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号”

   2023-01-02 18:16:46 网络420
核心提示:解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是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组成部分,是批准医疗器械进入市场销售、使用的法定证明文件,相当于身份证号码。熟悉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有关知识,对识别医疗器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医疗器械注册号编排方式比较复杂,特别是医疗

“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号”

解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是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组成部分,是批准医疗器械进入市场销售、使用的法定证明文件,相当于身份证号码。熟悉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有关知识,对识别医疗器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医疗器械注册号编排方式比较复杂,特别是医疗器械注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几度改变,对识别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增加了难度。笔者通过查阅有关医疗器械注册的资料,粗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和同仁切磋。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2000年4月1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开始以法定的形式对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同年4月1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16号局令颁布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其注册号编排方式为:X1药管械(X2)字XXXX3第X4XX5XXXX6号。其中:

X1为注册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设区市);

X2为注册形式(试、准、进)。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直接准产注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先办理试产注册。试产注册后的第七个月起,即可申请准产注册,进为境外企业注册形式;

XXXX3为注册年份;

X4为产品管理类别X;

XX5为产品试产期终止年份(试产注册)或者产品品种编码(准产注册);XXXX6为注册流水号。

如国内2001年准注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注册号编排方式为“国药管械(准)字2001第315 XXXX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成立。2003年6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修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98号),对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相应作如下调整:

由原 X 1药管械(X2)字XXXX3第X4 XX 5XXXX6号改为X1食药监械(X2)字XXXX3第X4XX5 XXXX6号。此调整从6月20日起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注册证。如国内2003年7月准注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注册号编排方式由原“国药管械(准)字2003第315 XXXX号”改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03第315 XXXX号”

从这一阶段开始,国家局发放的注册号编排方式中的 “国药管械”一律改为“国食药监械”。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颁布。2004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16号局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此时,医疗器械注册号的编排方式改变为:X(X)1(食)药监械(X2)字XXXX3 第X4XX5XXXX6 号。其中:

X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XX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X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XXXX3为批准注册年份;

X4为产品管理类别;

XX5为产品品种编码;

XXXX6为注册流水号。

如国内2004年9月准注册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注册号编排方式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04第315 XXXX号”

从这一时期开始,医疗器械产品取消试产注册,即境内产品只有准产注册一种形式,由各地方局审查发放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也全部以“×(×)1(食)药监械”开头。

试剂分类(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规范管理若干问题)

为了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规范管理及使用,在选择体外诊断试剂时,首先要弄清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 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如血库用于鉴定ABO血型的抗A、抗B标准血清;鉴定Rh血型的抗D血清等。)

2. 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如免疫室常用的酶联法及金标法检测乙肝两对半试剂、丙肝、艾滋、梅毒检测试剂盒;PCR等)

3. 肿瘤标志物类试剂(如常用的AFP、CEA等)

4. 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 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 生物芯片类

7. 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

1. 临床基础检验试剂(如血细胞分析仪的配套试剂、上尿机的尿纸条、早孕条、隐血等临床时常用的试剂等)

2. 临床化学类试剂(如生化室使用的上机或手工生化试剂)

3. 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 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 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 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 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另外,对供货方的合法性要了解,要求供货商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一)供货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意检查准许经营有几类器械范围)

(二)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注意检查有无诊断药品这一项)

(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

(四)所提供产品生产厂商的医疗器械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医疗器械的诊断试剂就必须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诊断药品的诊断 药品就必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五)所提供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属于医疗器械Ⅲ类的,必须是国食药管械(准)×××号;属于医疗器械Ⅰ、Ⅱ类的,就由各省或直 辖市食药监局批准的××省或市食药管械(准)字(或)字×××字号;如果是进口产品,就必须提供进口注册证;属于药品的,必须是 国食药(准)字号。

(六)所供产品生产厂家给供货商的授权书。

(七)供货方出俱给销售人员的授权书。

以上文件的复印件需盖供应商鲜章

买了意外险,如果和别人引起纠纷被人打死身故或者打残会赔付嘛

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 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什么单位有资质做职业病体检呢?

