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管理规定

   2022-10-21 21:15:13 网络690
核心提示:为严格掌握临床输血指征,做到合理、科学用血,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输血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临床输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临床输血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

临床输血管理规定

为严格掌握临床输血指征,做到合理、科学用血,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输血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临床输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临床输血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二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20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超过3000毫升者,需经主管医疗的院长批准,并通过医务处上报市卫生局。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 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4项指标: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 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 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输血科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 血液采集后,由门、急诊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第九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 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 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十六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六章 输血(输血管理)

第十八条 输血前有2名护士或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十九条 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二十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二十一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第二十二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或记入病历。如无反应,将输血器材存放24小时后毁型消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自身输血。对于择期手术患者,如果患者体质符合标准,要动员患者进行自身输血,手术患者如果符合稀释性自身输血标准,要实施稀释性自身输血出血量较大患者,要采取回收式自身输血,真正落实好血液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积极宣传和动员开展择期手术患者和家庭储血及互助储血工作。病房经主治医师宣传动员自己主管的并需要输血的平诊患者家属亲友为其术前献血。

第七章 输血不良反应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查找原因、积极治疗抢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实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实验),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标本、新采集的受血者标本、血袋中的血标本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及交叉配血实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及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含量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二十九条 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流程为: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管、改换生理盐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严密观察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上报输血科、怀疑严重反应时、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样、送输血科。

第八章 成分输血

第三十条 成分输血的优点:一血多用,节约用血,制品浓度与纯度高,疗效好,最大限度地减少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染病。

第三十一条 成分输血的目的:

1.补充血容量,可以输用白蛋白

2.补充携氧能力可输用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

3.补充凝血因子纠正出血,可以输用血小板、新鲜血浆以及冷沉淀

4.纠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输用转移因子、干扰素和丙种球蛋白等。

第三十二条 成分输血的原则:

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血细胞破坏或造血功能障碍都可能需要输血,输血的数量和种类取决于患者对血液成分的恢复能力,取决于输用成分血的寿命,取决于病情需要,决不可千篇一律都输全血,对可输可不输的患者坚决不输,禁止输安慰血

2.适合成分血的患者,决不给全血,临床90%的输血患者是需要某种成分,而不适合输全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输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 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 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 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 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 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 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 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 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 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 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 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 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 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 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 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 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 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 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 

安全用血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输血的日常管理设在检验科。二、检验科要指定专人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血袋编码(或条形码);(七)储存条件。三、检验质量报告单与登记本,须正楷填写清楚,不可字迹潦草或涂改。血型鉴定结果在报告单上写明型别外,还应在登记本(或同时在报告单)内的血型栏旁加注"+""-"符号表示对抗a抗b标准血清凝集状况。四、接到配血单后应及时主动与临床医师联系,以确定配血数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随要血随到中心血站取血。每次配血试验操作人员必须"一班到底"完成任务,不得中途交接班。五、试验结束以后,应保存病人和献血员的剩余血液标本,从输血结束起算24小时无意外事故发生方可弃走。六、取血者须是需血科室正式工作人员,应持血型、配血试验结果报告单领血。取血者与发血者应当共同查对病员姓名、科别、床号、血袋号、采血有效日期,血袋无破损,无瓶鉴污损不清,血型无误,交配结果以及血量质量等全部符合。无溶血、无凝块、无污染后再由取血者签收,并写明取血时间等。七、健全差错登记,发生问题及时寻找原因,遇有严重问题立即报告医务科处理。八、血型鉴定(一)血型鉴定用的标准血清:1、标准血清的凝集效价应符合规定。必须是经灭活,无菌的,有明显标鉴,易于区别的,效价应为抗a>1:128抗b1:64,冷凝集效价:4者。2、标准血清凝集素的亲和力:应在15秒内出现凝集,3分钟时凝集块不小于1立方毫米。3、每批购入标准血清后须用abo各型红细胞悬液测试符合质量,方可使用,并随时注意其失效期限。4、标准血清取用后,应立即存放冰箱中备用,随时注意防潮,避免污染与标签脱落。注:以上1、2条实验室无法检测,但定购标准血清必须从正规途经购买,买回后必须按3、4条严格执行。(二)实验室操作1、所用试管,吸管等必须干燥呈中性。2、红细胞悬液浓度应为2-5%;3、试验时间与离心速度须适当,试管法:离心速度1000转/min,玻片法:放置时间不小于15分,不超过30min,夏季水分易蒸发,应将玻片放入置有湿棉花或纱布的平皿内并加盖,放置时间如上。4、试验温度:一般在室温(18-22°)中进行。如有疑问时,应放置于37度水浴中10-15min,离心后观察结果。5、不论试管或玻片法除肉眼检查结果外,必须再用镜子细分复查。十、配血试验(一)配血方法选择1、无输血反应史者及无输血史者可用盐水配血法。2、反复输血,有输血反应以及新生儿溶血病者应到血站做配血试验。3、大量输血时(献血员1人以上),除按规定病员与献血者作交叉配血以外,各献血员之间也应交叉配血。每次输血前,输血单上必须注明有无输血史,及输入量,输血反应情况。临床科室用血管理制度为了我院临床科室用血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各临床科室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二、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_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由相关临床科室主任核准签字后报检验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毫升时,需经检验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临床输血管理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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