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禁摩规定解读

   2023-05-17 06:45:05 网络980
核心提示:据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统计,2000年长春市区机动车85482辆,2005年244831辆,增加了近16万辆。2010年达到537319辆,5年增长19万辆。2015年7月末达到995337辆,5年又增加了46.3万辆。到了2020年

长春禁摩规定解读

据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统计,2000年长春市区机动车85482辆,2005年244831辆,增加了近16万辆。2010年达到537319辆,5年增长19万辆。2015年7月末达到995337辆,5年又增加了46.3万辆。到了2020年年初,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210万,不到五年的时间,增加了110万辆。这组数据显示,长春市区的机动车发展速度非常快,保有增长是直线飙升。

现在马路上的汽车数量还是比较多的,而且汽车现在已经成为了最主要的出行代步具,要知道在以前摩托车以及电动车才是最受欢迎的,不过由于各地对摩托车管理的方法和力度不一样,导致一些摩托车以及电动车经常违反交通规则,并且还会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所以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大部分城市也是推出了禁摩令。

禁摩令让人们出行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影响比较大的行业就是快递和外卖,长春市政府就于2019年9月发布了新的交通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组织调整和和交通秩序专项治理的通告》。这里呢林杰就带你一起解读关于摩托禁行的部分。

具体规定如下:

(1)安达街一辽宁路一长白路一亚泰大街一自由大路一工农大路一安达街合围区域内。

(2)人民大街、南湖大路、自由大路、西安大路、长春大街、吉林大路、延安大街、前进大街、亚泰大街、卫星路、硅谷大街。

合围区域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在限定路线内所有区域全部禁止。就是(1)条规则内的区域禁止通行,相当于长春市2环内全部禁止摩托,范围还是非常大的,不知道家住在里面的朋友怎么办?(2)条规定的街路直观来看,长春市主要街干道也包含在内,让广大摩友可选范围就变成了长春市的郊区。

看到前几天因为疫情的原因,北京解除了京B摩托的限制,不知道长春市是否会效仿暂时解除禁摩限制。

还有两个特殊路段需要朋友们注意,一是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办公区内道路和机场一号路禁止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通行;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二是所有的快速路禁止摩托车驶入。

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尾号限行问题,因为摩托车也是机动车,按车牌尾号每月禁行三天,即车牌尾号与日期尾号相同的车辆,当日规定时段内不得在人民广场行驶(含临时号牌、外埠号牌,31日不做限制。

长春骑摩托闯禁行有什么处罚呢?罚款200元扣3分!希望摩友合理安排路线不要进入管理禁区。

长春电动车超标无证驾驶咋处罚

是有相关规定的,电动车自发票开出之日期90天必须去申请上牌,过期就不能上牌了。

我国目前对于电动车的统一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和明确,电动车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分,但是大多数都按照机动车管理条例法规来进行参照管理。

我国有专门的机动车目录,对于购买电动车后不清楚是否属于法定机动车范畴的则可以进行查看。一般不是景区观光那种低速的电动车的话,都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的。

长春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无证无牌的上路要被扣车的,一般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50-100左右)才能取车;无证超标车最好是不要再骑了。被交警抓时,积极认错就影响不大,最好不要抬杠,不然有被拘留的可能。

从2015年6月5日开始,长春交警针对摩托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期间,全市共启动53处摩托车交通违法治理卡点,重点对无牌、拼装、改装、未年检的摩托车进行查扣,两人驾乘、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都将被处罚,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行政拘留。

为何电动车也被交警查处了呢?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装备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否则缺任一条件,都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将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因此,超标电动车也在交警部门专项整治行动之列。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近日,长春市发改委组织编制了《长春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根据这份意见稿,到2025年,长春将实现中心城区2.5公里公共充换电设施100%覆盖,100%住宅用地预留充换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公共充换电领域智能化。

根据市发改委的调查数据,截至2021年底,长春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为4255辆。预计到2025年,长春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3.6万辆,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1.9%。到2035年,长春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1.5万辆,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5.0%。

长春市发改委的数据显示了长春市充电桩的使用情况。长春已建成2个充电站、2个电站、18个公交充电站,已建成各类充电桩1577个。

长春市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电动汽车建设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电动汽车推广难。电动车在低温下续航 里程 ( 查成交价 | 车型详解 )严重降低, 大众 不愿意购买电动车。我市新能源汽车占机动车总量的比例为0.2%,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6%。

二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市仅建成公共充电桩373个,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为1:11.4。已建成2座公共电站,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严重不足。

三是缺乏整体规划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支撑,导致选址困难、不合理,建设时序无法与土地开发同步,进一步增加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难度。

第四,施工空之间的资源不整合。目前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尚未与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站等城市基础设施有机结合,部分专用充换电设施无法对外开放,导致已建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利用率较低。

五是配套政策体系不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尚未形成体系,缺乏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措施、收费服务收费标准等配套政策。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动公交车按照桩车比不低于1:3配备充电桩;出租车100辆电动汽车均配备换电潜能;公务用车和私人乘用车按桩车比1:1配备专用充电桩。

预计到2025年,长春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3.6万辆,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1.9%。建设各类充电桩1.5万个,电车站点200个,其中公交充电桩1400个,小型汽车公共充电桩1671个。到2035年,我市电动汽车保有量为11.5万辆,约占机动车总量的5.0%。建设各类充电桩8.9万个,更换有轨电车站点300个,其中公交车充电桩3500个,小型汽车公共充电桩10665个。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电能替代充换电需求基本满足,中心城区2.5公里公共充换电设施覆盖率100%,住宅用地100%预留充换电设施,基本实现公共充换电区域智能化。

远期2035年,基本实现满足私人小汽车、物流车等全领域电动汽车的换电需求,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设施1.5公里覆盖率100%,小型车专用充电设施实现桩车比1:1。@20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投资管理第五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第六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第七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第八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二)。第九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二)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四)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供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建。第三章 准入管理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后,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应使用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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