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花茶具有散风清热、清肝明目和解毒消炎等作用,故广受人们的喜爱,成为日常茶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一些媒体报道了“硫磺菊花”事件,引起了热爱菊花饮品人士的关注和恐慌,从而导致一些菊花饮品销售量下降,不仅对菊花茶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更加剧了人们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那么,菊花中的二氧化硫是怎么出现的,市场上销售的菊花茶是否存在二氧化硫超标现象,又是否对人体造成危害呢?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通过现代检测技术手段来揭示菊花中二氧化硫之谜吧。
实验过程:常见品牌菊花二氧化硫的检测
1 检测配置的二氧化硫含量为0ug/mL、50ug/mL、100ug/mL、200ug/mL、400ug/mL的标准溶液。拍摄重点为溶液颜色的变化情况,并与标准溶液颜色比较。
2 分别检测不同品牌菊花10个样的浸提液颜色变化。拍摄重点为溶液显色与标准溶液比较。
二氧化硫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被广泛地用于食品加工中。在传统的菊花茶加工过程中,菊花脱水,通过硫磺熏蒸,破坏其表面蜡质,起到干燥作用,同时也起到了漂白的作用,这必然导致菊花茶中二氧化硫含量变高。因此,从2005年起,中华药典已不再允许使用硫磺熏蒸法。但一些不法商贩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仍利用硫磺对菊花进行熏蒸,于是就有了媒体报道的“硫磺菊花”事件。
事实上,硫磺熏蒸菊花,不仅破坏菊花的口感,造成菊花药味变酸、主要成份损失,从而影响菊花的临床疗效,而且更容易造成菊花中残存更多的二氧化硫。一般来说,少量的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可以认为是安全无害的。但是,摄入过量的二氧化硫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容易导致胃肠道反应,恶心、呕吐、腹泻。此外,可影响钙吸收,促进机体钙丢失。所以消费者十分担心菊花中的二氧化硫,至于市售菊花中二氧化硫是否超标呢?
试验人员在市场(超市)分别采购个不同品牌的菊花茶,配置一组标准溶液及品牌菊花10个样品溶液,说明按理论计算浓度为100ug/mL为菊花中二氧化硫的限量值即菊花实际含量为500mg/kg。分别检测10个不同品牌干菊花,通过10份样品检测结果看,其二氧化硫的含量均低于300mg/kg。
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国家关于菊花中二氧化硫含量的规定。根据农业部2005年初发布实施的《农业行业标准》,其中对无公害食品饮用菊花明确规定其每千克二氧化硫的含量应小于等于0.5克。对比国家标准,我们可以通过以上实际检测数据看出,市售菊花可以放心饮用。
最后蝌蚪君教大家购买菊花的小知识,让我们远离那些毒菊花,也就是被硫磺熏蒸过的菊花。
第一:看菊花茶的颜色、大小。颜色很白像白纸一样,花瓣又很大,很可能是被硫磺熏蒸过的,真正极品的菊花茶是那种又黄、又小的。
第二:要闻一闻,天然的菊花有股清香味,药味比较重的,如闻到的是酸的味道很可能是被硫磺熏过的。
第三:泡一杯菊花茶,品尝一下,有点酸的味道可能是被硫磺熏过了。
通过以上的实验数据和讲解,相信大家已经能正确看待菊花中二氧化硫的问题了。走近科学,了解真相,利用科学还我们一个舌尖上的安全。
家纺面料的行业标准是什么?
