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一、地址: 重庆路2077号
二、电话: (0432)62072098
三、吉林市公证费用: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3、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10、证明劳务合同,收费5元
11、证明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
(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
(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
(4)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
(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
(6)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00元
(7)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
12、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1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
接受益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14、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费,原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按千分之一收费,最低收费10元。
15、翻译,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对,每千字5元。
16、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据保全,收费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费2~5元
18、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费5~20元
19、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收费3~5元。
急急!!吉林市缸窑镇各村详细情况
驾车路线:全程约54.2公里
起点:吉林市
1.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行驶30米,左转进入松江中路
2.沿松江中路行驶1.6公里,过右侧的世贸广场约180米后,直行进入松江中路
3.沿松江中路行驶90米,在第1个出口,右前方转弯进入吉林大街
4.沿吉林大街行驶390米,直行进入吉林大街下穿隧道
5.沿吉林大街下穿隧道行驶700米,过左侧的北奇城市广场约170米后,直行进入吉林大街
6.沿吉林大街行驶3.6公里,直行进入吉林大街
7.沿吉林大街行驶130米,在第2个出口,朝松江大桥方向,左转进入中兴街
8.沿中兴街行驶2.9公里,左前方转弯进入遵义东路
9.沿遵义东路行驶1.3公里,右转进入汉阳街
10.沿汉阳街行驶1000米,左转进入郑州路
11.沿郑州路行驶710米,过胜利桥,直行进入华丹大街
12.沿华丹大街行驶3.1公里,过右侧的棋盘村约320米后,直行进入G202
13.沿G202行驶21.9公里,朝舒兰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4.沿匝道行驶720米,直行进入五桦公路
15.沿五桦公路行驶13.1公里,左前方转弯
16.行驶1.9公里,到达终点
终点:缸窑镇
吉林市缸窑张四判了几年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Gaoyao Zhen) 代码:220203101 邮编:132021 面积292.05平方千米。人口39078人。辖20个村。 以盛产土窑烧制的大缸而得名。1953年设缸窑镇;1958年缸窑人民公社成立;1964年析置为缸窑镇;1969年恢复缸窑人民公社;……2005年10月杨木乡并入缸窑镇。 缸窑街道办事处 邮编:132208。面积5.6平方千米。人口3267人。是缸窑镇城镇人口的管理机构,于1985年建立。 兴陶街道办事处 邮编:132208。面积4.2平方千米。人口5262人。依陶瓷工业公司而得名,于1985年建立。 [编辑本段]基本情况缸窑镇幅员面积157.05平方公里,其中:山林面积7995公顷,耕地面积2370.1公顷,全镇现有9个联合村,42个社区,一个街道,4个居民委,共有人口29070人。
一年
[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增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四系大城县廊坊某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27日至2016年6月3日间,被告人张四因对该公司管理问题不满而产生怨恨,先后三次趁夜晚之机持弹弓、玻璃球等作案工具到该公司,将该公司办公楼的玻璃损毁,被损毁财物损失共计20904元。被告人张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物证弹弓、玻璃球、帽子、衣服、视频监控录像、价格认证结论书、大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对被告人张四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四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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