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2022-05-27 06:47:25 网络1190
核心提示: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将成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将成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1、 在覆盖范围方面,新标准改变了原标准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 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 构和功能等8大门类。新增了对心脏、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脏 器和肠结构损伤的20余种残疾状态条目;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烧 伤等皮肤残疾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2、 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新增加了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将大幅增 加对保险消费者的残疾保障程度。新标准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1、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1)所谓意外是指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其特征是非本意、外来的、突发的。(2)所谓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伤害有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过程。按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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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工伤标准与行业标准

伤残的司法鉴定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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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分几级?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

伤残鉴定分十级,十级最轻,一级最重。

我国目前伤残鉴定有三个标准,即:

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并归口,2014年09月03人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代替GB/T16180-2006,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该标准共分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其它人身伤害赔偿鉴定也采用该标准。

该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该标准按受伤程度分为重伤(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太长了,你可以去这里看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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