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 政 部 税 务总 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 8]1 17号):“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筑行业的污染为建筑施工扬尘,适用一般性粉尘税目,污染当量值为4。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当量数=(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
该企业2月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污染当量数=0.628×2000÷4=314。2月应纳税额=314×1.2=376.8元。
建筑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建筑面积以每月实际建设面积为计算依据,削减系数可多次扣减。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5个100%的内容是什么?
1、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按照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对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扬尘防治工作应达5个100%,即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100%洒水压尘、暂时不开发的空地100%绿化。
在建筑工地多洒水,道路两旁多植树,都对防止扬尘危害有一定成效。
治理工地扬尘的最好方法不是硬化地面,而是将碎石铺在工地的露土地面上。碎石形成的多孔隙地面吸尘好,能透水,消噪音,易回收,而且在碎石地面上卸货时不起尘土。
扩展资料
在中国,有许多行业和类型的工作可以产生粉尘,如采矿和采石,道路建设,玻璃制造,建筑材料加工等。
建筑施工粉尘成为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作为颗粒物污染的主要来源,建筑扬尘会引起呼吸道的疾病,并通过空气传播多种流行性疾病。
颗粒物大量增加,会增加呼吸道的负荷。对于老人、小孩等呼吸功能较弱的群体来说,危害特别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还会降低路面能见度,容易产生堵车及交通事故,影响交通顺畅和安全。
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接尘时间,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5817-86) 规定,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0级 (符合卫生条件),I 级 ( 轻度危害 ),Ⅱ 级 ( 中度危害 ),Ⅲ级 ( 高度危害 ),Ⅳ级 ( 极度危害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级、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卫生部门应将Ⅲ级、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企业,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卫生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凡有Ⅲ级、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有Ⅱ级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92.4%的受访者表示扬尘污染对自己的生活影响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扬尘
扬尘监测器无数值什么原因?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政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市政道路保洁作业、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建筑垃圾消纳和利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施工、公路养护保洁、港口码头建设工程和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砂浆,下同)企业、机制砂企业和预拌混凝土运输搅拌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采矿采石及其矿区范围内加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裸露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结合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地理位置、污染程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制定。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第七条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与本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关闭、遮挡、移动、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不得篡改、伪造监控数据。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连续的密闭围挡,不具备条件设置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二)对施工现场的车辆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冲洗等抑尘措施,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车辆出入口还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三)实施土石方、基础施工、拆除、爆破、破碎、机械剔凿、材料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或者其他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的,配备并使用降尘防尘装置;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和工地围墙除配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自动喷雾系统;公路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公路破损路面应当及时覆盖或者修复;
(六)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无法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目防尘网覆盖等抑尘措施;清运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器具或者管道运输,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撒。
目前全国空气污染中主要污染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可入肺颗粒物(PM2.5),其中细小颗粒物(动力学当量直径10m)已成为制约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
扬尘是一种十分复杂的沉源,它既是尘的受体,又是尘的来源。因此,国内外对扬尘的定义形式多样,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就环保领域而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将扬尘定义为: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了PM10的年平均和24小时平均排放浓度限值,其一级标准为40µg/m3、50µg/m3,其二级标准分别为70µg/m3、150µg/m3;PM2.5的年平均和24小时平均排放浓度限值,其一级标准分别是15µg/m3、35µg/m3,其二级标准分别为35µg/m3、75µg/m3;TSP的年平均和24小时平均排放浓度限值,其一级标准分别是80µg/m3、120µg/m3,其二级标准分别为200µg/m3、300µ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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