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2022-06-15 18:37:07 网络260
核心提示:太多了,有些东西粘不上去,先发一个,看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10-8批准2002-02-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修、制定计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太多了,有些东西粘不上去,先发一个,看看。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499-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10-8批准2002-0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修、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T499—1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T499—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践,从适应农村电网发展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程共分十二章和附录部分。对原1、2、3、4、5、6、7、11、12、13章的有关部分作了修改补充,其中对涉及农电管理体制的章节,按农电体制改革后的现状及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目标的要求,依据有关供用电法规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技术标准、装置规范,本着逐步提高农网装备、运行水平的指导思想,依据现行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增加了对保护功能、范围的描述,对三级保护的动作值、时间配合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第8章低压电力电缆部分。

对原第8章室内外配线,第9章照明与生活用电,第10章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部分,根据征求各方面意见,认为其内容属用电户内部装置要求,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规范》)均有明确规定,应遵照其执行,不在本规程中列入。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DL/T499—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O、附录P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江苏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莲瑛、蒋明其、邹建中张政窦建华崔学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低压电力网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380V及以下农村电力网的设计、安装、运行及检修。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农村电力用户应执行其他相关标准。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从事农电的工作人员、电力企业从事农电的工作人员、农村电力网中用户单位的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本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527—1990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50173—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623—1994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GB6829—199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T6915—1986高原电力电容器

GB/T773—1993低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GB/T1386.1—1997低压电力线路绝缘子第1部分:低压架空电力线路绝缘子

GB/T16934—1997电能计量柜

GB/T6916—1997湿热带电力电容器

GB/T1179—1999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17886.1—1999标称电压1kV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非自愈式并联电容器,第一部分:总则一性能试验~安全要求一安装和运行导则

GB/T11032—2000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J63—1990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149—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JB2171—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

JB7113—9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JB7115—93低压无功就地补偿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

3低压电力网

3.1低压电力网的构成

自配电变压器低压测或直配发电机母线,经由监测、控制、保护、计量等电器至各用户受电设备的380V以下供用电系统组成低压电力网。

3.2配电变压器的装置要求

3.2.1

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进行建设与改造,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低损耗变压器,变压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靠近负荷中心;避开易爆、易燃、污秽严重及地势低洼地带;高压进线、低压出线方便;便于施工、运行维护。

3.2.2正常环境下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柱上安装或屋顶式安装,新建或改造的非临时用电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露天落地安装方式。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可采用箱式变压器。

3.2.3柱上安装或屋顶安装的配电变压器,其底座距地不应小于2.5m。

3.2.4

安装在室外的落地配电变压器,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栏条间净距不大于0.1m,围栏距变压器的外廓净距不应小于0.8m,各侧悬挂“有电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变压器底座基础应高于当地最大洪水位,但不得低于0.3m.

3.2.5安装在室内的配电变压器,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变压器外廓距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表1规定。

表1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

3.2.6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农村电力发展规划选定,一般按5年考虑。若电力发展规划不明确或实施的可能性波动很大,则可依当年的用电情况按下式确定:

S=RSP

式中:S——配电变压器在计划年限内(5年)所需容量(kVA);

P——一年内最高用电负荷(kW);

RS——容载比,一般取1.5~2。

3.2.7配电变压器应在铭牌规定的冷却条件下运行。油浸式变压器运行中的顶层油温不得高于95℃,温升不得超过55K。

3.2.8

配电变压器连接组别宜采用为Y,yn0或D,yn11。配电变压器的三相负荷应尽量平衡,不得仅用一相或两相供电。对于连接组别为Y,yn0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应超过低压侧额定电流的25%;对于连接组别为D,yn11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应超过低压侧额定电流的40%。

3.2.9配电变压器的昼夜负荷率小于1的情况下,可在高峰负荷时允许有适量的过负荷,过负荷的倍数和允许的持续时间可参照图1的曲线确定。

3.2.10配电变压器各相负荷不平衡时,按如下两式确定过负荷电流:

图1变压器负荷率小于1允许过负荷时间和倍数

3.3供电半径和电压质量

3.3.1低压电力网的布局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一般采用放射形供电,供电半径一般不大于500m,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表2确定。

表2受电设备容量密度与供电半径参考值

3.3.2供电电压偏差应满足的要求:380V为±7%;

