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和扉页的区别

   2022-12-15 17:03:59 网络860
核心提示:封面就是印刷出版物(书籍杂志等等)的正面。封面起美化书刊和保护书芯的作用,是书籍杂志等装帧设计艺术的门面。扉页是在书籍封面或衬页(不透明或半透明的无任何文字图案那一张)之后、正文之前的一页。扉页上一般印有书名、作者或译者姓名、出版社和出版的

封面和扉页的区别

封面就是印刷出版物(书籍杂志等等)的正面。封面起美化书刊和保护书芯的作用,是书籍杂志等装帧设计艺术的门面。

扉页是在书籍封面或衬页(不透明或半透明的无任何文字图案那一张)之后、正文之前的一页。扉页上一般印有书名、作者或译者姓名、出版社和出版的年月等。

书籍扉页:又称内中副封面。指平装衬纸下或精装环衬下印有书名、作者、出版者的单张页。在封二或衬页之后,印的文字和封面相似,但内容详细一些。扉页的作用首先是补充书名、著作、出版者等项目,其次是装饰图书增加美感。

本册扉页,前后各一张,一般是用空白纸张,但是实际上它是有四张扉页的,只是有两张已经渗入了封面,所以我们看到的是两张,分别是在前面内容开始的第一张和内容结束后的最后一张。

本册中的扉页主要体现在平装本和裱装本上,在平装本里面,第一张扉页是封面纸板插入封套,最后一张扉页是和封底纸板插入封套,所以四张扉页我们只能看到两张。而在裱装本里面,第一张扉页是用胶水裱在了封套的封二上面,以及最后依仗扉页是裱在封三上面,所以看到的也只有两张了。

书本制作时,前后两页不得粘上,在小册子中,经常用半透明的或其它特殊的纸做扉页,通过其与传统书籍装订的联系,增强出版物的典雅。扉页也指在书籍封面或衬页之后、正文之前的一页。扉页上一般印有书名、作者或译者姓名、出版社和出版的年月等。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DA/T 3-19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档案馆指南的编制原则,结构和编写细则.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馆在编制指南时应从本馆实际出发,参照执行.

2 档案馆指南的编制原则

编制档案馆指南应做到内容全面,系统,准确,实用,文字简洁.

3 档案馆指南的结构

档案馆指南的结构如下:

4 提示部分

4.1 封面内容

4.1.1 指南名称:由档案馆名称加"指南"构成.

4.1.2 编著者:一般用编著馆馆名.

4.1.3 出版者:承担指南出版的出版社名称.

4.1.4 厚度超过6mm的指南,应在书脊上重复标示封面所署指南名称,出版者.

4.2 扉页内容

4.2.1 指南名称,编著者,出版者同封面.

4.2.2 指南版本:指修订本,增订本,续编,简本等.

4.2.3 指南出版年代

4.3 前言

前言的内容包括编著指南的目的和作用,指南框架结构,使用方法,编著指南的简要过程,参加编著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与要说明的问题.

前言另页排印,结尾落编著馆名和完稿日期.

4.4 目次

目次由指南各章节的题目及其所在的页号组成.

目次另页排印,单记页号.

5 正文部分

5.1 档案馆概况

5.1.1 档案馆历史沿革:馆址,成立时间,档案馆类型,隶属关系,档案馆代码,历任正,副馆长,内部机构设置,工作发展概貌.

5.1.2 馆藏档案综述

5.1.2.1 档案的来源,进馆方式.

5.1.2.2 档案总数量:全宗(非全宗形式档案的类别等)总数,案卷(包括作为案卷看待的册,袋,盒)总数,档案上架排列总长度(m).

如有特殊的档案统计单位或其他专用术语,应在附录中予以解释.

5.1.2.3 档案起止年代:馆藏档案形成的最早和最晚年代.一般用公元纪年表示,必要时可使用朝代纪年表示.亦可以其一为主,另一为辅,为辅者书于后并加圆括号.

5.1.2.4 档案的种类,各类档案的整理简况.

5.1.3 馆藏资料综述

5.1.3.1 资料的来源,进馆的方式.

5.1.3.2 资料的总数量:册(件)数,上架排列总长度(m).

5.1.3.3 资料的种类及分类方法.

5.1.4 汇编出版档案资料情况

5.1.5 利用工作综述

5.1.5.1 接待利用者的日期和时间

5.1.5.2 开放的档案,资料的范围及其查,借阅手续.

5.1.5.3 档案资料检索工具编制情况综述.

5.1.5.4 提供利用的方式:提供原件,复印件,缩微件,档案资料汇编等.

