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妊娠满几个月后设休息座位?

   2022-11-19 13:51:09 网络840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

女职工妊娠满几个月后设休息座位?

法律分析: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辅助用室

技术规范在母婴室环境质量、卫生、配套用品、安全标识等的合格评定方面做了统一标准要求。这是广东首次发布关于母婴室安全的规范性标准,同时也是国内首个从安全角度出发对母婴室进行规范的标准。

按面积和应配置配套用品情况,

技术规范将母婴室分为3种类型:

1.A类舒适型母婴室

通常室内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米,且配备齐全的用品,如哺乳设施、换尿布设施、卫生设施、便利设施、空气设施、附属设施、信息化设施等,并对上述设施进行合理的布局和分区。

2.B类标准型母婴室

通常室内面积大于或等于5平方米,配备基本的用品,如哺乳设施、换尿布设施及简单的便利设施。

3.C类基础型母婴室

通常室内面积大于等于2平方米但不足5平方米,仅配置简易用品,如只配备哺乳和换尿布等必需设施。

技术规范规定单个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其独立母婴室使用面积累计应不少于10平方米,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标识。

同时,母婴室内仅放入与哺乳、喂食、换尿布或孕产妇休息相关的用品,不应放入与哺乳无关或不相容的设备或器材以及存放杂物,也不应作为储物间等其他功能使用。

技术规范对母婴室的环境质量和消毒卫生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母婴室内应有自然通风条件或设有通风换气设施,保持空气流通、无异常气味。

室内地面应保持清洁,无污迹、水迹、纸屑;室内物品按规定放置,保持整齐、不凌乱。环境、配套用品及物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在传染病流行及防控特殊时期,及时对母婴室进行消毒。具体指标包括母婴室空气流速、空气菌落数等室内空气总挥发性有机物,每平方米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0.60毫克;内墙装饰涂覆材料中有害物质铅的含量,每千克不得高于90毫克等。

技术规范同时对哺乳专用椅、尿布更换台、儿童保护座椅、防撞角条及其制品的外观与结构、物理机械性能等提出更符合实际的技术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建立什么设施

7.1.1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7.1.2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7.1.3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7.1.4 工业园区内企业共用辅助用室的,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 7.2.1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其卫生特征分级见表9。

表9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卫生特征 1级 2级 3级 4级 有毒物质 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 物质(如有机磷农药、三硝基 甲苯、四乙基铅等)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 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 丙烯腈、吡啶、苯酚等) 其他毒物 不接触有害物质或粉 尘,不污染或轻度污 染身体(如仪表、金 属冷加工、机械加工 等) 粉尘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 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 玻璃棉等) 一般粉尘(棉尘) 其他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 III级或 IV 级 注: 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7.2.2 浴室

7.2.2.1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的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7.2.2.2 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0计算。

表10 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值) 车间卫生特征 1级 2级 3级 4级 人数 3 6 9 12 注: 需每天洗浴的炎热地区,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可适当减少。 7.2.2.3 女浴室和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

7.2.2.4 体力劳动强度III级或IV级者可设部分浴池,浴池面积一般可按1个淋浴器相当于2m2面积进行换算,但浴池面积不宜<5m2。

7.2.3 更/存衣室

7.2.3.1 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存衣室应分便服室和工作服室。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7.2.3.2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7.2.3.3 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7.2.3.4 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更/存衣柜可设在休息室内或车间内适当地点。

7.2.4 盥洗设施

7.2.4.1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盥洗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1计算。

表11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人) 1、2 20~30 3、4 31~40 7.2.4.2 盥洗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厂房内的盥洗室应做好地面排水,厂房外的盥洗设施还宜设置雨篷并应防冻。

7.2.5 应根据职业接触特征,对易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或高毒物质的特殊工种和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设置洗消室、消毒室及专用洗衣房等。

7.2.6 低温高湿的重负荷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7.3.1 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7.3.2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

7.3.3 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场所及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7.3.4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寒冷地区宜设在室内。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7.3.4.1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7.3.4.2 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7.4.1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7.4.2 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7.4.3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40人~100人的工业企业,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以上就是关于女职工妊娠满几个月后设休息座位?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