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化用水包括别墅自家菜园用水吗?

   2023-01-16 18:48:00 网络1160
核心提示: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 居民生活用水量;2 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

小区绿化用水包括别墅自家菜园用水吗?

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3.1.9规定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规范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L/m2·d~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可按本规范第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L/m2·d~3.0L/m2·d计算。

3.1.6 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确定。

3. 1. 7 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 1. 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 1. 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表3.1.9确定。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洗车用水。

3. 1. 10 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

注: 1 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水应另计。

3. 1. 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 1. 12 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次~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

~ 1.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 1. 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按表3.

1. 13计算。

3. 1. 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 1. 14 确定。

: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

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3. 1. 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规定。

3. 1. 14B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 1.

14C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方案具体有哪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r/>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城管局烟城【2004】146号转发【烟台市节水办关于节约用水的管理办法】,有谁知道,请提供,在线急!

园林施工方案又叫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内容有:工程总体概况、施工工期、施工方案(景观部分、绿化部分)、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交底、项目部构成、施工队伍、机械、材料等)、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成品保护、应急预案、后期保修等等。到百度文库或园林人、道客巴巴、豆丁网等相关网站搜索,有很多施工组织设计,根据你的工程性质和主要项目,(绿化栽植、道路、水景、喷灌、铺装、景石、围墙等子目)可以部分参考借鉴,还有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都可以借鉴

关于建筑常识, 商品房土地的使用年限? 楼层与楼层的距离? 层高是多少?超过6层要装电梯吗?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义务。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本市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制定市区年度用水计划,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和指导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单位的周期性水平衡测试工作;

(四)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达标评审工作;

(六)负责指导城市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推广中水回用设施与节水型用水器具;

(七)负责城市节水的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节水办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额考核确定各行业的月份用水计划,于每月底前下达到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用水单位,并建立计划用水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将计划分解和各用水单位的实耗情况报送市节水办。

第九条 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标准的用水单位,因生产发展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应提前向市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重复利用率达不到40%或者用水单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不得新增用水计划。

第十条 因建设施工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向市节水办提出申请,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临时供水费用,经批准后方可用水。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确需转供的,须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分级装表计量(节水型企业、单位应当设立三级表),其用水量按总水表度数为准。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水费制。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发生分离或兼并等变化,原用水计划失效,应重新向市节水办提出申请。经市节水办重新核实,确定新的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由市节水办对超计划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一)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以及公共绿化用水超计划的,按水费一倍征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费一倍征收;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水费二倍征收。

(三)工商业、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超计划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费二倍征收;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水费四倍征收;超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水费六倍征收外,市节水办控制其进水能力,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市节水办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向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用水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因天旱或其它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时,应适时调整用水计划。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生活用水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六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市城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建设、节约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节水型器具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安装中水回用设施条件的,须按《烟台市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将节水设施设计方案报经市节水办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生产用水应不断改进工艺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和器具。生活用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可使用低质水的,应当充分使用干道水、工程排水或经过处理后的中水、废水,确需使用自来水的,必须经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批准。

冲洗车辆必须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含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二十一条 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市节水办认为需要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节水办申请测试。

第二十二条 市节水办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节约用水方面的法规、政策及有关节水知识,成绩突出的;

(二)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

(四)节水用水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及时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事迹突出的;

(六)其他需表彰和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期分解用水计划和报送用水实耗情况的,削减其用水计划的30%,超计划部分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用水的,所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供水的,所转供水量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装表计量或实行包水费制的,从当月一日起按其管径流量进行计算,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和器具的,核减其50%的用水计划,并对应节水量部分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节水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烟政发〔1987〕25号)同时废止。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3.1.12 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室内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3.2 许可原则

3.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3.2.2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当工程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进行核准。

3.2.3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结构安全。

3.3 既有住宅

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3.3.2 改造、改建既有住宅时,应结合现行建筑节能、防火、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安全和抗震要求。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制定。

住宅间距不但直接影响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开发强度和住宅室内外环境质量,更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及居民的阳光权益等密切相关,备受大众关注,是居住用地规划与建设中的关键性指标。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4.1.1)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指标。相关研究证实,采用此基本指标是可行的。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少数地区(如低于北纬25°的地区)由于气候原因,与日照要求相比更侧重于通风和视觉卫生,尚需作补充规定外,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本标准要求,其他如通风等要求基本能达到。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故规定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执行本条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且仅适用于新建住宅本身。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定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h。

4.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5条制定。

为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保障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碰头、不被上部坠落物砸伤等),并利于工程管线的铺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宽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10.0. 2条制定。

