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的理赔标准是什么?

   2023-05-08 06:39:24 网络590
核心提示:保险理赔标准 是: 1、医疗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

交通事故保险的理赔标准是什么?

保险理赔标准 是: 1、医疗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 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6、残疾用品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 丧葬费标准 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保险理赔标准是什么?

人寿保险一般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不同的险种、不同的产品的理赔标准不一定是一样的,具体的理赔标准在保单合同中会写明。如果产品设置了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事故导致出险的话,保险公司有可能是不理赔的。理赔时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学姐给大家整理出来了:理赔资料一般有哪些?细节决定理赔成败!

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保障责任大多为身故/全残保险金;而两全保险的保障责任一般是身故/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其中,身故/全残保险金的理赔标准一般就是被保人因意外事故或者是在等待期(若有)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而满期保险金的理赔标准则是被保人在保障期间内未出险且期满生存。一些朋友对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区别可能还不太清楚,学姐建议看看这篇科普文章: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学姐一文告诉你!

除了等待期,合同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也跟理赔息息相关。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对不予理赔的情况进行的提前说明,大家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内容。另外,如果被保人在保障期间内出险需要申请理赔,或者是期满生存要申领保险金,都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流程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申领保险金。如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限或者是没有按照流程来走,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不理赔。但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无故拒赔的,如果发生了保司无故拒赔的情况,大家可以这样处理:【保险理赔】又快又好的正确姿势有哪些?不赔就盘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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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人伤理赔标准

保险赔偿标准:

1、一般理赔程序——出险时、出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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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理赔程序中,保险公司理算人员在计算赔款时应当依据出险时的当地赔偿标准予以理算。

2、诉讼理赔程序——索赔时、诉讼地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确定。即诉讼理赔程序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赔偿应当依法按照诉讼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索赔时”标准予以计算。

3、无论是出险时标准,还是索赔时标准,责任保险必须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和前提。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基础必须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以何种赔偿标准赔付给第三者,保险人在计算保险赔款时自然不得超过该赔偿标准。如原本应按索赔时更高标准计算赔偿金,而被保险人以出险时赔偿标准予以赔付,则保险人在保险理赔时也应以出险时标准计算赔偿金。

综上,应当结合以上三点,同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最终确定保险赔款的赔偿标准是按出险时计算还是按索赔时计算。

赔付范围范围事故保险理赔标准

法律分析:人伤保险公司赔偿标准: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1.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5.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事故保险理赔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标准是怎样的?1、 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 交通事故处理 、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 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 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广西2011年标准为40元每人每天 8、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 交通事故伤残 指因 道路交通事故 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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