220V为-10%~+7%。

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的偏差值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确定。

注:供电电压系指供电部门与用户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合同所规定的电能计量点处的电压。

3.4低压电力网接地方式及装置要求

3.4.1农村低压电力网宜采用TT系统,城镇、电力用户宜采用TN-C系统;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IT系统。

同一低压电力网中不应采用两种保护接地方式。

3.4.2

T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接至电气上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无直接关连的接地极上,如图2所示。

3.4.3

TN-C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直接接地,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线(PE)与保护中性线(PEN)相连接,如图3所示。

图2TT系统

图3TN-C系统

3.4.4I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单独的接至接地极上,如图4所示。

图4IT系统

3.4.5采用TT系统时应满足的要求:

a)除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外,中性线不得再行接地且应保持与相线同等的绝缘水平。

b)为防止中性线机械断线,其截面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按机械强度要求中性线与相线的配合截面mm2

c)必须实施剩余电流保护,包括;

——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必要时),其动作电流应满足第5.5.1条的要求: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应满足以下条件:

ReIop≤Ulim

式中:Re——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Ω);

Ulim——通称电压极限(V),在正常情况下可按50V(交流有效值)考虑;

Iop——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电流(A),应满足5.5.2的要求。

d)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e)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和出线回路,均应装设过电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3.4.6采用TN-C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为了保证在故障时保护中性线的电位尽可能保持接近大地电位,保护中性线应均匀分配地重复接地,如果条件许可,宜在每一接户线、引线接线处接地。

b)用户端应装设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其动作电流按5.5.2的要求确定。

c)保护装置的特性和导线截面必须这样选择:当供电网内相线与保护中性线或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时,则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

为了满足本项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

ZscIop≤U0

式中:Zsc——故障回路阻抗(Ω);

Iop——保证在表4所列时间内保护装置动作电流(A);

U0——对地标称电压(V)。

表4最大接触电压持续时间

d)保护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值。

e)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应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f)保护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3.4.7采用IT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均应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b)网络内的带电导体严禁直接接地。

c)

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故障电流很小,切断供电不是绝对必要时,则应装设能发出接地故障音响或灯光信号的报警装置,而且必须具有两相在不同地点发生接地故障的保护措施。

d)各相对地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从各相测得的泄漏电流(交流有效值)应小于30mA。

e)不得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配出中性线作220V单相供电。

f)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和各出线回路终端的相线均应装设高压击穿熔断器。

3.5电气接线要求

3.5.1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气接线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a)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b)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者,宜装设电流表及电压表;

c)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

d)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

3.5.2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中性线、保护中性线。

4配电装置

4.1一般要求

4.1.1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配电室或配电箱:

a)宜设置配电室的配电变压器:

1)周围环境污秽严重的地方;

2)容量较大、出线回路较多而不宜采用配电箱的;

3)供电给重要用户需经常监视运行的。

b)除4.1.1a)所述以外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可设置配电箱。

c)排灌专用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4.1.2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装设的计收电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GBJ63标准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4.1.3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室或配电箱应靠近变压器,其距离不宜超过10m。

4.2配电箱

4.2.1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配电箱,应满足以下要求:

a)配电箱的外壳应采用不小于2.0mm厚的冷轧钢板制作并进行防锈蚀处理,有条件也可采用不小于1.5mm厚的不锈钢等材料制作;

b)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参见附录A),应根据安装场所的环境确定。户外型配电箱应采取防止外部异物插入触及带电导体的措施;

c)配电箱的防触电保护类别(参见附录H)应为Ⅰ类或Ⅱ类;

d)箱内安装的电器,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型产品;

e)箱内各电器件之间以及它们对外壳的距离,应能满足电气间隙、爬电距离以及操作所需的间隔;

f)配电箱的进出引线,应采用具有绝缘护套的绝缘电线或电缆,穿越箱壳时加套管保护。

4.2.2室外配电箱应牢固的安装在支架或基础上,箱底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0m,并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4.2.3

室内配电箱可落地安装,也可暗装或明装于墙壁上。落地安装的基础应高出地面50mm~100mm。暗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4m;明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2m。

