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残检测标准

   2022-09-04 18:09:30 网络1070
核心提示:兽药残留的检测主要集中在动物源食品的品控以及监管(包括:养殖、粗加工、加工以及上架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乳制品、水体水质监测。兽药残留的检测与我们熟知的农药残留的检测相比,含量更低、毒性当量更大、代谢物更多。所以,对检测的仪器、人员要求更高

兽残检测标准

兽药残留的检测主要集中在动物源食品的品控以及监管(包括:养殖、粗加工、加工以及上架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乳制品、水体水质监测。兽药残留的检测与我们熟知的农药残留的检测相比,含量更低、毒性当量更大、代谢物更多。所以,对检测的仪器、人员要求更高。一般来说各地的兽药监察所、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疾控中心、乳制品企业对于兽药残留的检测开展的早,仪器、人员水平高经验足,尤其是对于遵从法规的定量检测,有着丰富的经验。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这两年,在目标兽药残留方面的检测能力,也不容小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针对我国兽药管理现状,你对兽药残留监控有何思考和建议

我国现行的氟喹诺酮类兽药残留检测标准如下:

1、氟喹诺酮类,又称吡啶酮酸类,是近年来人工合成的一系列新型杀菌性抗菌药物,因其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与其他抗菌药物无交叉,耐药性和毒副作用小等特点而广泛应用于动物和人类的多种感染性疾病的防治当中。

2、中国和欧盟规定了在动物组织中其系列喹诺酮类兽药的最高残留量为10~90μg/kg。

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建设

来源:三农在线时间: 2008-9-5 9:35:45 作者: 点击率:778

兽药残留是动物性食品中最重要的污染源之一,与动物性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了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展兽药残留的基础研究和实际监控工作,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完善法规建立生产准入制度

解决药残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入手,狠抓兽药质量,建立兽药市场秩序,严格兽药使用管理,对残留超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处罚。

国务院于2004年4月发布的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将残留制标、检测一并纳入兽药管理范畴,为我国实施残留监控计划奠定了法律基础。近年来,农业部通过狠抓兽药GMP制度推行工作,采取措施引导企业进行改造,制定兽药GMP认证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兽药GMP认证工作,使国内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全部取得兽药GMP证书。到2008年6月底,我国通过兽药GMP认证的企业达到1464家,初步实现了兽药生产行业优胜劣汰,提升了行业的整体水平,提高了兽药质量。

加强监控体系软硬件建设

国家残留监控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也包括残留检测所需的硬件工程和软件工程建设。

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兽药管理条例》奠定了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基础。1999年3月,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迈出了残留监控工作的重要一步。

为完善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农业部自1997年起,先后4次制定发布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现行2003年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收载了250余种药物限量标准。目前,农业部共制定发布了140个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对29种残留快速检测试剂盒实施审议、备案。

农业部还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了4个国家残留基准实验室和20余个省级兽药残留实验室,完成了残留检测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和设施更新;发布了《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兽药监察所实验室管理规范》,规范残留试验和兽药检验检测活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及其相关检测单位在完善硬件的同时,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推动了我国动物性产品中残留监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健全兽药使用监管制度

强化兽药使用监管是做好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一是完善禁用兽药清单。农业部于2002年、2005年分别以202号、560号公告公布了氯霉素、硝基呋喃等35种(类)禁用兽药,及时注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严厉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是建立停药期制度。2003年5月,农业部发布《兽药停药期规定》,对临床常用的202种(类)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规定了停药期,要求兽药厂生产的所有产品的标签上须按要求标明停药期,养殖场须遵守停药期规定。

三是规范药物添加剂管理。农业部2002年制定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将57种药物添加剂划分两类:防治动物疫病类的,实行兽医处方管理,饲料厂不得擅自将其添加到饲料产品中;促进动物生长类的,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但必须在饲料标签上标明药物成分、含量、休药期等信息。

四是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自2002年起,农业部每年组织兽药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禁用药、假劣兽药,将养殖场用药列为检查重点,对其不规范行为进行指导,对非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控制兽药残留需多管齐下

虽然近年来我国残留监控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解决残留问题、加强监控工作需要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

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立法工作。在已有规定和已界定职能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并制定符合国情的兽药管理、兽药残留等相关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重罚。

加强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应抓紧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兽药残留检验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力争经过5~10年的努力,使我国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促进我国动物性产品出口。

不断强化兽药使用监管。推行兽医处方制度,督促养殖者建立用药记录,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强饲料生产用药监管,控制药物滥用。加强标准化规模小区示范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方式,提高规范化管理程度和安全用药水平。

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增加资金投入,进一步整合残留检测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抽检数量,提高监控覆盖率,特别要加大对超标样品跟踪追溯和查处力度。

加快兽医体制改革进程。尽快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保证养殖动物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加强兽药行政管理以及兽药安全评价、兽药质量控制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强化政府部门的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监督、残留监控抽样、阳性结果后续调查和违规企业处罚等职责。

建立兽药残留监控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增强残留防范意识;跟踪和研究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台的新法规、新标准,完善兽药残留技术措施体系的建设;以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科学制定残留年度抽样计划,确定残留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开展耐药性监测与分析;加强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内兽药管理部门、外经贸部门、检验检疫机构与养殖、畜产品加工、兽药生产企业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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