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183-1998《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根据焰火燃放的现状和发展要求,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等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差异变化
本标准与GA183-199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原标准适用于申请赴境外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及人员,不符合安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本标准明确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原标准规定从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燃放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燃放作业方案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原则、要求不符。本标准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再涉及。
-原标准规定承担焰火晚会燃放的专业技术人员过于笼统,且人数要求偏低。本标准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研究方向为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并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此外,为提高燃放技术含量,提倡科技创新,确保燃放安全,本标准规定承担A、B级烟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原标准未规定制定技术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和组织安全评估的责任主体。本标准明确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方负责,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组织。
-根据燃放技术发展,本标准对附录中有关技术参数作了调整修改。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湖南省浏阳出口花炮厂、浙江省桐庐县花炮厂、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韵焰火艺术燃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锦凤、黄明章、陈宏君、黄建均、闫正斌、亓希国。
发布情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183-1998。
范围
本标准对焰火晚会燃放爆竹的规模等级、承担资格、安全评估、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燃放作业、安全保卫与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承担以及申请境外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单位及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白天举办的焰火庆典活动。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1652-19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焰火晚会evening entertainment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
2 也称花炮
规模等级
根据焰火晚会举办的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与规格分为A、B、C三级。
4.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a 为国家级或国际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b 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为305mm(12’’);
c 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数量大于等于2000发。
4.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a 为省级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b 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等于178mm(7’’),小于305 mm(12’’);
c 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数量大于等于1000发,小于2000发。
4.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
a 为市级大型有关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b 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数量小于1000发。
承担资格
5.1 承担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b 有B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c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有15 人以上参加过3 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d 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2 承担B级焰火晚会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b 有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c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10人以上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d 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3 承担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b 参与过一般焰火晚会燃放工作的设计与作业,具有一定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实践经验;
c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有8人以上从事过燃放作业的人员;
d 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4 任何个人不得承担焰火烟花燃放工程
5.5 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由燃放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6 燃放作业方案
6.1 燃放作业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
6.2 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制定。
6.3 技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焰火晚会规模概况,燃放时间、地点以及与晚会活动主题相应的编组燃放文字说明;
b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与数量及礼花弹发射最大高度、爆炸覆盖面积等有关参数;
c 燃放器材的基本情况及点火方式;
d 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
礼花弹发射筒基本参数见附录A。
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见附录B。
安全范围确定参数见附录C。
6.4 组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现场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根据焰火晚会活动规模所设置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能组的组成;
b 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
c 烟花爆竹及有关器材的运输和储存、保管安全措施;
d 实施燃放时的安全保卫措施;
e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5 技术设计方案由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后,应当经作业单位设计审核人员审核和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6.6 组织实施方案由起草制定人员签字确认后,应当经主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7 安全评估
7.1 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任何单位不准批准或实施。
7.2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安全评估组组长应当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7.3 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
b 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的安全性;
c 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
d 发射装置布置与点火方式及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
e 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f 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与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的周密性、科学性。
7.4 根据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对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改的,作业单位与主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整修改。
8 安全管理
8.1 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
8.1.1 焰火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购自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严禁使用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产品应当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
8.1.2 运输燃放所需的烟花爆竹应当按规定申领运输证,承运单位凭运输证运输,并派专职押运员押运。在城区内运输的,要按照当地县、市公安局指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8.1.3 在燃放现场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储存保管点。
8.1.4 在燃放现场,储存保管燃放所需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设专人看管;
b 严禁同时保管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8.2 安装作业的管理
8.2.1 安装作业前应对燃放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灾的杂物。根据当天风向和现场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点,并留出足够宽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员的安全检查停留位置。
8.2.2 在安装作业地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工作范围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当设置防护屏障。
8.2.3 进入安装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胸标或臂标。