4.3配电室

4.3.1配电室进出引线可架空明敷或暗敷,明敷设宜采用耐气候型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暗敷设宜采用电缆或农用直埋塑料绝缘护套电线,敷设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架空明敷耐气候型绝缘电线时,其电线支架不应小于40mm×40mm×4mm角钢,穿墙时,绝缘电线应套保护管。出线的室外应做滴水弯,滴水弯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应小于2.5m。

b)采用农用直埋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时,应在冻土层以下且不小于0.8m处敷设,引上线在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0.8m的部位应有套管保护。

c)采用低压电缆作进出线时,应符合第8章低压电力电缆的规定。

4.3.2配电室进出上线的导体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选择。主进回路按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1.3倍计算,引出线按该回路的计算负荷选择。

4.3.3

配电室一般可采用砖、石结构,屋顶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板,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增加保温层或隔热层,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4.3.4配电室内应留有维护通道:

固定式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1.5m;

固定式配电屏为双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2.0m;

屏后和屏侧维护通道为1.0m,有困难时可减为0.8m。

4.3.5

配电室的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应布置在配电室两端,门应向外开启;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

4.4配电屏及母线

4.4.1配电屏宜采用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并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4.4.2配电屏出厂时应附有如下的图和资料:

a)本屏一次系统图、仪表接线图、控制回路二次接线图及相对应的端子编号图;

b)本屏装设的电器元件表,表内应注明生产厂家、型号规格。

4.4.3配电屏的各电器、仪表、端子排等均应标明编号、名称、路别(或用途)及操作位置。

4.4.4配电屏应牢固的安装在基础型钢上,型钢顶部应高出地面10mm,屏体内设备与各构件连接应牢因。

4.4.5

配电屏内二次回路的配线应采用电压不低于500V,电流回路截面不小于2.5mm2,其他回路不小于1.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配线应整齐、美观、绝缘良好、中间无接头。

4.4.6配电屏内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

4.4.7

控制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开关的操作手柄中心距地面一般为1.2m~1.5m;侧面操作的手柄距建筑物或其他设备不宜小于200mm。

4.4.8控制两个独立电源的开关应装有可靠的机械和电气闭锁装置。

4.4.9母线宜采用矩形硬裸铝母线或铜母线,截面应满足允许载流量、热稳定和动稳定的要求。

4.4.10支持母线的金属构件、螺栓等均应镀锌,母线安装时接触面应保持洁净,螺栓紧固后接触面紧密,各螺栓受力均匀。

4.4.11母线相序排列应符合表5的规定(面向配电屏)。

4.4.12母线应按下列规定涂漆相色:

U相为黄色,V相为绿色,W相为红色,中性线为淡蓝色,保护中性线为黄和绿双色。

表5母线的相序排列

4.4.13室内配电装置的母线应满足如下安全距离:

带电体至接地部分:20mm;

不同相的带电体之间:20mm;

无遮栏裸母线至地面:屏前通道为2.5m,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母线之间水平距离为1875mm;与电器连接处不同相裸母线最小净距离为12mm。

4.4.14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端子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铜与铜连接时,室外高温且潮湿或对母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必须搪锡,在干燥的室内可直接连接;

b)铝与铝连接时,可采用搭接,搭接时应净洁表面并涂以导电膏;

c)铜与铝连接时,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应搪锡,室外或较潮湿的室内应使用铜铝过渡板,铜端应搪锡。

4.4.15相同布置的主母线、分支母线、引下线及设备连接线应一致,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4.4.16硬母线搭接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母线应矫正平直,切断面应平整。

b)矩形母线的搭接连接,应符合表6的规定。

c)母线弯曲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见图5)。

1)母线开始弯曲处距最近绝缘子的母线支持夹板边缘不应大于0.25L,但不得小于50mm;

2)母线开始弯曲处距母线连接位置不应小于50mm;

3)矩形母线应减少直角弯曲,弯曲处不得有裂纹及显著的拆皱,母线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的规定;

4)多片母线的弯曲度应一致。

d)矩形母线采用螺栓固定搭接时,连接处距支柱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缘不应小于50mm;上片母线端头与下片母线平弯开始处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见图6。

表6矩形母线搭接要求

表7母线最小弯曲半径(R)值

a―母线厚度;b―母线宽度;L―母线两支持点间的距离

(a)立弯母线;(b)平弯母线;

