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酒的质量标准有哪几个

   2022-07-15 00:07:17 网络1080
核心提示:黄酒的质量标准如下:1、黄酒色泽:黄酒应呈黄褐色或红褐色,清亮透明,光泽明亮,允许有少量沉淀。倒一滴在手上有涂开,像蜂蜜的感觉,有点粘就是好的,像水一样滑滑的不粘手就是勾兑过的黄酒。。2、黄酒香气:黄酒以香味馥郁者为佳,即具有黄酒特有的酯香

黄酒的质量标准有哪几个

黄酒的质量标准如下:

1、黄酒色泽:黄酒应呈黄褐色或红褐色,清亮透明,光泽明亮,允许有少量沉淀。倒一滴在手上有涂开,像蜂蜜的感觉,有点粘就是好的,像水一样滑滑的不粘手就是勾兑过的黄酒。。

2、黄酒香气:黄酒以香味馥郁者为佳,即具有黄酒特有的酯香。

3、黄酒滋味:黄酒味道应是醇厚而稍甜,酒味柔和无刺激性,不得有辛辣酸涩等异味。

4、酒能活血、通经、散寒。药物靠酒疏通经络后,能更好地被人体吸收,所以中医在治疗骨质疏松和风湿类疾病的时候,经常会使用到药酒,效果也很明显。

5、黄酒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为:GB/T13662、GB17946。

扩展资料:

黄酒市场格局:

黄酒,世界最古老的酒种之一,距今已有2500余年的历史。黄酒发展至今生产企业已有700家左右,平均年产量2000—3000吨,但主要以作坊式生产为主,仅有1/4左右的企业实现了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生产。

据统计,黄酒行业生产规模在千吨以下的企业占80%,万吨以上的有近30家,4万吨以上的企业只有5家。2004年,黄酒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增加了11家,伴随新进入者的进入,预计未来两年黄酒行业内厂商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尽管行业内销售收入前5位的企业已获得全行业55%左右的收入,但是前5位企业的产量规模仅占行业的14%左右,从规模化生产看,黄酒行业的集中度仍然较低。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黄酒

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2007修订)

法律分析:如果定义是药品的,要经过药监局批准,取得生产系列号,列入准许生产药品目录才可以。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的企业、经营者,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酒类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六条 酒类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与酒类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三)有与酒类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酒类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酒类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酒类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负责酒类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和酒类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应当定期通报工商、卫生、酒类管理等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内不安全酒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召回制度。第八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的复印件;

(五)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明细表;

(六)与酒类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文件和工艺流程图;

(七)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件;

(八)酒类生产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并且予以公示。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对核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核查合格的,告知申请企业在七日内将产品封样送检,并在十五日内将检验报告出具给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十五日内,向市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六十日内经过省或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做出批准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企业送达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检验机构进行酒类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

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届满仍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准予许可的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时,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的二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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