1

保险的起源

很久以前,商船在过海时,大概每十艘货船中总会有一艘发生事故,对于出事的货船来说,几乎是100%的损失,遭遇一次,几十年甚至一辈子都可能白干。

后来有人提议,十艘商船之间相互联盟,每家商船把货物平均分成十份,每艘船上放一份,事故发生的时候,每家只会损失10%的货物。

这种方法虽然分摊了风险,但需要将货物搬来卸去,降低了运输效率。

再后来,有人提议直接向每艘商船收取10%的风险承担费用,如果出事故,就按100%来赔。如果商船正常到岸,就不返还10%的费用。

最早的保险就由此诞生,可以看出保险的本质不是为了直接赚钱获益,而是为了分散风险,保全货物。

再后来,从海上贩运奴隶开始,保险扩展到人身上,就诞生了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等保险。

2

什么是意外险

意外险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一般是一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残疾或者伤害时,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身故指因意外导致死亡。

此时对家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不能为家庭提供收入来源,对于经济结构单一的家庭,这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指发生上述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定额赔付,与治疗费用多少无关。

意外残疾指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

如果是高度残疾,给家庭带来的财务负担比死亡更严重,不仅长时间内不能为家庭提供经济来源,还需要家庭支付昂贵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指发生上述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来评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并给付相对应的保险金,与治疗费用多少无关。

意外伤害指因意外造成身体受伤。

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康复概率高,对家庭的影响相对不大。治疗费用与受伤程度有关。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医保等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后,剩余的部分就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有些意外险会有免赔额。

意外住院津贴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3

意外险的优势

意外险最大的优势是保费便宜、保额高,特别适合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

年轻人血气方刚,是一生中健康状况最好的阶段,此时他们很少生病,而意外往往是无法预测的,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对于他们来说这是当前最大的风险。

意外险就是为这群小年轻量身打造的,不仅能保障他们最担心的风险,而且价格也不贵,就算他们囊中羞涩,也能消费的起。

4

意外险常见误区

1意外险一定包含意外医疗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下楼梯一不小心摔了一跤,致使腿部骨折,住院治疗的时候想起买了一份意外险,结果保险公司拒赔,这时很多人就会破口大骂“保险是骗子”,这是意外险的错吗?

并不是,往往是客户买错了意外险,或者对自己买的意外险根本不清楚。意外险通常都包含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一般作为意外死亡/残疾保险的附加险,有可能附加,也有可能不附加。

所以意外险不一定都包含意外医疗,在买之前一定要清楚自己买的意外险包含哪些保险责任。

如果伤害程度达不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最低伤残程度,而且又没有附加意外医疗,这时保险公司是没有理赔义务的。

2所有的意外,意外险都会赔

很多人根据生活经验对意外伤害的理解是:意料之外造成的伤害。

然后他们觉得意外险也是这么定义的。真是这样吗?来看看保险条款怎么解释。

划重点:

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定义的四要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此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不符合这个定义要求的都会拒赔。

生活中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会拒赔:

1、猝死。

生活中经常能见到“熬夜猝死”、“健身房猝死”等新闻。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猝死的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大多数猝死都是由于心源性疾病引起的,不满足“外来的、非疾病的”要求。

2、食物中毒。

它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三个要素,但是很难判定它是因为病毒细菌引发的,还是因为个人体质引起的疾病。

一般情况下,单独个人发生的食物中毒会视为个案,意外险不予理赔;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发生,可视为意外事故,意外险会进行理赔。

3、药物过敏。

这是异常的免疫反应,其特点为,仅发生于少数人,与所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和用药的剂量无关。

通俗地讲,它是由每个人的身体内在应激性反应导致,吃同一种药,有的人毫无异常,有的人吃了之后,不仅不能治病,还会加速甚至威胁生命,即不同的人对同种药物的反应是不一样的。因此它不属于意外伤害。

4、中暑。

高温是诱发中暑的原因之一,但是直接原因应是患者自身身体机能的缺陷,中暑作为一种疾病已被医学界所确认,它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前提条件。

5、跳伞、潜水、滑翔、赛车、拳击等。

这些项目危险系数太高,风险也是可预见的,一般都在意外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

5

保也总结:

1、意外险保费便宜,保额高,性价比高,对于预算有限的小年轻,可以把它作为首选。

2、不是所有意外险都包含意外医疗,买产品的时候要阅读条款,至少要知道以下内容:包含哪些保险责任(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理赔标准(意外事故的定义,意外医疗是否有免赔额等)和责任免除(猝死、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网络用语yd是什么意思

你好

一、做职业病体检的岗位有哪些

1、工作中存在有害化学因素的。汞、锰、镉、砷、甲醇以及汽油等这类化学物,都是一些有害的化学因素,若是工作中存在这些化学因素的人员,需要定期去针对职业病的健康体检。

2、在有粉尘的环境中工作的。工作中有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石棉粉尘以及其他粉尘的人员,若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那很容易引发尘肺等各种身体问题,需要及早去做有关职业病的健康体检。

3、接触有有害物理因素的。一些物理因素,如噪声、高温、高气压、紫外线以及微波等,对我们的身体健康都有着不小的损害,若经常需要接触到这些有害物理因素的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去做职业病的的体检。

4、接触有害生物因素的。像布鲁菌属、炭疽芽孢杆菌等这些生物因素,对我们的身体健康是有危害的,若经常需要接触这些生物因素的人员,也该时不时的去做个职业病的健康体检。

除了工作在以上岗位的人员,其他的一些需要特殊作业的岗位人员,如电工、结核病防治、高处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高原作业以及航空等,最后也能定期或不定期的去做有关职业病的健康体检,这样能达到更好保护健康的目的。

二、职业病一定要去做体检吗

职业病体检的意义

1、可以做到对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程度的早期发现。

2、可分析总结出职业病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3、可增强对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的识别能力。

4、可及早进行职业病的干预措施,达到对职业病的有效预防。

职业病一定要去做吗?

1、国家有规定需去做。对于职业病的体检,国家卫生部有在2014年有制定一个《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这个规范对职业危害因素、健康检查的内容以及周期都进行了一个明确的指示,所以相关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范做好对其员工的职业病体检。

2、个人健康保护的需要。作为职业病伤害的最直接人,每个经常经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为了自身健康着想,都应积极去做有关职业病的体检工作,即使单位没有要求,那也要主动的去申请。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体检项目

有机溶剂

广泛应用于制鞋,皮革,电子,五金,油漆,橡胶,印刷等行业使用的黏合剂,稀释剂,清洁剂中。接触这些物质的人员,每年必须做一次体检。检查项目除了普通体格检查(血压,心,肺,肝,脾,淋巴结等)以外,还要做神经科,皮肤科,眼科检查,要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肝脾B超,心电图,神经肌电图检查,以及根据所接触的有机溶剂的种类,作相应的血尿化合物及代谢产物的检测。

粉尘

在采矿,冶金,建筑,棉纺,建材,装卸,宝石加工,机械制造等行业,都存在大量的粉尘。从事接触接触大量粉尘的人员,要注意定期体检。体检项目除普通体格检查外,重点做胸部X线照片检查,肺功能检测以及心电图。

刺激性气味

属于化工机构,如农药,造纸,皮革,印染,金属清洗机金属加工等行业,长期接触刺激性气味的人员,要求每年做一次体检。检查项目要包括内科,耳鼻喉科,眼科,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胸片肺功能检测,必要时还要进行血气分析。

金属及化合物

见于采矿 冶炼 铸造 电镀 电焊等行业。每半年至一年体检一次。检查项目包括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肤科,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胸片。根据所接触的金属种类,做血,尿毛发等的特异性检测。

四、职业病的诊断标准是怎样的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望采纳祝你好运

YD有多种含义,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1、网络用语

YD是淫荡的词语简称,是在网络上流行的一个描写人物的一个形容词。

2、长度单位

YD是英文yard的缩写,是长度单位。

3、邮电缩写和通信行标简称

YD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中的T意指“推荐标准”。

4、ACGN文化中的一种用语

YD是一种只能做自己想做的事的病。

以上就是关于“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号” 这个表示什么意思哦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