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022-12-20 14:12:21 网络97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发挥金融统计在管理金融活动、指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发挥金融统计在管理金融活动、指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系指除人民银行之外的各金融机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第五条 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第六条 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第七条 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第八条 金融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 人民银行总行设计专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省(区)、地、市级分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设立专业统计机构,管理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由其总行、总公司自行决定。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统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和规定。

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汇总、编制、管理金融系统统计报表。

四、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协调、审核金融机构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数据汇总及传递网络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组织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人民银行总行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二、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报表。

三、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资料。

四、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

五、认真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六、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编码和接口。

七、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执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任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揭发和检举违反统计法令、法规、制度的行为。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金融行业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的区别和特点

法律分析:征信数据交换格式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JR/T0042-2009

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数据元JR/T0039-2009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接口规范通用要素JR/T0024-2004

银行集中式数据中心规范JR/T0011-2004

银行信息化通用代码集JR/T0014-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9部分:电子钱包扩展应用指南JR/T0025.9-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8部分:与应用无关的非接触式规范JR/T0025.8-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7部分:借记/贷记安全规范JR/T0025.7-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6部分:借记/贷记终端规范JR/T0025.6-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5部分:借记/贷记卡片规范JR/T0025.5-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4部分:借记/贷记应用规范JR/T0025.4-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3部分:与借记/贷记应用无关的IC卡与终端接口需求JR/T0025.3-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2部分:电子钱包/电子存折应用规范JR/T0025.2-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1部分:电子钱包/电子存折卡片规范JR/T0025.1-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10部分:借记/贷记应用个人化指南JR/T0025.10-2005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JR/T0023-2004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JR/T0022-200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JR/T0021-2004

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JR/T0020-2004

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JR/T0019-2004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8-2004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JR/T0016-2004

银行信息化通用数据元JR/T0015-2004

金融业星型网间互联安全规范JR/T0013-2004

金融业星型网间互联技术规范JR/T0012-2004

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JR/T0028-2006

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JR/T0027-2006

银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技术规范JR/T0026-2006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3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JR/T0030.3-2006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JR/T0030.2-2006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JR/T0030.1-2006

法律依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1、业务不同:

非标准化产品有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类似于一种债权资产的一种OTC转化业务;

标准化产品是银行传统业务的金融产品比如贷款、债券、证券、贸易融资等就是标准化产品。

2、在国家级交易所的管理不同:

标准化产品是在国家级交易所可以挂牌并公开交易的金融产品;非标准化产品不可以在国家级交易所挂牌并公开交易的金融产品。

特点:

非标准化产品:这类资产一般不公开发行,风险较高,流动性也低,缺乏标准化的证券特征,但名义收益率会高很多。

标准化产品:公开发行、流动性高,安全等级最高,但利率偏低。

扩展资料:

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

1、建立新型金融业标准体系,全面覆盖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统计、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等领域;

2、强化金融业标准实施,发挥政府、行业协会、认证机构、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

3、建立金融业标准监督评估体系,分类监督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

4、持续推进金融国际标准化,在移动金融服务、非银行支付、数字货币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口专家排出力度,争取主导1-2项国际标准研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标准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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