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2023-04-01 22:23:46 网络45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

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设施,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第七条 技防产品、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将技术防范与人防、物防相结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

(一)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政治活动场所、机关;

(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国家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武器、弹药库(柜);

(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六)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

(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

(八)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集贸市场、商店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场所和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集中存放现金、票据、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物资的仓库、场所,居民住宅区,其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生产、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者生产登记批准的技防产品。第十四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的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使用性能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对技防设施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其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参与验收。第十八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并应保守技防设施秘密。

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六条 公民有权对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危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的必须进行防护。第八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并满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施工企业发现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保障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第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和产品。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诱发的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六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经有关部门批准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可处以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施工,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员的;

(四)施工现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时,未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安全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各类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西宁市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幸福西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事前问责的方针。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等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条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撑。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在西宁市,多少的经济收入才能够衣食无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生活、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以及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垃圾,渣土。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区的所有单位及个人。第四条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垃圾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和固定集贸市场内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按规定地点、时间和其它要求,将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垃圾场所,不得乱倒、乱丢。第七条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的完好、整洁。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不准随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第八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清运垃圾的,必须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并领取长期或临时的《垃圾清运车辆准运证》,将垃圾运往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场,不得随意倾倒。第九条 承运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密封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途中不得扬、撒、遗漏。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的单位实行有偿服务。所收款项,用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垃圾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二条 对治理城市垃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给予处罚。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性的清扫、收集、运输城市垃圾的,罚款二百元;

(二)清运垃圾不按规定地点和其它要求倾倒垃圾的,罚款二百元;

(三)随意拆除,损坏垃圾的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赔偿损失并罚款二百元;

(四)未办理《垃圾清运车辆准运证》运输垃圾的,责令限期“办证”或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运输垃圾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罚款二百元;

(五)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清理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并罚款三百元;

(六)违反本规定其它行为的,视其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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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套200万的房子,两口子每月还贷12000,吃喝拉撒、养孩子每月5000,水电暖物业、人情事故每月1000,合计18000,每人至少9000,才能解决基本生活

西宁市的物价全国都是排上名次的,按照目前的消费水平,一个三口之家每月必须有15000元左右的收入,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生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每月都有7000元多工资等收入才可以。当然,要是家庭有房贷或者重病,那就另当别论了。目前来说,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稳定,相比于普通打工人员,生活还是相对比较安逸的。

这是正常上班人员的情况,有些退休职工,80%多的人员的退休工资徘徊在4—5000元间,也就仅仅够维持日常生活开支,谈不上衣食无忧,像公交公司、铁路、水电四局这些单位的退休工资收入基本上都是这水平,这里管理人员退休工资要高很多,比如铁路行业一个处级干部退休也在15000元左右,那日子相对就滋润多了,可以说是衣食无忧。

总之,西宁这个四线城市,别看城市不大,人口不多,但是物价出奇的高,好多外地人来西宁,第一印象就是,物价好贵,北上广都没有这么贵。所以,一个家庭月收入在15000元左右,可以说还是比较不错的,要低于这个标准基本也就维持个生活,谈不上生活,仅仅生存而已。

不管收入多少,活着最好。真不建议到这个城市生活,物价出奇的高。气候环境也不好。人口也少

一万五千元

三至四口之家小康生活需要月收入一万五至一万′八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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