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有什么政策吗?加盟哪里好?

   2023-03-14 01:41:00 网络710
核心提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头等大事”,随着我国“三胎”政策的放开,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与配套支持也相继推行并落实。其中,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的各项政策与措施引起了行业的高度关注,因为它们将影响着托育早教行业的发展方向,影响着托育早教品牌的

托育有什么政策吗?加盟哪里好?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头等大事”,随着我国“三胎”政策的放开,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与配套支持也相继推行并落实。其中,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的各项政策与措施引起了行业的高度关注,因为它们将影响着托育早教行业的发展方向,影响着托育早教品牌的未来之路。

今天,新宝为大家整理汇总了部分托育政策动态,让我们具体地来了解一下全国各地的相关信息,照亮脚下的路,指引前进的方向,让我们发展的步伐更加自信。

01

●(一)我国修改人口计生法:将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拟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予以明确: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其中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尤其是针对婴幼儿照护难题,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为确保托育服务质量和安全,修正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了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处罚规定。这些修改表明了“积极支持生育、主动保障健康、有效提升服务”的态度,有利于推动托育服务水平提升。

02

●(二)国家发改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70亿元,支持养老和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推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70亿元,支持养老和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本次专项投资聚焦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对全国范围内符合要求的214个公办养老、普惠养老和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并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形成合力,改善养老、托育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解决养老、托育民生热点问题。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项目调度和指导,督促各地加快项目建设并尽早投入使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

【来源:国家发改委】

03

●(三)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把0-3岁托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014号建议的答复:

(1)关于给予雇佣女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者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建议。

税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促进女性生育与就业良性互动着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现行税收政策对支持企业吸纳女性就业已作出一定安排,比如对育龄女性产假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生育津贴、产假替代用工支出等相关成本费用,用工企业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得额时扣除。

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围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合理减轻企业用工成本,我局将与财政部等部门密切协作,统筹考虑政策可操作性、不同企业间的税收公平等方面因素,积极研究相关储备政策措施。

(2)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覆盖0-3岁幼儿家庭的建议

围绕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一方面,自2018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同时新设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另一方面,对托育服务给予专门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以及托儿所提供的保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将0至3岁托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畴,对于进一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促进民生保障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按照个人所得税改革总体部署,结合社会配套等方面实际情况,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积极研究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托育费用个人所得税抵扣问题予以充分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

04

●(四)北京市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委员会

2021年8月7日,北京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专委会的成立是落实中央优化生育政策,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具体举措。旨在团结和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引领和推动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托育机构行业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能力,提高家庭科学育儿水平,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

05

●(五)重庆出台19条举措为家庭养老托育“减负”

9月3日,重庆市政府网公开《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从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等4个方面,提出19项改革创新举措,切实为重庆家庭养老托幼“减负”,促进我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附件四个部分。提出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每千人口托位数不少于4.5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

关于托育新举措:

深入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托育服务,支持现有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向居民小区延伸;

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等资源,建设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托育点,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托育服务机构;

加大对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

06

●(六)河北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主要内容(重点):

1、 完善支持政策(全面落实现行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

2、 扩大服务供给(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公办幼儿园、妇幼保健院发展公办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3、支持家庭照护(支持家庭小型化托育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4、推动创新融合。

5、完善监管服务。

【来源:河北省卫健委官网】

07

●(七)山东统筹12亿预算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等重大公共设施工程

9月3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栋介绍说,此次政策清单里,聚焦新型城镇化建设,突出短板弱项,加大突破力度,努力推动城镇化发展质量实现跃升。

其中提到聚焦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12亿元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社会兜底服务等重大公共设施工程,有效满足“一老一小”、健康医疗等领域服务需求。

围绕补齐县城公共配套设施短板弱项,对全省县城、县级市城区以及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设区市辖区,符合条件的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创新信贷支持力度,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择优给予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优惠利率。

08

●(八)新疆印发方案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近日,新疆印发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实现全面改善和提高全疆老年人和婴幼儿的生活质量。

