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停车场有什么规定

   2023-05-01 03:53:38 网络1160
核心提示: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一条。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

国家对停车场有什么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通知要求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百度百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所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泊位。第四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智慧型停车体系。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停车场项目的规划选址及用地保障,对停车场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停车秩序管理,协助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制定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管理。

财政、交通运输、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场自治工作。第六条 鼓励成立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优化行业服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七条 全面推广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停车场资源利用效率。第八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停车产业多元化健康发展。

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向社会公示。第九条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停车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第二章 配建和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适应目标,优化设施布局。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建筑物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当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场的规模、布局和建设形式等。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给水排水、电气、通风、安全防护、交通标识与环境保护等设施。

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要求。

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单项验收。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

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7、各省停车相关规范如《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等;

8、其他建设规范中与停车相关的指标要求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各省各市相关规划、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中对停车场设计都有相关条款要求;

9、各市停车相关规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DB11/T595-200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等。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对停车场有什么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