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大于40。储气库盖层厚度标准必须大于40。
1、盖层厚度必须大于40,盖层排替压力应大于15MPa。
2、而要形成高效天然气藏则需要,厚度超过100层的排替压力不应小于20MPa。
新资质标准(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安全距离为30-50米。
与国外CNG加气站相比,我国CNG加气站现阶段普遍存在占地面积较大,布置较松散的问题。国外CNG加气站一般占地1~2.5亩,国内一般占地3~5亩。其主要原因与建设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有关。随着我国城市CNG建站的增多,选点较困难,土地投资增加的问题日益突出。在确定安全间距时如何既能确保安全又能全理用地。本文拟在比较我国内外标准的基础上浅谈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国内外标准概况
CNG加气站的各种安全间距主要包括站内设施间的间距和站内设施与外部设施的间距。从投资看,总希望布置紧凑以减少投资从安全看,又希望加大间距以减少偶然事故可能产生的灾害及影响。对此,我国相继实施的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5013和石油行业标准SY0092均有明确规定,与美国、新西兰等这方面标准相比,在CNG加气站安全的规定上有以下不同:
一是间距涉及的范围不同。国内标准主要针对固定座机式CNG站的间距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国外规范还对母子站建设、CNG站和加油站同站布置等相关内容的间距有明确要求。
二是间距的大小不同。国内标准间距偏大,尤其是站内设施和外部设施间的间距偏大(参见表1~2)。例如CNG站与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间距国内标准SY0092和DB51/5013分别规定为30米和50米,而国外标准则不超过10米。
表2 新西兰标准NZS5424规定最小间距的部分内容
内容设施与建筑物最小间距(米)与4hFRR墙的间距(米)外部设施名称及间距
储气装置1100m3及以下2.51.0 与受保护场所间距3~5米
与汽油等液体燃料储罐5米
1100~2450m34.01.0
2450~24500m310.01.0
CNG加气站 与任何火源不小于3米
与建筑物通道不小于2米
与公路边不小于4.5~6米
与加油间距不小于3米
三是间距的起算点不同。国外标准和国内SY0092均以储气瓶、压缩机、售气机外缘为起算点,而DB51/5013则是以压缩机、储气房围墙作计算起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间距。
正是这些差异决定了国内CNG加气站建设选点困难,特别是大城市建站时土地费用增加较多,矛盾更加突出。为了满足城市车辆燃料补充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在大城市不建CNG加气站是不可能的。那么,能否减小间距笔拟谈以下看法。
二、认识及建议
1.国内CNG加气站的安全间距规定有待适当减小
从CNG加气站天然气扩散到着火浓度下限(约5%)的扩散间距看,扩散距离与天然气量、风速、地形等多个条件有关。天然气比重轻,在CNG加气站在正常情况下,天然气泄漏排放量很少,会很快向上扩散,事故机率极低。我国炼化行业规定的这类轻气体通风良好的危险区域仅是向上7.5米,向下及向左右4.5米(参见图1)。
从燃烧的直接着火范围看,CH4+2O2→CO2+2H2O甲烷完全燃烧前后气体摩尔数不变,只是因温度上升体积膨胀约(1500+273)/(20+273)≈
6倍。假定10立方米天然气大气中燃烧呈球形膨胀,直接着火半径仅为6.7米(因为1/2×4/3×/πR3=10×6×(1+9.5)。相对而言0.125立方米LPG的直接着火燃料范围约15米。
从防爆看,CNG气瓶爆炸的危害范围虽可达几十上百米,但CNG气瓶的爆炸事故是应该杜绝发生的,CNG加气站还可用防爆墙、防爆拦等加强安全。
因此,笔者认为安全间距的规定既要确保安全又要合理用地,应以技术安全为主而不是单纯以距离来确保安全。建议技术安全重点为三方面:一是合理设计和合理施工,二是使用上严格火源管理和减少天然气泄漏量,三是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杜绝储气瓶爆破事故的发生,必要时采用防爆墙栅等。在此基础上对国内现有规范安全间距适当减小的是可行的,国外规范在这方面更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2.国内规范有关安全间距部分内容有待完善,特别是内容与范围有待增加
CNG加气站与加油站同站建设能更好地为车辆服务。国外早有应用,国内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也在不断增多。但因缺乏这方面的明文规定给建设审批带来了诸多不便,国外规范规定有油罐与压缩机、储气瓶、售气机间距不小于5米加油机和售气机相距不小于3米的规定。这与我国GB50156规定的油罐和其他设施应相距5米,加油机和其他设施应相距5米也无大的差异,建议可借鉴采用。
类似地,母子站建设,CNG加气站的压缩机和控制室、储气瓶间与相邻建筑等问题也有待详细的说明。而象DB51/5013规定的调压装置和压缩机房、控制室相距6米,与充气台、储气库相距8~10米,条文解释仅是为减少调压的滞后性,不应作安全距离规定的内容。
总之,CNG加气站安全间距的规定既要确保安全又要合理用地,建议国内组织专家在这方面作进一步论证,对国内现有规范修订完善,以满足我国CNG加气站建设所需。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9.1 甲级资质标准
9.1.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9.1.2 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9.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3项。
9.2 乙级资质标准
9.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万元以上。
9.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
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
等专业齐全。
9.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
(2)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
9.3承包工程范围
9.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
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
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
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萃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
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
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
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
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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