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

   2022-08-03 06:29:47 网络920
核心提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开展,我国老百姓也都“上楼”了。人集中居住了以后,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解决和处理,所以物业服务的水平就非常关键了。当然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分级标准的,那么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 基本要求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开展,我国老百姓也都“上楼”了。人集中居住了以后,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解决和处理,所以物业服务的水平就非常关键了。当然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分级标准的,那么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基本要求

1 、有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权责关系明确。

2 、对小区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认真核查和验收,并办理好齐全的手续。3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和岗位证书。

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和制度。

5 、物业管理人员有统一着装和标识,管理行为文明、礼貌、热情、规范。

6 、设置明显的服务接待场所,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7 、根据业主的需求,能够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代办服务,并公示服务的项目明细和收费标准。

8 、按时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明细和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

9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 、每年定期进行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要求满意率高于80%。

二、房屋管理

1 、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并保留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 、对于房屋小范围维修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对于房屋大范围维修的,既使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向业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然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进行维修。

3 、对小区单元门、楼梯通道、公共区域门窗和玻璃进行每日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

4 、建立完善的装修管理制度,业主需要装修的时候,严格审核业主装修方案,提前告知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业主装修现场一次,发现影响房屋外观或者影响房屋主体机构的行为,要予以及时规劝并报告给业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

5、小区内必须有明显的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置指路标识,各楼栋、单元、户、场地均需设置醒目标识。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除了专业部门负责的区域以外,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2 、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置台账,并对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和记录有详细的记录。

3 、小区内公共设备有明确的标识和责任人,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划来维护和保养。

4 、对小区内公共设备定期进行巡查,作好巡查记录。

5 、确保载人电梯 24 小时正常运行。

6 、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可随时使用。

7 、设备机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 、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 、公共区域的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95% 。

10 、对于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紧急预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 、在小区的出入口设置人员进行24小时执勤。

2 、对小区内重点区域按时进行巡查,配置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控。

3 、对小区出入车辆实施卡、证管理,引导日常出入车辆的有序通行和停放。

4 、对小区出入的外来人员进行临时出入管理。

5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发生紧急事故的时候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事故。

五、保洁服务

1 、按照规范设置垃圾桶,每日进行清运,保持垃圾桶清洁和无异味。

2 、小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电梯、楼道和绿地等等每日清扫两次,公共大厅、楼梯扶手每日清洗一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一次。

3 、小区内雨水和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每月检查一次。化粪池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清理一次。

4、对二次供水箱定时巡查和清洗,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对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 绿化养护管理

1 、有专人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 、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 、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 、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参考帮助。需要了解更多的关于物业服务方面的资讯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的其它相关介绍信息。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如下:

1、有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权责关系明确。

2、对小区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认真核查和验收,并办理好齐全的手续。

3、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和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和制度。

5、物业管理人员有统一着装和标识,管理行为文明、礼貌、热情、规范。

6、设置明显的服务接待场所,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7、根据业主的需求,能够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代办服务,并公示服务的项目明细和收费标准。

8、按时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明细和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项目有:

1、小区的治安管理。

这一点很重要,没有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治安,这对于小区业主来说就增加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服务公司需负责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保障,同时制定出完善的安全制度并落实,比如说小区的门卫和巡逻保安的安排以及安保设施的布置维护等等。

2、公共设施维护。

公共设施主要是指通讯、邮电、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这些是我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部分,这一点很重要,物业公司需保证这些设施的正常运作,并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第七条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新建物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一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已投入使用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

(三)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筹备组报送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等。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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