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供销社,不含粮食,下同)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人民生命、商品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列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贸系统建筑结构、经营、储存商品的种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为扑灭初起火灾,所必须配备的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内贸系统的通用仓库、营业场所。饮食服务行业、商办工厂(场)及其附属设施的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可参照执行。
经营、储存鲜活易腐、化学危险品、钢材、木材、棉麻、鞭炮等商品的专业公司、商店和仓库,其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类消防设备、器材按附件1、2、3、4的要求配备。营业场所的附属仓库及其他用房,参照营业场所的标准配备。各地还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消防站。
建有消火栓的仓库和营业场所,供水压力不足的要增添加压设备。
露天储存商品的货场,按常年平均储存吨数,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储水。距库区200米以内有自然水源,全年达到消防储水要求的,可不再建消防储水设施,但要配置相应的供水设备。
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凤梨根据国家规定是免高速费的。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菠萝属于《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确定的品种,其整车合法运输车辆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交车辆通行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贸行业标准《新鲜水果分类与代码》(SB/T 11024-2013),菠萝属于聚复果类水果,别名包括凤梨、黄梨。
行业类别如何划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下同)实行承包、租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贸系统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贸系统所属单位在开展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三条 实行承包、租赁(含引厂进店、个体承包,下同)的企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国内贸易部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所属单位实行承包、租赁企业和平等民事主体法人承包、租赁的独立国营、集体、合资企业(不包括企业内部按经济指标逐级承包形式)及个体承包企业。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承租(承包)方具体负责,出租(发包)方即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以承包、租赁形式自主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企业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业务量大、人员较多的企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职防火责任人;业务量小、人员较少的企业,也应当组织员工参加相应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兼职防火责任人。第七条 开展承包、租赁业务的主管单位(发包、出租方)要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对承包、租赁企业(含个体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管理。开展引厂进店业务的商店(场),对进店厂方使用的营业场所视同商店(场)营业设施整体实施统一管理。第三章 承包、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企业双方必须签订防火安全协议(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责任区域、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及奖惩等内容。协议书中要标定财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年限,明确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企业的建筑物和场地,应当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其固定消防设施(包括自动防火、防火报警、水喷淋、消火栓、送排风、卷帘及机动消防泵等装置)原则上由出租(发包)方负责提供、维修、管理。移动式灭火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灭火工具等)由承租(承包)方负责配置、维修、保养。第十条 承租或承包方的员工必须参加相应的义务消防组织,按照分工范围明确职责,开展消防演练活动。第十一条 承租或承包方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不思整改的,出租方或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第十二条 出租或发包方对个体承包、租赁企业可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第十三条 承租或承包方员工因灭火救灾而伤亡、致残的,其医疗、抚恤、安置等待遇,由本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承租(承包)方责任第十四条 必须熟悉租(使)用财产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第十五条 必须熟悉出租(发包,下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和灭火预案,接受其指导、监督;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出租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六条 因经营的需要,对使用的场地、设施进行改造、装修、拆改时,应当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由出租方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并经批准后实施。防火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擅自拆改租(使)用财产,有碍消防安全的,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 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现象,研究存在问题,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由于承租方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本方负责赔偿。第十九条 由于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出租方消防设施损坏、丢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的基本分类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经济管理工作习惯用法,现将国有资本金统计分为七类。(一)按产业结构划分: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按产业作用划分:分为基础性行业、一般生产加工行业、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三)按产业特征划分:分为垄断性行业、竞争性行业、公益性及其他行业。(四)按产业管理部门划分:分为农牧渔业、林业、工业、建筑业、地质勘查及水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贸易及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其中:工业产业包括: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冶金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森林工业、食品工业、烟草工业、纺织工业、石化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军工工业、电子工业、电力工业、市政公用工业及其他工业;贸易及餐饮业包括:内贸、外贸、粮油、餐饮。(五)按具体行业划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的大类、中类和小类标识划分。(六)按经济带划分: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内陆地区、西部边远地区。(七)按行政区域划分: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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