管线综合规划是住宅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地之间的矛盾,统筹安排好各自的空间,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条件。如果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或受重压,不但使管线本身受到破坏,也将对住宅建筑的安全(如地基基础)和居住生活质量(如供水、供电)造成极不利的影响。为此,应处理好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管线之间的合理关系。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6.0.1条制定。

居住用地配套公建是构成和提高住宅外部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将原条文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分列为“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目的是体现“开展大众体育,增强人民体质”的政策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相关体育设施的迫切需求。

4.2.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6.0.2条制定。

对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置规模提出了“必须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要求;考虑到入住者的生活需求,提出了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要求。同时,考虑到配套公建项目类别多样,主管和建设单位各异,要求同时投入使用有一定难度,为此,提出“应与住宅同期交付”的要求。配套公建项目与设置方式应结合周边相关的城市设施统筹考虑。

4.3 道路交通

4.3.1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80180—93(2002年版)第8.0.1条中规定,小区道路应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即要求做到适于机动车通行,但通行范围不够明确。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改变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但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事例,对急救、消防及运输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损害了居住者的权益。为此,提出“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的要求。执行本条规定时,为保障居民出入安全,应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以利于各类车辆的临时停放且不影响居民出入。

4.3.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章的相关规定制定。

为保证各类车辆的顺利通行,规定了双车道和宅前路路面宽度,对尽端式道路、内外道路衔接和抗震设防地区道路设置提出了相应要求。因居住用地内道路往往也是工程管线埋设的通道,为此,道路设置还应满足管线埋设的要求。当宅前路有兼顾大货车、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时,路面两边还应设置相应宽度的路肩。

4.3.3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相关规定制定。

无障碍通路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体弱者的安全通行极其重要,是住宅功能的外部延伸,故住宅外部无障碍通路应贯通。无障碍坡道、人行道及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应满足相应要求。

4.3.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6条制定,增加了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

自行车是常用的交通工具,具有轻便、灵活和经济的特点,且数量庞大。为此,本条提出居住用地应配置居民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执行本条时,尚应根据各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和居住用地的档次,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泊位、自行车停车位及其停车方式。

4.4 室外环境

4.4.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7.0.1条制定。

绿地率既是保证居住用地生态环境的主要指标,也是控制建筑密度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本条对新区的绿地率提出了要求。

4.4.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7.0.5条制定。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以人均面积表示。本条规定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的小区级要求基本对应。

4.4.3 我国水资源总体贫乏,且分布不均衡,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列世界第88位。目前,全国年缺水量约400亿立方米,用水形势相当严峻。为贯彻节水政策,杜绝不切实际地大量使用自来水作为人工景观水体补充水的不良行为,本条提出了“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的规定。常见的人工景观水体有人造水景的湖、小溪、瀑布及喷泉等,但属体育活动设施的游泳池不在此列。

为保障游人特别是儿童的安全,本条对无护栏的水体提出了相关要求。

4.4.4 噪声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质量,是目前备受各方关注的问题之一。对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应采取防噪措施,包括加强住宅窗户和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在住宅外部集中设置防噪装置等。

4.5 竖 向

4.5.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9.0.4条制定。

居住用地的排水系统如果规划不当,会造成地面积水,既污染环境,又使居民出行困难,还有可能造成地下室渗漏,并危及建筑地基基础的安全。为保证排水畅通,本条对地面排水坡度做出了规定。地面水的排水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相关规定。

4.5.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第5.0.3条、第9.0.3条制定。

本条提出了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的相应控制指标,以确保建设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人、车以及防护工程自身的安全。

5 建 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1.1条制定。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四个基本空间。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套型界限分明,不允许共用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卫生间。

5.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3.3条制定。要求厨房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合理布置厨房空间。对厨房设施的要求各有侧重,如对案台、炉灶侧重于位置和尺寸,对洗涤池侧重于与给排水系统的连接,对排油烟机侧重于位置和通风口。

5.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制定,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的要求。在近年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开发单位常常要求设计者进行局部平面调整,此时如果忽视本规定,常会引起住户的不满和投诉。本条要求进一步严格区别套内外的界限。

5.1.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1条、第3.4.2条制定。要求卫生间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设置设施或预留位置时,应保证其位置和尺寸准确,并与给排水系统可靠连接。为了保证家庭饮食卫生,要求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条、第3.7.3条及第3.9.1条制定,集中表述对窗台、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我国近期因设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O.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阳台栏杆净高要求。由于封闭阳台不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故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时,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5.1.6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6.2条、第3.6.3条制定。

本条对住宅室内净高、局部净高提出要求,以满足居住活动的空间需求。根据普通住宅层高为2.80m的要求,不管采用何种楼板结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的要求容易达到。对住宅装修吊顶时,不应忽视此净高要求。局部净高是指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距离等。一间房间中低于2.40m的局部净高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3。

