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就业招生定向的范围是什么?

   2022-08-05 18:49:55 网络1110
核心提示:定向范围是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测绘、国防军工、解放军等系统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中央部门所属的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测绘

定向就业招生定向的范围是什么?

定向范围是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测绘、国防军工、解放军等系统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中央部门所属的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测绘、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等高等学校可分别按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远洋捕捞生产、气象台站、盐场、劳改劳教场所、国防军工三线等地区定向。

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高考定向生是什么意思?有什么要求和限制吗?

第一章 定向范围第一条 国家教委、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面向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第二条 国家教委所属学校除第一条规定范围外,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中,个别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第三条 农业、林业、能源、地质、气象、建材、测绘、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系统所属的某些学校,可分别按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林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施工基地、远洋捕捞生产船队、海水淡水养殖场、气象台站、盐场、劳动劳教场所,以及国防军工三线等地区定向;农业、林业院校应注意为农村培养农村中学专业技术课师资。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可面向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以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定向;中央部门所属学校为地处上述地区的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可实行定向。第二章 定向计划编制原则和程序第五条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

(一)各有关部门、地区根据本部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参照历年毕业生分配名额,分别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分学校、分专业的定向需要计划;

(二)学校参照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编制分部门、地区的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其比例不超过年度国家任务招生总数的5%;学校在各省(区)定向招生数(含为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定向数)不得超过在该省(区)招生名额的50%。学校分专业定向计划报国家教委备案。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综合平衡学校编制的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并下达执行。第六条 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一)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定向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总数的5%。

(二)中央部门分学校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下达;分专业定向招生来源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并报国家教委备案。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培养规划和定向地区、行业的需要,确定适当比例,制订定向计划。本科学校定向比例不宜过大。第八条 定向生可以安排在定向分配地区招收,也可以在生源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收,毕业后到定向地区工作。第三章 招生第九条 定向计划是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切实保证新生质量。第十条 填报志愿

(一)各中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应动员考生报考定向招生的志愿,立志建设家乡,建设边疆,到艰苦地方建功立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高等学校在本地区招收定向生人数、专业、定向招生及就业的地区等。

(三)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一式四份),由考生及其家长签字,县、市招生办公室盖章,放入考生档案。被学校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在《定向生志愿表》上盖章。交考生报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一份,定向就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一份,学生及所在学校各存一份。

《定向生志愿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订。第十一条 录取

(一)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

(二)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在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该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二十分以内择优录取;如仍不能完成计划,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往考生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生,或在原地区招收非定向生。第四章 在校期间的待遇第十二条 定向生免缴学杂费。第十三条 定向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待遇外,还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

定向奖学金由接受定向生的地区或部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定向计划确定的名额设立。

定向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接收定向生的部门、地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的精神及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的规定拟订。

定向就业是什么意思?

高考定向生是用人单位委托招生院校为其培养一定数量并确定了专业方向的人才。所谓定向就是定学校、定专业、定就业。定向生分为国防定向(国防生)和普通定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边远贫困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填报定向志愿时应注意3个问题:定向生的生源范围;明确用人单位的就业去向;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各县(市、区)招委会要协调建立由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审核机制,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确保考生户籍真实准在7月4日前如实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逾期不予受理。在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时,考生需提供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农村户籍”指户口类型为农村居民。农村区域划分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确定考生农村户籍。

现状:

目前,有国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考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联系,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定向志愿只能填涂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

大部分定向生可免交学杂费,并根据学习和表现情况享受定向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的,经定向单位同意也可以研究生。

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到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含见习期一年),服务期满后允许流动;拒绝去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的,须退还所得人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增减费。

如学生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将由分配部门按非定向国家任务招生安排就业。

高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要求高校对定向就业招生的宣传工作做到详细、明确,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是指在招生时就明确毕业后的就业方向的招生办法。定向就业招生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学生到农村及比较艰苦的地区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定向范围是教育基础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

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

注意事项:

目前,有国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考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联系,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定向志愿只能填涂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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