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22-12-26 02:54:56 网络110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条例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雷电、暴雨(雪)、大风、大雾、高温、冰雹、沙尘暴、连阴雨、霜冻、低温、冻雨、冰冻、寒潮、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气象等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省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分布情况,统筹全省气象技术装备的配置,保障供给。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通讯和数据传输通道,确保应急专用信道畅通。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预防、监测和信息传播等防御设施的保护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影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该设施的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该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修复,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水利抗旱工程、防洪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等,保证恶劣天气条件下水、电、气、暖和交通道路、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提高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

在暴雨(雪)、大雾、冰冻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排水、冰雪清除、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专门从事雷电安全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第五条 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第六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章 预防措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第八条 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重要设施和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在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发放、发布,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应当包括当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应对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前款规定的规划时,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气象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实施《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提高资源整合、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气象观测站网建设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加密气象观测站建设,并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站需求纳入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实现资源共享;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五条 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实行统一汇交、共享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建设、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及时分析本地区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和完善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停课、停产、停业、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急处置措施的启动标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以及其他人员流动密集场所等依法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自然灾害,规定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协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和会商,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各类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确定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学校、体育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作为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确定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作防灾避险提示卡,向当地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提示卡应当载明气象灾害的种类、可能受危害的类型、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网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保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准确地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基层现有防灾人力资源,确定信息人员协助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与传播、灾情报告等工作。

社区、学校、医院、机场、高速公路、车站、工矿企业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与传播工作,配备必要的装备,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给受影响的公众。

1、法律

2、《中华人民共华国气象法》

法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6、《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部门规章

9、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法》

10、中国气象局第2号令《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11、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12、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13、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法》

14、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5、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16、中国气象局第14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7、中国气象局第15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8、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与传播办法》

19、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气象行业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20、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21、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22、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3、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4、中国气象局第23号令《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5、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6、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7、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8、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9、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0、中国气象局第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1、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办法》

32、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3、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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