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5修改)

   2022-05-24 18:02:04 网络105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优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优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以及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突出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各等奖项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奖金数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定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以上各类奖项可以缺项。

突出贡献奖从一等奖项目中评选产生,以鼓励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认可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申报前3年内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二)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者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市属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

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负责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并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奖委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第十一条 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行业专家若干名组成。

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行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突出贡献奖、一等奖拟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答辩,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授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及候选人主要情况应当在市科技政务网或者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授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及候选人主要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核实完毕。由于情况复杂无法在30日内核实完毕的,有异议的授奖项目不得进入下一个评审程序。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年后核实完毕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荐。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6)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坚持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工作领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各县、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闸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是指:对国内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适用范围,结合各使用部门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积极推广、扩大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依照推广中所做出的实际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第六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

在评奖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第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共4个等级,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具体奖金数额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杭州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杭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特别奖。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按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3年内最好年度新增效益的3%计算奖金,奖励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人员,该项奖励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评奖程序如下:

(一)计划项目按计划归口关系上报;非计划项目按主要完成单位行政隶属或专业归口关系,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市)、区科委签署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上报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个人完成项目,其上报程序与基层单位完成项目的程序相同。

(二)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公布。在公布期限内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复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三)市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授奖。第十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分配如下: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额的60%至80%分配给在项目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在技术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个人的奖金比例与第(一)项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的,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各获奖项目的初审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分配方案,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第十一条 获将项目的完成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项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5项,三等奖不超过70项。

每年评选中如有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增设特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两项,其奖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认可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申报前3年内已通过鉴定或者评审;

(二)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本市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负责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奖委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第十一条 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行业若干名专家组成。

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行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特等奖、一等奖拟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市奖委会审定。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经市奖委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颁发奖金。第十五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六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申报项目技术秘密的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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