8.2.4 安装作业时间内,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8.2.5 装填作业前,现场技术人员应对发射装置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炮筒的稳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稳定性、抗风能力,组合炮筒的简间距是否合理等。
8.2.6 装填作业应当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设计编组要求,将烟花爆竹准确装填进设计发射装置中。装填时应当将礼花弹提升2次,检查有无卡筒或弹筒间隙过大的现象。
8.2.7 装填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8.2.8 装填作业后,由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按照技术设计方案进行检查复核。
8.2.9 燃放礼花弹必须一弹一筒,严禁在当场燃放作业中重复使用发射筒。
8.3 燃放作业的管理
8.3.1 现场指挥长检查燃放前的各项工作,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燃放指令。
8.3.2 燃放实施人员应当着防护服,戴安全帽。
8.3.3 实施燃放作业时,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现场。
8.3.4 实施燃放作业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停止燃放,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
a 现场风向突然改变,可能危及观赏人员;
b 风力超过6 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
c 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d 发生炸筒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情况。
8.4 燃放作业后的检查
8.4.1 燃放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指定专人看守燃放现场,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8.4.2 发现盲炮或其它未引燃的烟花爆竹时,不得进行第二次点火,必须收集交专人看守,由作业单位现场技术负责处理。
8.4.3 发现有残余的未爆炸的礼花弹或其它部件时,应立即安排专人寻找和处理。
8.4.4 经现场指挥长检查确认安全后,燃放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9 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
9.1 组织指挥系统
9.1.1 组织实施焰火晚会,应设指挥部。指挥部设指挥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提任,统一指挥领导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职能组开展工作。
9.1.2 根据燃放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主办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车及消防器材。
9.2 安全警戒
9.2.1 焰火晚会的警戒范围和时间、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时间、消防设备的设置地点和位置,由指挥部根据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及现场环境特点确定。
9.2.2 所有进入燃放现场的通道和入口区都必须配备人员警戒。
9.2.3 警戒人员应当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对讲机。
9.2.4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当按时上岗,不准在岗位上做与警戒无关的事情。在未发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开警戒岗位。
9.2.5 指挥长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烟花爆竹在运输中有哪些安全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引导烟花爆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产业引导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生产作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 市、烟花爆竹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烟花爆竹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做好烟花爆竹产业引导工作;
(三)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产业引导相关工作。
市、烟花爆竹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烟花爆竹产区的合作,推动湘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烟花爆竹产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参与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第二章 安全生产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安排企业负责人带班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值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带班和值班人员应当召开班前会,针对上一班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结合每个环节和岗位,部署当班安全生产以及各岗位协调处理事项,提示安全生产重点管理事项,检查作业人员精神状况,强调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带班和值班人员下班前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场所、生产物料和作业工具进行整理、清扫和清洁,排除安全隐患。第七条 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未实行安全、生产和资产统一管理的,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的;
(三)违规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线、设施设备和工(库)房的;
(四)超定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设计生产能力、改变工房设计用途、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行为。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化工原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现购进的易制爆原料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将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易制爆原料放在专用仓库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单独储存,并实行专人管理、登记、分发。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范围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以及易制爆原料的数量、流向,并将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的流向信息及时录入应急管理部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将易制爆原料流向的信息及时录入公安机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排查风险、整改隐患,并每月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下列排查整改情况:
(一)工(库)房使用是否符合设计用途要求;
(二)生产产品是否超药量、超范围或者超级别;
(三)原料是否使用违禁药种;
(四)待修机械设备内是否残存药物;
(五)机械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六)防雷、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电气设备和消防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七)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八)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烟花、爆竹统称为花炮,是我国传统的手工艺品。目前,花炮生产
遍及全国各地,花炮企业超过
20
万,从业人员超过千万。花炮的品
种日益增多,有声、光、烟、色和造型等
500
多种。
一、烟花爆竹的危害:由于花炮是爆炸物品,主要原料都具有易
燃易爆的特性,因此在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过程中,有很大的
燃烧、爆炸危险。今年,重庆市春节烟花爆竹由禁改限,将极大地丰
富节日庆典,增加群众欢乐气氛,因此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十分重要。
二、烟花爆竹的防火安全要求:烟花爆竹品种繁多,工艺也有差
别,有一些不同的防火要求,但也有一些共同的防火要求,下面简单
介绍几种防火安全常识。
(一)
、
烟花爆竹在运输中应注意哪些安全要求?
运输烟花爆竹
的车辆,应使用汽车、手推车,禁止使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时
遮盖要严密。
手推车、板车的轮盘必须是橡胶制品,机动车应低速
行驶。
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
装卸作业中,
只许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和剧烈震动,使用铁橇
等铁制工具。
运输中不得抢道,车距应不少于
20
米,烟花爆竹装车
堆码不超过车厢高度。
6.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二)
、
在烟花爆竹贮存当中应注意哪些安全要求?
产品应存放
在专用危险品库。库房应通风干燥,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5摄氏度,
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产品可以堆
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2
米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
0.45
米,产品堆
垛高度不得超过
2
米,
货架高度不得超过
1.85
米。
产品从制造日期
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不得超过有效期。
储存仓库与经营
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的要求。
储存仓库的内部安全距
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
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7.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语,
储存现
场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
严禁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内架设电气线路及设施。
9.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
烟花爆竹在销售当中应注意哪些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零
售网点不得经营其他易燃易爆商品。
专库储存,专柜销售。
配备符
合规定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零售场所应设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安
全监督管理人员。
零售点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语,并张
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以上就是关于烟花的操作规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