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费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

   2022-08-20 09:02:48 网络75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

反食品浪费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三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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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一、日常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1、日常保持清洁,厨房卫生要保持干净,有防鼠,放蝇,放尘等措施设施,特别是夏季,温度高,蚊蝇特别多,更要做好防护措施。其次我们享受美食前要洗净双手,准备食品期间经常还要洗手,便后洗手。

2、做到不购买三无食品,不选择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的食品,在购买的时候选择正规的食品,有文件批号的食品,还要注意看清食品的保质期和贮存的要求方法等。

     3、 饮用水和准备食物所需的水应清洁干净,如怀疑水不干净应把水煮沸或进行消毒处理。

4、使用安全的水或进行处理以保安全;挑选新鲜和健康的食物;选择经过加工的食品,例如经过低温消毒的牛奶;水果和蔬菜要洗干净,尤其是如果要生食;不吃超过保鲜期的食物。

                                 

二、使用冰箱保存食品应该注意的细节

1、不同食物有不同的适宜储藏温度,有的食物要放在冷藏室内即在0~4℃下储藏,有的食物要放在冷冻室内即在-18℃下储藏。

2、不宜无限期地长时间保存,食物都有保质期,应在保质期内食用。

3、封装食物防串味及污染,洋葱等散发强烈气味的食品应单独封装或隔离放置。

4、生食与熟食须分开,以防止交叉污染,熟食放上格,生食放下格。

三、食物中毒后的应急措施

当我们在食物中毒发生后,千万不要恐慌,剧烈呕吐、腹泻,同时伴有中上腹部疼痛。食物中毒者常会因上吐下泻而出现脱水症状,如口干、眼窝下陷自乱阵脚,可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饮水:立即饮用大量干净的水,对毒素进行稀释。

催吐:用手指压迫咽喉,尽可能将胃里的食物吐出。

处理:将引起中毒的饮食进行有效处理,避免更多的人受害。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日常如何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随着消费者对于食品方面的要求提高,我们深知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无论是餐厅,还是自己家里的厨房,都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若大家对于日常如何保证食品安全等方面有什么不了解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安全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供用电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第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共同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征求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加强对中高压输变电选线选址的论证和优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与公路、轨道交通、河涌、油气管道、园林、供水、通信等有关设施的相邻关系,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鼓励本市电力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的行业规范或标准;

(二)引导电力用户、电力建设施工及各参建单位依法执行安全供用电各项规范要求;

(三)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电力行业诚信建设;

(四)提供与供用电安全有关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第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供用电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普及工作,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增强全社会安全用电意识。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完善供电安全条件,确保供电安全。

电力用户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完善用电安全条件,确保用电安全。第十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自有产权电力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标志,并根据所有权归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供用电合同履行安全供电的责任,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相关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发电装备;

(三)提供安全供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编制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用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公用供电设施进行定期巡视、维护和检修,制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

(五)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供用电安全检查和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日常检查或者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供用电合同履行安全用电的责任,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

(二)接受和配合用电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对用电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用电设备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达到使用期限或者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时,应当停止使用;

(四)对自有产权的受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五)发生用电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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