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2-07-30 18:57:37 网络940
核心提示: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1⽉1⽇起实施。全⽂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1⽉1⽇起实施。全⽂如下: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和烟⽓⿊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途的燃煤、燃油和燃⽓锅炉排放⼤⽓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蔗渣、锯末、稻壳、树⽪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最⾼允许排放浓度执⾏。

2引⽤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通过在本标准中引⽤⽽构成本标准的条⽂。

GB3095-1996环境空⽓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烟⽓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出⼝处或进⼊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然通风锅炉

⾃然通风是利⽤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的压⼒差,将空⽓吸⼊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的⼀种通风⽅式。采⽤⾃然通风⽅式,不⽤⿎、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基灰分”,⽤“Aar”表⽰。

3.6过量空⽓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消耗量与理论空⽓需要量之⽐值,⽤“α”表⽰。

4技术内容

4.1适⽤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类区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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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烟气排放环保要求是多少

标准号: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所属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号:GB13271-2014,替代标准:GB13271-2001、GB 13271-1991、GWPB 3-1999。

标准实施: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扩展资料: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规定:

1、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2、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测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气锅炉烟气排放环保要求如下:

扩展资料: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料链接:百度百科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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