图5硬母线的立弯与平弯

e)母线扭转90°时,其扭转部分的长度应为母线宽度的2.5~5倍,见图7。

L-母线两点支持点之间的距离;a-母线厚度

图6矩形母线搭接

b-母线的宽度

图7母线扭转90°

4.4.17母线接头螺孔的直径宜大于螺栓直径1mm;钻孔应垂直,螺孔间中心距离的误差不超过±0.5mm。

4.4.18母线的接触面加工必须平整、无氧化膜。经加工的其截面减少值:铜母线不应超过原截面的3%,铝母线不应超过原截面的5%。

4.4.19矩形母线的弯曲、扭转宜采用冷弯,如需热弯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250℃。

4.5控制与保护

4.5.1配电室(箱)进、出线的控制电器和保护电器的额定电压、频率应与系统电压、频率相符,并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4.5.2

配电室(箱)的进线控制电器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1.3倍选择;出线控制电器按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手动开断正常负荷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开断1.5倍的最大负荷电流;开断短路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切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4.5.3熔断器和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a)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一般取额定电流的1.5倍,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变压器允许的过负荷倍数和熔断器的特性确定。

b)

出线回路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熔体的额定电流按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并应躲过正常的尖峰电流,可参照下式选取。

4.5.4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自动断路器应具有长延时和瞬时动作的性能,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a)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一般为控制电器额定电流的5或10倍;

b)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可根据变压器低压侧允许的过负荷电流确定。

4.5.5出线回路自动断路器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应比上一级脱扣器的动作电流至少应低一个级差。

a)瞬时脱扣器,应躲过回路中短时出现的尖峰负荷。

b)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可按回路最大负荷电流的1.1倍确定。

4.5.6选出的自动断路器应作如下校验:

a)自动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应大于安装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

b)自动断路器灵敏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Imin≥KopIop

式中:Imin——被保护段的最小短路电流(A),对于TT、TN-C系统,为单相短路电流,对于IT系统为两相短路电流;

Iop——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A);

Kop——动作系数,取1.5。

注:一般单相短路电流较小,很难满足要求,可用长延时脱扣器作后备保护。

c)长延时脱扣器在3倍动作电流时,其可返回时间应大于回路中出现的尖峰负荷持续的时间。

5剩余电流保护

5.1保护范围

5.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是防止因低压电网剩余电流造成故障危害的有效技术措施,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一般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中级保护)和末级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

a)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

b)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

5.1.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被保护范围内相一相、相一零间引起的触电危险,保护器不起保护作用。

5.2一般要求

5.2.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必须选用符合GB6829标准,并经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的产品。

5.2.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场所的周围空气温度,最高为+40℃,最低为-5℃,海拔不超过2000m,对于高海拔及寒冷地区,以及周围空气温度高于+40℃低于-5℃运行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与制造厂家协商制定。

5.2.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场所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并注意防潮、防尘、防震动和避免日晒。

5.2.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电流电线和电磁器件,避免磁场干扰。

5.3保护方式

5.3.1采用TT系统方式运行的,应装设剩余电流总保护和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农村低压电网可增设剩余电流中级保护。

5.3.2剩余电流总保护方式有:安装在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安装在电源进线回路上;安装在各条配电出线回路上。

5.3.3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可根据网络分布情况装设在分支配电箱的电源线上。

5.3.4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可装在接户或动力配电箱内,也可装在用户室内的进户线上。

5.3.5TT系统中的移动式电器、携带式电器、临时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器具,应装设剩余电流末级保护(Ⅱ类和Ⅲ类电器除外)。

5.3.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应自动开断电源,对开断电源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用户,其装置方式按GB13955规定执行。

5.3.7剩余电流保护方式,可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行选定。

5.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4.1

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及三相动力电源的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宜采用具有漏电保护、短路保护或过负荷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断路器,当采用组合式保护器时,宜采用带分励脱扣的低压断路器。

5.4.2单相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应选用剩余电流保护和短路保护为主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5.4.3剩余电流断路器、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控制开关,其通断能力应能可靠的开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5.4.4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为穿心式时,其穿越的主回路导线宜并拢,并注意防止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平衡磁通引起的误动作。

5.4.5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外接控制回路的电线,应采用单股铜芯绝缘电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5.4.6单独安装的剩余电流断路器或组合式保护器的剩余电流继电器,宜安装在配电盘的正面便于操作的位置。