居住者在坡屋顶下活动的心理需求比在一般平屋顶下低。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若净高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超过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2,将造成居住者活动困难。

5.1.7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5条制定。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其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我国新建住宅中因上部阳台排水不当对下部住户造成干扰的事例时有发生,为此,要求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4条、第4.2.2条制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将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和局部净高的最低要求。

5.2.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2.1条制定。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为集中,故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能保障安全。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栏杆净高要求。

5.2.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2条、第4.1.3条、第4.1.5条制定,集中表述对楼梯的相关要求。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从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本条提出了减缓楼梯坡度、加强栏杆安全性等要求。住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对楼梯梯段宽度按人流股数确定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要求放宽为不小于1.00m。

5.2.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5.4条、第4.2.3条制定,提出住宅建筑出入口的设置及安全措施要求。

为了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保证防火安全疏散,要求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分别设置出入口将造成建筑面积分摊量增加,这是正常情况,应在工程设计前期全面衡量,不可因此降低安全要求。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上坠物伤人,要求对其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防护措施,如设置雨罩等。

5.2.5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6条制定。针对当前房地产开发中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牺牲居住者利益的现象,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居住者基本的居住条件,严格规定了住宅须设电梯的层数、高度要求。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若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住宅建筑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

5.2.6 根据居住实态调查,随着居住生活模式变化,住宅管理人员和各种服务人员大量增加,若住宅建筑中不设相应的卫生间,将造成公共卫生难题。

5.3 无障碍要求

5.3.1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5.2.1条制定,列出了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该标准对高层、中高层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由于该规定对住宅强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不予列入。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

5.3.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章相关规定制定。该规范规定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本条规定不受住宅层数限制。本条按不同的坡道高度给出了最大坡度限值,并取消了坡道长度要求。

5.3.3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1. 3条制定。为避免轮椅使用者与正常人流的交叉干扰,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小于2.00m。

5.3.4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3.1条制定,给出了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净宽限值。

5.4 地 下 室

5.4.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4.1条制定。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其他房间如储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不受此限。由于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5.4.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的相关规定和住宅地下车库的实际情况制定。

汽车库内的单车道是按一条中心线确定坡度及转弯半径的,如果兼作双车道使用,即使有一定的宽度,汽车在坡道及其转弯处仍然容易发生相撞、刮蹭事故。因此,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而集中存放的汽车由于其油箱储存大量汽油,本身是易燃、易爆因素。而且,地下车库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因此,设计时应排除其他可能产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不应将修理车位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设置在地下车库内。

多项实例检测结果表明,住宅的地下车库中有害气体超标现象十分严重。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5.4.3 住宅的地下自行车库属于公共活动空间,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故规定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5.4.4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藏间等,均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 结 构

7 室内环境

8 设 备

9 防火与疏散

10 节 能

居住区道路

居住区道路【residential street】指的是以住宅建筑为主体的区域内的道路。

居住区道路一般可以分为三级或四级:

第一级 居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主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外交通的联系,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m。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9m,如需通行公共交通时,应增至10-14m,人行道宽度为2-4m不等。

第二级 居住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次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部的交通联系。道路红线宽度一般10-14m,车行道宽度6-8m,人行道宽1.5-2m。

第三级 住宅组团级道路——是居住区内的支路,用以解决住宅组群的内外交通联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4-6m。

第四级 宅前小路——通向各户或各单元门前的小路,一般宽度不小于2.6m。

此外,在居住区内还可有专供步行的林荫步道,其宽度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而定。

居住区内部街坊与街坊之间和街坊内部的道路,主要为居民参加生产、工作、学习、购买物品和参加娱乐活动服务,也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货运交通所用。为了保证居住区内的安静,尽可能不设公共交通路线,居住区道路可以直接与次干路相接,尽可能不与主干路(见城市道路)相接。可通行小型货车,限制大型货车和过境车辆通行,车速一般不超过20公里/时,道路做平面交叉,可有断头道和回头路,局部线型也可设计成曲线。

道路横断面布置一般是单幅式,即在车行道两侧设人行道和绿地,道路宽度可根据建筑的楼层高度、沿街公共建筑物数量以及客流和货流多少而定。道路宽度允许时,也可安排双幅式断面,即在路中间设1米左右隔离带,布置绿化。车行道宽度为7米、9米或12米。人行道和绿地每侧应为3~6米,要能满足埋设地下管线的需要。若居住区面积大,主要道路较宽且长时,亦可设置公共交通路线,以减少居民步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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