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2023-01-23 15:30:17 网络105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饮食服务、福利事业等公共使用的天燃气、人工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饮食服务、福利事业等公共使用的天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适用本规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适用《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审批与维护第五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施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第七条 城市燃气设施,包括市街输配管网、贮罐、调压站、阀门等,由市燃气供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持。第八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燃气设施(不含民用户煤气表)进行大修或更新改造时,燃气用户不得阻挠。燃气供应部门从燃气管网干线引向庭院支线的产权属燃气供应部门。燃气用户引入管和室内管线的产权属房产单位或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第九条 用户单位的燃气设施,需要大修、更新改造或拆除的,应向城市燃气供应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组织实施,用户单位不得自行处理。第十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其制气、输配、工程等系统以及进户的燃气表、管线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城市燃气设施系统安全运行。在对市街燃气设施维修、更新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强度试验。在通气前必须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保证设备安全无泄漏。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市燃气供应部门,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的,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事先未与燃气供应部门取得联系制定监护措施,造成供气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燃气设施或影响供气设施使用、维修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二)将燃气明管置于或砌入建筑物隔墙内;

(三)装修房屋将燃气设施置于装饰物品内;

(四)私自将新设燃气管道与原有管道连接;

(五)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二米、调压站周围六米以内,构筑建筑物、堆放物品、垃圾及种植、挖掘等;

(六)将地下燃气管道挖掘悬空;

(七)用户私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第十五条 审批与燃气设施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须事先征求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的燃气设施,须安装快速切断阀、泄漏报警器、送排风系统等自动联锁装置;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改变现有燃气设施位置或标高时,须经市燃气供应部门同意并组织实施,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气源质量标准供气。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按承诺制规范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九条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燃气供应部门必须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对单位用户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和安全培训。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到用户检查燃气运行状况时,应出示证件,用户应给予支持,不得阻拦拒绝。第二十一条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道及设施出现损坏、漏气、堵塞、无火等故障时,应及时向燃气供应部门报告,不得擅自修理和用明火试漏;

(二)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或规定范围附近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门厅内居住;

(四)连接燃气灶具的胶管长度不超过二米,严禁胶管穿越门窗或墙壁使用;

(五)严禁向燃气管线内充入其它气体、液体和异物;

(六)严禁用户在燃气管道上直接设泵抽气。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供应站的消防验收规范有以下几点:

一、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来验收的。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的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

二、对站址要求:

1、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地区。

2、燃气储配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机场、铁路、公路桥涵(洞)、重要建(构)筑物、水坝、防洪堤及通讯、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三、对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1、总贮量在50m3以下: (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50米;(2)、距民用建筑40米;(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15米;(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

2、总贮量在50m3以下: (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50米; (2)、距民用建筑40米; (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 (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15米; (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 (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

燃气e12是什么意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天然气等用作燃料的气体。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技术监督、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物价、工商、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建设和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燃气发展规划。第六条 燃气管理贯彻保障供气,安全服务,节约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基本建设手续。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政公用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设计、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筹集建设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供应管理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供应单位(以下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供应单位(以下称自营单位)。第十三条 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压力、质量、计量的规定标准,无臭燃气必须加臭处理,保障燃气用户正常、安全用气的需要。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服务、保障供应的要求,实行规范服务。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规定标准的气源,能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

(二)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供应场所,服务站点设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贮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五)有管理机构,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

(六)有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管道供应方式供应燃气的单位,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燃气供应业务五年以上;

(二)有五名以上燃气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液化气供应的,贮备能力达一千吨以上。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经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市政公用部门发给《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持《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试运行一年。试运行后,经市政公用部门验收合格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自营单位经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南京市燃气自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单位从事钢瓶充装业务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钢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并报公安部门核准。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需要变更燃气经营事项的,应当提前分别向市政公用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燃气经营事项。

经营单位未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气。

自营单位停止供气的,必须报市燃气管理机构或者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单位每年应当参加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复审。

燃气e12是一种用于家庭煤气供应的新型计量仪表。它采用数字显示技术,可以准确测量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的总体情况,并为其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此外,这款仪表还可以监测到供应商是否存在超额或不当消费行为,因而可以帮助客户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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