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市餐饮服务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22-12-22 20:04:49 网络1060
核心提示:江岸区、江汉区、_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I资标准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东西湖区、汉南区、蔡

2022年武汉市餐饮服务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江岸区、江汉区、_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I资标准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又是一项利好政策落地—动力电池回收行业标准即将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质监、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科技、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第五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市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各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协调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发布本市旅游业地方规范;

(四)指导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承担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和省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负责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质监部门是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科技、农业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第七条 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推广旅游标准,并对旅游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成立由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市旅游业标准化技术性工作;

(二)研究分析旅游业标准化需求,参与本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等编制工作;

(三)组织开展旅游业地方规范的立项、制定、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的技术咨询、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五)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需要在本市旅游业内进行规范的,可以制定本市旅游业地方规范。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地方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一条 需要制定旅游业地方规范的,由立项申请单位书面向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并提交拟制定项目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等。经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立项申请单位组织起草。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单位编写旅游业地方规范,应当遵循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技术性规范要求,参照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或者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鼓励科研机构、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参与全市旅游业地方规范的起草工作。第十三条 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申请单位报送的地方规范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通过的旅游业地方规范向社会发布。

武汉工地工人最低工资标准

7项“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团体标准将于2021年10月18日正式实施

由动力电池回收与梯次利用联盟牵头组织、衢州华友资源再生 科技 有限公司、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大学参与起草的七项团体标准《退役动力电池拆解 放电技术与安全规范》(T/DZJN 34—2021)、《退役动力电池拆解 智能拆解技术与装备》(T/DZJN 35—2021)、《退役动力电池拆解 无害化破碎分选技术规范》(T/DZJN 36—2021)、《退役动力电池 模组分选方法》 (T/DZJN 37—2021)、《退役动力电池 模组余能检测及残值评估技术指南》(T/DZJN 38—2021)、《梯次利用电池 储能系统技术规范》(T/DZJN 39—2021)、《梯次利用电池 家庭储能系统技术规范》(T/DZJN 40—2021)获得了批准发布,自2021年10月18日起实施。

01退役动力电池拆解 放电技术与安全规范 T/DZJN 34—2021

标准规定了退役动力电池拆解前放电、安全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以及放电过程的总体要求、安全防护及放电设备的要求。适用于车用退役动力电池包/电池模组/电池单体的放电过程。

02退役动力电池拆解 智能拆解技术与装备 T/DZJN 35—2021

标准规定了退役动力电池拆解其智能拆解技术与装备的总体要求,并规定了其贮存、拆解、测试、性能、安全与环保、包装运输等要求。适用于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解。不适用于单体蓄电池的切割、破碎、分选、冶金等。

03退役动力电池拆解 无害化破碎分选技术规范 T/DZJN 36—2021

标准规定了 社会 流通领域退役废锂离子电池的收集、贮存、运输、无害化处理、破碎分离、二次资源回收等环节的运行技术及管理要求。适用于报废后的动力锂离子电池、以及报废后的3C锂离子电池。

04退役动力电池 模组分选方法 T/DZJN 37—2021

标准规定了退役动力电池模组分选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分选的分选要求、分选指标和分选方法。适用于退役动力锂离子电池、金属氢氧化物镍动力蓄电池模组的评估、分选的过程。

05退役动力电池 模组余能检测及残值评估技术指南 T/DZJN 38—2021

标准规定了车用退役动力电池余能检测及残值评估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符号,检测流程及检测方法。适用于车用退役动力电池、金属氢氧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模组的余能检测与残值评估的过程。

06梯次利用电池 储能系统技术规范 T/DZJN 39—2021

标准规定了梯次利用电池储能系统的设计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运行维护和故障诊断等内容。适用于备用电源、储能电源等梯次利用电池储能系统。

07梯次利用电池 家庭储能系统技术规范 T/DZJN 40—2021

标准规定了梯次利用电池家庭储能系统应用的基本要求、设备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和工作环境要求。适用于家庭储能系统用梯次利用锂离子电池,其他类型的储能电池参照此标准执行。

动力电池回收与梯次利用联盟自开展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及梯次利用行业相关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以来,受到业内专家、相关单位大力支持与积极响应。进一步推进我国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及梯次利用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协调互补的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及梯次利用行业团体标准体系,满足市场、行业发展和企业需求,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行业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

3000-6000元每月

武晚传媒·武汉晚报12月8日讯今天,_口区建筑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约,合同约定了建筑行业11个工种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钢筋工、架子工、电焊工和起重工(塔吊司机)每月为5938元,小工每月为3428元。同时还约定了进入建筑行业的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年薪标准和建筑行业按工种细化的计件工资单价。

一、对《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二、对《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临街非经营性单位免费开放厕所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厕所、由城市管理部门提供运营补贴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其增加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三、对《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文明施工方案,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施工现场员工宿舍、食堂、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府令第2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就以下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未续订但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五、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六、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本市三环线以内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七)删去第十六条。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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