5.1.5.5 索取档案资料内容的方法:摘抄,复印,外借,购买,函调,咨询等.

5.1.5.6 为利用者提供的实际服务设施.

5.2 馆藏档案介绍

馆藏档案依其实际整理,保管的体系为单位,对档案数量,内容及其特点等分别进行介绍.

按立档单位整理保管的档案,以全宗为单位介绍按类别,项目等整理,保管的档案,以相应的类项为单位介绍.

5.2.1 全宗介绍

全宗介绍是档案馆指南的核心部分,馆藏重要全宗一般要逐个介绍非重要全宗可将职能,任务,性质相近的组合在一起综合介绍一些案卷数量少,利用率不高的小全宗,可只列如附录中的全宗名册,不作具体介绍.

5.2.1.1 全宗介绍的内容

a.全宗名称的全称,简称,全宗号

b.全宗构成者(立档单位)沿革:名称,成立时间(如是已撤消单位,应注撤消时间),性质,主要职能,隶属关系,内部机构设置及其演变情况.

个人全宗构成者主要介绍个人姓名,别名,生卒年月,简历,籍贯,职务,职称,主要业绩及荣誉称号等

c.全宗来源:一般可参见5.1.2.1不再说明.特殊情况(如私人捐赠等)应予说明

d.全宗内案卷数量,上架排列总长度(m),起止年代

e.使用非汉字文字和非纸质载体的档案的情况

f.全宗内案卷分类排列非纸质载体的档案的情况

g.档案内容介绍:一般按全宗内档案的实际分类体系,结合问题进行介绍.

反映全宗构成者基本职能和主要活动方面的档案,具有全国和国际影响的知名人物,历史事件及具有地方特色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馆藏年代久远和特殊载体的档案要详细介绍,需要保密的档案不作介绍.

5.2.1.2 全宗介绍的排列

全宗介绍可以按馆藏档案全宗号编排顺序排列,也可结合全宗重要程度,全宗构成之间的隶属关系(组织机构序列)或地区特征等进行排列.

5.2.2 非全宗形式档案介绍

a.非全宗形式档案的名称全称,档号

b.档案集中的简要进程,主要档案形成者(或主持单位)的名称,职能

c.案卷(册,袋,盒)数及其上架排列总长度(m),起止年代

d.使用非汉字文字和非纸质载体的档案的情况

e.类别,项目内档案分类,排列和编制检索工具情况

f.档案内容介绍:一般按类别,项目内档案分类,排列体系,组合重要程度并参照

5.2.1.1g的规定进行.

5.2.2.1 非全宗形式档案介绍的排列

非全宗形式档案一般可按历史时序,重要程度或参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的有关类目进行排列.

5.3 馆藏资料介绍

对馆藏档案有重要补充作用的资料应逐类介绍,一般性资料不作具体介绍.

5.3.1 资料介绍的内容

a.资料类目的名称,代号

b.资料的数量,起止年代

c.重要资料需注明编撰者

d.资料内容介绍:按资料的实际分类体系结合资料涉及的问题参照5.2.1.1g的规定进行.

5.3.2 资料介绍排列按资料的实际分类体系进行.

6 补充部分

6.1 索引

"馆藏档案介绍","馆藏资料介绍"中重复出现的,分散在指南各章节的人名,地名,机构名,历史事件及专题,必要时按以下方法编制索引.

6.1.1 人名索引:由人名及其在指南中的页号组成,按姓氏笔画或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6.1.2 机构索引:由机构名称及其在指南中的页号组成,按机构名称首字的笔画或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6.1.3 事件索引:由事件名称及其在指南中的页号组成,按事件名称首字的笔画或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6.2 附录

附在指南正文之外与正文内容有关的文字,表册等材料.

6.2.1 全宗名册:馆藏全部全宗(全宗名称需保密者除外),应按实际编号顺序逐一列出全宗代号,全宗名称,起止年代,案卷数量及其在指南中的页号等内容.

6.2.2 档案资料出版情况一览表:本馆公布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名称,出版日期,册(卷)数,字数等内容.

6.2.3 馆藏档案形成单位系统表:根据档案形成单位之间或其内部机构的隶属关系,采用直线连接法示意.

6.2.4 开放利用档案规章制度:一般应将本馆有关规章制度原文照录.

6.2.5 直观图表

6.2.6 纪年对照表

6.3 插图

刊印于指南中的用以表现馆藏珍贵档案,资料,馆舍建筑以及需要用形象介绍工作情况的照片与图形,应配有图号和文字说明.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第五条 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1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1,CY/T12~17--95》的规定:

1、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10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中有1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1/10000以上5/10000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5/10000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以上就是关于封面和扉页的区别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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