开发的研究人员,即使他们开发的技术随后被认证的3级人员批准使用。

四、原文内容

MH/T 3001-2012《航空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封面如下图所示,共分8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和缩略语;一般要求;资格鉴定和认证等级;培训和经历;考试;资格认证。

全文内容浏览。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MT/H 3010 - 2006 管理规范

MT/H 3011 - 2006 地面安全

MT/H 3012 - 2008 地面维修设施

MT/H 3014 - 2007 航空器材

无损检测(ND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第八条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第九条 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第十一条 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 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四)。第十三条 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以上就是关于飞机上携带锂电池的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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