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幼儿园需要什么条件?

   2023-02-15 10:03:15 网络280
核心提示:开办幼儿园时,满足以下前提是办园的必备条件:(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有明确的教学理念,选择什么样的课程在当地

办幼儿园需要什么条件?

开办幼儿园时,满足以下前提是办园的必备条件: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有明确的教学理念,选择什么样的课程在当地具有竞争力,什么样的教学理念更受家长欢迎,都是需要提前考察和了解的。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园长和行政负责人,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幼儿园需要配备的教职员工有教师、保育员、园长、财务、教研主任、保健医生、后勤厨务、保洁员、保安。

其中,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等。

幼儿园园长、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质量、个人素质等方面都会对孩子造成正面或负面的影响,直接影响家长对幼儿园的评价。

(5)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幼儿园选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消防安全、户外活动要求以及相关的卫生条件要求,同时,幼儿园的装修设计、室内室外活动场地大小、教室环境布置、教玩具及教学材料等环境设置也有相应标准。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符合当地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9)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0)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

有谁见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到答你时,尚未废止,但存在有日了。因公告已岀:《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同时废止。

幼儿园的建设有什么标准和规定吗

JGJ39-2016最新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 规范在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413/2448003.shtml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0日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国家对幼教行业的政策

(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周边无污染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幼儿特点。

(三) 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5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 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其他有关说明案例民办幼儿园参照本标准执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办好学前教育,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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