《方案》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积极推动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09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促进广西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福祉,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到2023年底,全区城乡养老托育服务统筹推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全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养老托育用品制造业快速发展,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53%以上,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心)覆盖率80%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5个以上,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60%以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滨州市早教行业补贴标准

调查显示:中国城市3岁以下儿童入托率不到10%

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幼有所育”排在民生事业第一位。“幼有所育”,应该谁来育?怎么育?这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11月23日,MoreCare(茂楷)在山东济南举行开业盛典暨中国托育行业白皮书发布会,MoreCare与腾讯教育共同发布了中国0~3岁儿童托育服务行业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托育机构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国幼儿教育的政策转变,同时介绍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幼儿托育上的经验和做法。

释疑

曾遍布城乡的托儿所是怎么消失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托儿所曾经遍布城乡,特别是在城市中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中,托儿所成为标配,为家长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后来托儿所几乎消失了。中国的托儿所是怎么消失的?

根据白皮书的研究发现,中国0~3岁儿童托育服务经历了起步、建立到消解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厂矿企业中的托儿所是当时针对职工的一种福利性服务,这是托育服务的起步阶段;从1977年到1996年,这一时期是托育服务体系的确立时期,托儿所从福利性的服务开始向社会化的方向转变,但是依然以福利性为主;从1997年到2005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剥离托育机构等社会化服务职能,以及中国出生人口的下降等因素,中国的幼儿园数量大幅度下降,托儿所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这一时期托儿所几乎销声匿迹。

调查

中国城市3岁以下儿童入托率不到10%

MoreCare(茂楷)CEO蒋祎淏介绍说,西方部分发达国家这20年来非常重视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和发展,一方面把婴幼儿的早期发展纳入政府的公共职能部分,另一方面出台政策,颁布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标准,充分调动市场的力量,满足社会的托育需求。

在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积极推动公办托育中心,采用公办民营的形式,由政府提供场地和资金,通过招标的方式引进社会组织和学校来经营。同时,台湾地区还积极规范发展民办及个人托育中心。

目前,在经合组织国家中,3岁以下儿童平均入托率为34%。而中国婴幼儿入托率仅为4.1%,中国城市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率不到10%。而2016年国家卫计委组织的调查显示,全职母亲中有近1/3是因为孩子无人照料而被迫中断就业,超过3/4的全职母亲表示如有人帮助带孩子将会重新就业。

呼吁

制定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幼有所育”

白皮书中提出,当前中国0~3岁儿童托育行业总体的特点是:托育机构数量严重匮乏,主管和监管部门不明确,相关法规和政策缺少,行业标准缺失,社会力量开办托育机构困难重重。

蒋祎淏认为,3岁以下儿童的养育模式,经历了从家庭看护到集体看护为主,再到回归家庭看护的模式。随着近年来社会对于托育需求的强烈呼唤,未来专业化、科学化的托育机构将会越来越多,专业养育并教育3岁以下儿童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儿童从出生到3岁,是大脑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可塑性最大的时期,幼年的各种经历为健康、学习和行为设定的轨迹可能会贯穿一生。科学的早期教育不仅有利于开发婴幼儿的学习潜能,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能力,促进幼儿较好地适应以后的学习生活,为其终身发展创造良好的开端。”

目前,中国90后已逐渐进入育龄阶段,二胎政策也全面开放,中国将迎来新的婴儿潮。蒋祎淏建议,应当尽快满足社会对于托育服务的强烈需求,“幼有所育”应当放开门槛,制定行业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托育服务中来。

南海开托育的要求

补贴标准在以下两方面:

1、营利性托育中心只可申请一项补贴,营利性机构则按照新建和改扩建的托育项目补助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这个补贴是一次性的,仅为首次申请,且只有一次补贴!

非营利性托育中心可申请两项补贴,每年申请,一般一年中有两次补贴,分别是在每年5月份的第三周前申报本年度下半年的补贴,每年10月份的第三周前申报次年上半年的补贴,逾期申请无效。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8日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九条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条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折叠编辑本段附件内容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

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

经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____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_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托育有什么政策吗?加盟哪里好?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