5.5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5.1

剩余电流保护在躲过农村低压电网正常剩余电流情况下,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尽量选小,以兼顾人身间接接触触电保护和设备的安全。剩余电流总保护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宜为固定分档可调,其最大值可参照表8确定。

表8剩余电流总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mA

5.5.2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二级保护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可参照表9确定。

表9二级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mA

5.5.3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三级保护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可参照表10确定。

表10三级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mA

5.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断时间

5.6.1快速动作型保护器,其最大分断时间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快速动作型保护器分断时间

5.6.2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二级保护时,为确保保护器动作的选择性,总保护必须选用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分断时间与末级保护的分断时间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二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s

5.6.3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三级保护时,为确保保护器动作的选择性,总保护和中级保护必须选用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相互间的配合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三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s

5.7各级保护的技术参数

各级保护的技术参数如表14所示。

表14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表

5.8检测

5.8.1安装剩余电流总保护的农村低压电网,其剩余电流不应大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的50%。

5.8.2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动机及其他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5.8.3装设在进户线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室内配线的绝缘电阻,晴天不宜小于0.5MΩ;雨天不宜小于0.08MΩ。

5.8.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后应进行如下检测:

a)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不得误动作;

b)用试验按钮试跳3次,应正确动作;

c)各相用1kΩ左右试验电阻或40W~60W灯泡接地试跳3次,应正确动作。

6架空电力线路

6.1一般要求

6.1.1计算负荷:应结合农村电力发展规划确定,一般可按5年考虑。

6.1.2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方便机耕,少占农田;

b)路径短,跨越、转角少,施工、运行维护方便;

c)应避开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物

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由电力工业部(以下称电力部)承担的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1、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2、运行、检修和维护;

3、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4、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和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技术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5、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6、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作业和安全监督;

7、环境保护、节能和综合利用的监督;

8、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9、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网络;

10、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11、电能质量;

12、劳动定额、定员;

13、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以规程、规范、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 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及时搜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二章 机构和分工第五条 为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一位部领导担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研究决定电力标准化的政策、规划、组织及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称中电联)标准化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电力部各司局、所属各电力公司在标准化方面的职责是:

1、提出关于电力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2、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加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标准的审查;

3、推动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第七条 电力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称科技司)负责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2、组织审查电力标准体系(表)和电力标准化规划;审批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3、审批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专业标委会)的组成;

4、办理电力待业标准颁发事宜;

5、归口办理申报、报批除电力工程建设(含水电、火电、核电及输变电等工程建设,下同)以外的各类电力国家标准计划和国家标准;第八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以下称建设司)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

1、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标准化体系、规划、年度计划中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部分;

2、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工程建设类的标准;

3、归口办理申报、报批电力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计划和电力国家标准。第九条 中电联标准化部任务是:

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研究提出电力标准体系,编制提出和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3、受部委托指导、协调、检查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的工作,负责新标委会的筹组和协调处理无专业标委会或无技术归口单位管辖的电力标准的有关事宜;

4、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国际、国内技术发展动态;推动电力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管理使用电力标准化经费;

6、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及宣传等服务工作。第十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和国家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1、提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中所承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会同中电联标准化部组织审查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其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按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3、组织标准化科学研究;

4、推荐本部门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5、开展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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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

(一)电力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电力设备及系统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

(三)电力行业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六)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

(七)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电力工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九)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

(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和制图方法;

(十一)电能质量;

(十二)电力工业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电力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适时采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二)组织审查电力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三)审批、下达电力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五)组织拟订电力国家标准;

(六)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并对电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决定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助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协调电力行业标准化各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关系,研究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提出工作建议。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协调、咨询机构,其成员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深专家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电力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电力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

(二)审核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订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组建和换届工作,组织、指导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国际电工委员会相关技术委员会中国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电力行业适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负责组织或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选派专家代表电力行业参加其他行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六)管理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

(七)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工作,归口管理标准成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八)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

(九)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指导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省级以上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承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电力行业标准化的技术机构,由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其他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出电力标准立项计划建议;

(二)拟订电力标准及对电力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三)提供电力标准化服务;

(四)承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制定的计划与程序第八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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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6、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对于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或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的人员,还需满足相应的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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