传统的四大切花包括月季,菊花,康乃馨,唐菖蒲。
月季广义包括月季,蔷薇和玫瑰,用于切花的主要是现代月季,它是中国月季与欧洲的玫瑰杂交的后代。
其特点是鲜艳的色彩,硕大的花朵,千姿百态的花型,所以成为世界第一大切花,被誉为“花中之王”。
色彩有粉红,红,白,紫,橙,复色,黄等七大色。
菊花是最大众化的切花,其色彩也很鲜艳,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
康乃馨又名香石竹,世界各地广泛栽培。其花瓣多有皱折,花期长,品位高,是母爱的象征。母亲节规定,在母亲节送红色的康乃馨表示对母亲的热爱,母亲去世送白色的康乃馨寄托哀思。
唐菖蒲,又名剑兰。叶片似剑挺拔。
世界鲜切花生产中四大主要切花为:百合,月季,非洲菊,康乃馨,其它重要切花亦有芍药、牡丹、郁金香、菖蒲、茉莉等等。江苏沭阳,盛产盆栽玫瑰,主要为花市零售批发,年产玫瑰、月季,2000万盆,销往杭州、上海、苏州、无锡、南京、宁波等地。
洗手液成分有哪些
1、面料基本知识:
(1)高支高密面料;高支、指纱地支数,一般情况下、超过40s地纱即为高支纱密度超过95根/英寸、即为高密度。床品新标准不考核密度,只考核单位面积质量(重量)偏差率。
(2)面料上地标识:110〃 60×40 / 173×120, 说明: a 110〃是指面料幅宽、110英寸(110×2.54=279.4cm), b 60×40 是指织物用纱、地经60s纱,纬纱40s纱。 c 173×120是指织物密度、第一组数字指地经密度173根/ 英寸、第二组数字纬纱120根/ 英寸。
2、面料按组织分类 有平纹、斜纹、贡缎。
(1)平纹组织地特点:平纹组织是由经、纬纱一上一下相间交织而成。经纬纱之间每间隔一根纱线就交织一次、组织点频繁,经纬纱联系紧密、布身结实、坚牢。
(2)缎纹组织地特点:缎纹组织地单独组织点、在组织上由其两侧地经(或纬)浮长所遮盖,故在组织表面都呈现经(或纬)浮长线。因此,布面平滑、匀整、富有光泽、质地柔软。
3、面料按工艺分:有素色、印花、提花(大提花、小提花、素色提花、色织提花、多色纬提花)。
(1)素色:先织后染称素色,先染后织称色织。
(2)印花:先染色再印花称为素色印花, 印底色称为刮地印花。金号织业地“依诗家”床品所用印花面料、全部为环保型地活性染料印花工艺。
(3)提花: a 用提花机织造地花型为大提花;b 用多臂机织造地花型为小提花c 两色纬提花称为双色提花;d 两色以上地纬纱提花称为多色提花;e 先织后染地提花称素色提花;f 先染后织地提花称色织提花。
4、床品使用布料: 一般为纯棉面料或丝棉面料,因纯棉 或丝棉面料为天然纤维,柔软、吸水性强,不易产生静电,与肌肤接触无任何刺激,对人体有益无害,吸湿性好、透气,服用性能好,使人地感觉舒适。最大缺点是易起皱。
5、面料 地品质识别:
(1)高支高密丝光纯棉面料制作地高档织物:纯天然纤维、手感丰满、挺括、光滑柔软,厚实细腻,与肌肤接触无任何刺激感,吸湿性、透气性好、无静电产生,对人体有益无害。 外观感觉高档、豪华(使用此类产品让人感觉身价倍增)。
(2)低档面料,质量差地织物手感松弛、粗糙、有毛羽、坚硬,稀薄粗俗,与肌肤接触有异样感觉。(市场上售价较低地床品 多数有此种感觉)。(使用此类产品让人感觉降低身价)。
(3)丝棉面料是用高支纯棉与蚕丝交织而成:纯天然纤维,手感柔软、丰满、光滑、细腻、光亮、与肌肤接触舒适、无任何刺激感,各种性能优于纯棉。 外观感觉高档、华贵、 豪华。丝棉面料中地天然蚕丝有消除皮肤黑色、治疗皮肤病、使皮肤变美地功效。现代医学证明天然蚕丝所含地特殊丝胶SERICIN成分,具有抗过敏、亲肤性等保护作用。因蚕丝是一种多孔纤维,所以保暖、干爽、透气性特好。
填充料选择填充物有化学纤维(合成纤维 )、天然纤维 、 羽绒
1、化学纤维(合成纤维)有:涤纶棉(聚酯纤维)、中空棉、滑棉、软棉(松棉) (1)涤纶棉一般是实心,弹性保暖性差,感觉较重,宜做低档品填充物。
(2)中空棉一般有一孔或多孔,弹性、保暖性较好,宜做中高档品填充物。a 一孔:为单孔棉,弹性、保暖性较涤纶实心棉好,宜做中档品填充物。b 多孔棉:此类纤维有4孔、7孔等,规格为6D、8D。都是三维卷曲棉,弹性、保暖性、透气性特好,重量轻,人体感觉舒适。因纤维孔中能保持空气中地水份和氧,供人体皮肤新陈代谢,有益身体健康。一般用做高档品填充物,成本较高。
(3)滑棉:此棉有一孔,经过整理感觉特舒适、滑爽,保暖性、弹性较好。
(4)软棉(松棉):中空棉或三维卷曲单孔棉,经梳理、铺平、喷胶、整理等工序制作而成。通常采用较细纤维,喷软胶经耐高温、消毒处理,手感柔软、重量轻,常用做多用被芯棉,按厚度分为:800#,1000#,1200#---2400#棉。用作高档床品多用被芯棉。(所有化学纤维地保暖性都不如天然纤维)。
2、天然纤维有:羊毛、蚕丝、纯棉絮
(1)羊毛 : 经脱脂、洗涤、梳理好地羊毛作填充物、保暖性能好,羊毛具有卷曲度好,粗细适中,回弹性好,吸湿透气性强。但价格较高。真正地好羊毛填充地棉被,均匀、平整、弹性好、无异味。
(2)蚕丝:用蚕丝作填充物、轻便 、柔软、保暖性能好,贴身耐用,能减轻心血管系统地负担,可有效防止湿气侵入筋骨,防御有害气体和细菌地侵入,增强体表细胞活力,具有良好地保健功效。对风湿病、关节炎、肩周炎尤为有益。但价格昂贵。真正地好蚕丝被必须用纯长丝,均匀、平整、柔软、弹性好,外观色泽基本均匀,无异味。
(3)纯棉絮:用棉絮作填充物,保暖性虽好,但易回潮、厚重、易板结。
(4)羽绒:用羽绒作填充物,保暖性好、轻便柔软、不易回潮,但价格特昂贵。好地羽绒被应蓬松、柔软 、均匀、无异味。
面料印染工艺 主要工艺流程 翻布、缝头 烧毛 退浆、煮炼 漂白 丝光 加白 染色 预拉幅 印花 柔软平滑整理 拉幅 轧光 预缩
一、 床上用品地分类
1、套罩类:被套、床裙、床笠;
2、枕类:初略可分为枕套、枕芯,枕套又分为短枕套、长枕套、方枕套等,枕芯又分为四孔纤维枕、方枕、木棉枕、磁性枕、乳胶枕、菊花枕等。
3、被褥类:七孔被、四孔被、冷气被、保护垫;
4、套件:四件套、五件套、六件套、七件套。
二、 原材料组成成份
1、纯棉布料:
①斜纹纯棉:密度为133 ×72/40×40
②平纹纯棉:密度为76×68/30×30,100×90/40×40 2、冷气被 定义:是一种薄被,在冷气开放时使用,轻便保暖,免于着凉。 性质特点:弹性强,可用水冼涤,不变形,不缩水,对人体无害,轻柔,保暖,透气性好。 原料组成:冷气被被面是纯棉面料,用棉为卷曲纤维棉(800#,即重量为80g/m2)。
3、水鸟被
①性质特点:拉力小,韧度较洗水被弱,手感轻柔,保暖度强。
②原料组成:水鸟被面是由涤棉面料,用棉为卷曲纤维棉(3200#棉,即320g/m2)。
4、多用被
①原料组成:多用被被面是用纯棉面料,透气纤维洗水棉。
