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SDJ 065-1982
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篇)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1989-3-17
标准编号:GB 50545-2010
标准名称: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2010-7-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输电线路孤立档内不得有接头是哪个标准规定的,十分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各级电压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平和垂直安全距离分别为:35千伏,3米和4米;110千伏,4米和5米;220千伏,5米和6米;500千伏,8.5米和9米。
上述4级线路的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分别为3米、4米、5米和8.5米。这个标准同时规定了各级电压线路对居民区、非居民区和交通困难区地面的最小距离,并推荐以强度4千伏/米作为居民区电场的安全评价标准。
《10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暂行技术规定》5项标准是哪几项?
没有任何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程说不允许孤立档档内不允许接头。有部分运行单位内部可能有自己的要求,我在是省份单位没这样的要求。规程上对接头只有下面要求:
导线与地线跨越铁路档不得接头。(备注:跨越铁路档不一定是孤立档,一般采用独立耐张段,下面的跨越要求相同)。
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得接头。
跨越电车道不得接头。
跨越通航的一、二级河流不得接头。
跨越110kV及以上线路不得接头。
跨越特殊管道不得接头。
跨越索道不得接头。
以上要求来自《66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 )第12.0.15条强制性条文;《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第13.0.11条强制性条文;《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2011 )第13.0.9条一般性条文;《±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790-2013)13.0.10条一般性条文。《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14 ) 附录 A;《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10 )附录 A。出来以上外《±11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报批稿)业有要求 的要求。
除开以上相同要求外规程中有不同要求的有:
《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T 436-2005)推荐性行业规范比以上国家标准要求还低,要求跨越220kV及以上线路才不得接头,要求较高的是要求跨越一级通信线路不得接头。《66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 )要求66KV及以下线路跨越一、二级通信线路不得接头,跨越35kV以上线路不得接头。国家电网公司的《架空输电线路“三跨”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中要求耐张段内导、地线不允许有接头。(备注:“三跨”是指跨越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输电通道的架空输电线路区段。)
从上知道线路相关的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中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中没后要求孤立档不允许接头。理论上从受力上来说孤立档接头是满足要求的,一般小的孤立档从受力上考虑还是没接头的好,档距较大,孤立档不受绝缘子等集中荷载的影响下个人认为接头不受影响,实际工程中看见许多的这样孤立档接头并未出现过任何问题。但线路许多运行单位审查时就提出孤立档不允许接头,他们一般都会说是规程要求的,实际规程中没这样的要求,如果你让提出者拿相关依据他是无法提出相关要求的(可能部分运行单位的企业规程有这要求,但至今未收集到这样的企业规程)。
以上属于个人见解,可能无法帮助提问者,但这可能我工作十多年针对这一问题总结唯一的答案。
我国输电线路规定电压降在5%以内,请问这是哪本标准上规定的啊?谢谢
《10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暂行技术规定》5项标准是:
1.Q/GDW 178-2008 10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暂行技术规定及条文说明
2.Q/GDW 179-2008 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及条文说明3.Q/GDW 180-2008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4.Q/GDW 181-2008 ±5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及条文说明
5.Q/GDW 182-2008 架空输电线路中重冰区设计技术规定及条文说明
这个规定源于最早版本的《全国供用电规则》。在对电能质量的规定中有条款:
34.在国家未颁布供电局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
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
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
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
供电局应定期对用户受电端的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列范围时,供电局与用户都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输电线路在用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截面时还要作电压损失计算。早期的教课书及专业书、规程等,在电压偏移方面的标准就采用了《规则》中的规定。这个83年版《全国供用电规则》目前在网上及供电部门都可以找到。但是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发布后,原电力部根据《条例》和《电力法》,在《全国供用电规则》的甚而上出台了《供电营业规则》。该《规则》条款与《全国供用电规则》相近,有些做了修改。可以说96版的《供电营业规则》取代了《全国供用电规则》,因为供电部门现在执行的是《供电营业规则》。这个《规则》中对电压质量是如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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