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会计准则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是多少?

   2023-02-27 19:35:42 网络830
核心提示:税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或《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均采用了备抵法核算坏账

最新会计准则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是多少?

税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或《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均采用了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四种方法中选择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上对坏账损失进行处理的要求。

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采取的是直接转销法,而且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实际发生时直接确认扣除。

需要的注意的是,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坏帐准备金,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规定,已失效。

不同行业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一样?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坏帐损失应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

各行业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的比例分别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农业企业为1%

扣除标准编辑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企业计提编辑

关于坏账损失实行备抵法的审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但该办法的产生是基于原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坏账损失既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又可以采用备抵法。而现行企业实行统一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其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由此,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相应就不应当再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规定:取消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行政审批。

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在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上,原税收政策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并且原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现已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可以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除了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关于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只是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并且“(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仅是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应收账款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并没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可见,税务的规定比财务的规定要宽泛。并且税收上对计提的方法也很单一,即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算扣除。 由于税收与财务在计算坏账准备的口径不一,必然会产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对企业不论是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或是销货百分比法或是账龄分析法,其当期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高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年末应收款项的5‰比例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还应当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财产损失的确认

因为税收已规定“其他应收账款”等亦可提取坏账准备,相应对其发生的坏账损失也应当予以确认。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经依法确认后,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关于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的坏账损失其实质就是财产损失。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该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为年度终了四十五日,所以坏账损失的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银行如何计提贷款坏账准备?

1、原理是一样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要采用备抵法,具体方法都是咱们在会计书上学到的那几种: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2、根据实际情况有的行业全是现销,比如快餐行业,一般来说不存在欠款,所以可以没有转账准备3、实务中因为涉及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因,企业可能会适度调整其坏账计提的比例或者额度,已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具体规定参考如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种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计提比例是多少,都是由商业银行按照审慎原则自主决定的,计提标准主要是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和对贷款损失概率的历史统计。在转轨经济国家则一般由监管当局确定计提原则,确定计提比例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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