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皮酒检验标准

   2022-12-22 17:14:02 网络660
核心提示:本标准规定了陈皮酒系列(黄酒)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粮食、陈皮、酵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杂粮、鱼腥草、葛根等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可作为普通食品为辅料,经预处理(淘米、筛理、清洗)

陈皮酒检验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陈皮酒系列(黄酒)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粮食、陈皮、酵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杂粮、鱼腥草、葛根等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可作为普通食品为辅料,经预处理(淘米、筛理、清洗)、配料、蒸煮、糖化发酵、压榨、勾兑或不勾兑、过滤、杀菌、灌装、包装而制成的陈皮酒系列(黄酒)(以下简称产品)。

本标准也适用于以陈皮酒(黄酒)为原料,经勾兑或不勾兑、过滤、灌装、包装制成的陈皮酒系列(黄酒)(以下简称产品)。

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

有的。

陈皮,中药名。为芸香科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成熟果皮。药材分为“陈皮”和“广陈皮”。采摘成熟果实,剥取果皮,晒干或低温干燥。

食品包装袋国家执行标准:

1、食品包装必须用醇溶油墨取代甲苯油墨,儿童食品的包装颜色不能太多。

2、食品包装的物理指标和元素含量必须符合标准,可能危害健康的材料,绝对不允许用来包装食品。

3、食品标准局有专门的部门对食品包装进行监控,要求包装必须印上“合格标签”,并注明耐热温度。

4、食品可能接触到的材料都属于食品包装,这不仅包括普通的塑料袋、纸袋,而且包括罐头内的涂层、容器盖子、开口处的密封材料等。

5、外箱不能有蜡纸或油质锡纸,外包装箱要尽可能用脱色水封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新会陈皮文化,保证新会陈皮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新会陈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会陈皮的保护以及新会陈皮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会陈皮,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以新会柑皮为原料,采用特殊的干燥、贮存工艺陈化而成,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的柑皮。

本条例所称新会柑,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采用茶枝柑大种油身、细种油身等品系栽培而成的茶枝柑果实。第三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会陈皮保护及其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新会柑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繁育、种植规范指导服务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会陈皮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会陈皮保护工作,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新会陈皮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四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会陈皮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产业发展、信息共享、文化传承、媒体宣传等重大事项。

在召开新会陈皮保护联席会议时,可以邀请新会陈皮行业组织、技术专家、生产经营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第五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会陈皮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新会陈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新会陈皮知识的宣传,对违反新会陈皮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道地性保护第六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产地内的地理、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产地实行分区保护,并明确具体规划措施。

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 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第八条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柑橘黄龙病等重大病虫疫情的危害特点和传播规律,落实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在有关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开展柑橘黄龙病等重大病虫疫情防治,维持果园的健康水平,履行生产经营主体防控义务。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新会柑肉综合化、产品化利用;引导生产经营者开展新会柑肉资源化利用,或者提供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新会柑肉,防止污染环境,影响环境卫生。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会柑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中分布的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进行保护。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柑树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目录,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第十一条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依法设立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

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置保护标识,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公告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制定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技术指导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生产,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新会陈皮行业组织、农业合作社积极推行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工艺标准化,对其成员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保障新会陈皮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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