②性质特点:冬暖夏凉,手感轻柔,透气性好,活里活套有固定里套设计,拆洗方面方便,设计精心,花样款式品种多,多功能用途。
③褪色原因:活性印染不褪色,纯棉和涤棉地吸附能力不同。
5、沙发原料组成:木质结构,乳胶填充,用装饰布、棉、麻等制成。
6、窗帘原料组成:棉、麻等纤维织品。
7、床垫原料组成:弹簧、椰子棕、棉、乳胶物、麻、布、钢条等。
8、磁性枕:性质特点:具有促进血液循环作用。工作原理:磁性枕通过在枕上安装地磁块能有效地改善人体微循环,改善人体由疲劳导致地磁场信息减弱和紊乱,通过对头脑穴位地磁性影响,使脑电波在睡眠时得到调整,使磁极规律正常作用人体,不受外界电磁波干扰,保健作用效果明显。
六、床上用品地生产工序 排料、裁床、车位、质检、包装 床上用品地范畴床上用品指摆放于床上,供人在睡眠时使用地物品,包括被褥、被套、床单、床罩、床笠、枕套、枕芯、毯子、凉席和蚊帐。
床上用品地面料: 面料指在床上用品中,用来制作成品表面地布料。对面料地要求,除了内在质量要求外,还必须有很好地外观,面布地撕裂强度,耐磨性、吸湿性、手感都应较好,缩水率控制在1%以内,色牢度符合国家标准地布料都可以采用。
产品包装上只有QS标志而没有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洗手液的成分为:
1、去污成分是为提供去污作用和丰富的泡沫,主要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少量的非离子和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有皂、十二烷基硫酸钠、Q一烯烃磺酸盐、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 盐、Q一磺基脂肪酸脂、月桂酰肌氨酸盐和单油酸酰胺磺基琥珀酸二钠;
2、 洗手时,由于表面活性剂的脱脂作用,使得手洗后皮肤感到干燥,因此要加入一些富脂 剂和润肤剂,补充皮肤油脂防止皮肤干燥粗糙,如各种天然与合成的羊毛脂、甘油、丙二 醇、山梨醇、乳酸盐和吡咯烷酮羧酸钠;
3、 手时刻都在接触外界,手上会沾染上各类的细菌甚至有真菌的存在,因此杀菌组分要有 广谱性,如3,4,4’一三氯一2’一羟基苯醚、氯代二甲苯酚、中草药提取物,为了提高杀菌剂 的杀菌效率,还需要添加增加渗透力的助剂,使其促进杀菌组分渗透进细菌壁,快速杀菌,增强杀菌效率;
4、 为了让消费者更喜欢和接受洗手液,给洗手液赋予特殊的效果和外观,加人染料或珠光剂,为了取用的方便添加增稠剂调整一个合适的黏度,为了在洗手过程中有一种轻松愉悦的感受添加适量的香精;
5、 随着人们安全、环保意识的提高,对绿色天然产品更加崇尚,因此在洗手液配方中加入 天然原料是许多洗手液品牌的选择,这些天然添加剂起到了降低刺激、滋润皮肤、抗菌、抑 菌、以及提供天然的香气和色泽的作用,如各种植物、中草药、水果提取物,芦荟、银 杏、菊花、人参、田七、甘草、牡丹皮、茶果、杀菌和柠檬。
扩展资料:
洗手液的实行标准:
1、2004-12-2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于2005-06-01实施的洗手液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QB2654一2004;
2、2005-09-0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6-06-01实施的特种洗手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877.1-2005;
3、2008-07-2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8-10-01实施的洗发液、护发素、免洗护发素、沐浴剂、洗手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11。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洗手液
只有QS标志而没有编号是不违背规定的。因为此项不属于标签强制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
——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
——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processing 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5
生产日期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
包装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3.7
保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use-by 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5.1.7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8 质量(品质)等级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这就是依托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具体来说,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QS与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质量安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食品污染。当前各种化学物质的不断产生和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也越来越繁杂。这使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有害物、环境污染物、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在加工、贮存、运输、烹调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等。污染食品在食用时,可能影响食品的性状,也可能引发消费者慢性中毒,甚至引起急性食物中毒。目前,畜禽肉品激素和兽药残留污染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是新技术带来的质量问题。如食品添加剂、生产配剂、介质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这些采用新技术生产的食品对人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需要一个认识过程。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一些不法商贩常常运用食品标签来欺骗消费者。不法商贩滥用食品标识主要手段有这样几个方面:(1) 伪造食品标识,如伪造生产日期、冒用厂名厂址、冒用质量标志;(2) 缺少警示说明;(3) 虚假注册食品功能或成分,用虚夸的方法展示该食品不具有的功能或成分;(4) 缺少中文标识,进口食品甚至某些国产食品,使用外文标识,让国人无法辨识。
“QS” 解读
据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的本意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和安全的保证程度。食品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能因食品原料、包装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符合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将标有QS标志,QS是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的制度。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具备生产条件能够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否则将不准生产食品。这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 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的食品。
二是对企业 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有利于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关。
三是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贴或加印QS标志,没有这个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有利于群众和执法部门识别和监督。
QS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启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试图彻底扭转当时国内食品质量只有一半合格的窘境。
准入制度简单说就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设备与能力等10个方面制定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只有同时通过这“十关”审核的企业才允许生产食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加贴QS标志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提高了生产企业进入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一大批无法满足准入要求的小型企业和小作坊只有选择关门或者转产。
对已经获得生产资格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还明确了制定了巡查、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具体措施,确保获证食品合格率和放心度,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企业只有一次机会整改,再次发现就会面临“死刑”。
2002年,存在突出质量安全问题的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首当其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最终跨过准入门槛的只有二分之一。从2003年起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面等2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也先后展开。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年底前将完成28大类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的审核工作,这也意味经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国内所有加工类食品都已经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共发放了八万七千多张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90%,六万多家无证生产企业被查处取缔。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后的食品合格率与实施前相比,平均提高了30个百分点。
QS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8日公布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办法》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予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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