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坑机是否免税,挖坑机是农业机械吗?

   2022-05-31 20:46:05 网络670
核心提示:挖坑机属于农业机械,依据:1、农业行业标准NY/T 1640-2008 农业机械分类中将挖坑机列入第12大类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中的第1201小类挖掘机械,品目代码120103;2、N多省将挖坑机列入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据我了解,目前没有挖

挖坑机是否免税,挖坑机是农业机械吗?

挖坑机属于农业机械,依据:

1、农业行业标准NY/T 1640-2008 农业机械分类中将挖坑机列入第12大类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中的第1201小类挖掘机械,品目代码120103;

2、N多省将挖坑机列入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

据我了解,目前没有挖坑机的免税一说。如果你是指增值税的税率,可以参见国税发[1993]151号中的以下条文: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

第5条,分类和代码

农业机械共分14 个大类,57 个小类。

水泵属于第08类排灌机械 ,包括离心水泵、潜水泵、微型泵、排污泵等。

农业机械在生产还是在销售的过程中免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第八条 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第十四条 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交验、试机;

(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

(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修正)

农业机械在生产还是在销售的过程中免税?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也就是说农机在农机生产厂出厂销售时,按13%的税率征税。各级、各类农机经销机构(企业)将从生产厂购进的农机再销售时,是免征增值税的。也就是在农机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据说销售农业机械的公司是免税企业,这个免税到底是免什么税,还要交什么税

这个免的税是增值税。还要交企业所得税。

菸酒在销售过程中需要额外纳税吗?消费税是生产过程中交还是销售过程中交?

1、菸酒在销售过程中不需要额外纳税,只需缴纳基本的增值税即可。

2、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农业机械免税吗?免那些税?如果要税,交那些附加税?税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装置。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装置。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经销机构销售农业机械免税吗?免那些税?如果要税,交那些附加税?税率是多少?

经销机构销售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但不免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挖坑机是否免税,挖坑机是农业机械吗?

挖坑机属于农业机械,依据:

1、农业行业标准NY/T 1640-2008 农业机械分类中将挖坑机列入第12大类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中的第1201小类挖掘机械,品目程式码120103;

2、N多省将挖坑机列入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

据我了解,目前没有挖坑机的免税一说。如果你是指增值税的税率,可以参见国税发[1993]151号中的以下条文: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进口免税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账务及税金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2011.6.28)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

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

2、成本法:

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

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比如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在经营范围填写,生产销售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研发,工商局说不行,为什么?我主要是生产玉米收获机、玉米

农业机械的生产需要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农业机械的研发要求有专用的研发资金,场所

如何销售卖好农业机械,销售技巧和话术?

要想卖好农业机械,一句话也给你概括不完,我的一位朋友的经验可以借鉴,开始他感到压力很大,无从着手,自从学习了这套教程,开启下边网址就是了。我的业绩也是学习之后才得到提高的,很管用的。我也是卖农业机械的,也在学习这套教程

农业机械化生产工艺过程组织的内容。

机械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就是把原材料和半成品变成成品的一系列过程的总称。例如,农业机械制造厂要生产一种新产品,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其中包括产品设计、生产的组织准备和技术准备、原材料及外购件的供应、毛坯的制造、零件的机械加工和热处理以及装配等。 在工厂的生产中占重要地位的是工艺过程。它一般包括锻压、铸造、冲压、焊接、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和试验等。由于加工条件和加工方法的不同,任何零件的工艺过程是多种多样的。如果确定了其中最合理的一个工艺过程,将其有关内容用表格文字形式表示,也称作工艺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农林、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科技、教育与推广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农业机械科技、教育培训和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开展科技、教育培训和推广工作。第七条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第八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承担农业机械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岗位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农业机械工作。第九条 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安全监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农业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第十条 农业机械科技事业单位的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推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其生产、销售、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适用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地方标准或者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应当备有符合规定的标识、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随机配件、附件、工具。

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五条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必要的量、检具和保管条件,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主机的同时,应当保证配件的供应,满足农业机械使用和维修的需要。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修理厂(点)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修理厂(点)应当在审定的修理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修理业务,保证修理质量,修理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免费返修。第四章 安全监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必须在三个月内到当地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经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取得号牌及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考试、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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