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以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
支持获取iPhone手机中的存储的信息,如:通话记录、短消息、电话本以及上网记录等;
支持获取剪切版中存储的信息,如文字和图片等;
支持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如:用户名、计算机名、操作系统、处理器、内存以及时区等
电子物证如何取证?
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除了具有物证的客观性和可知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理和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电子物证的提取与固定,首先对载有电子物证信息数据的物理实体进行扣押、封存,再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物理实体中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形成电子物证。为了维系电子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在获取电子物证时,应采用取证专用的数据拷贝机和电子物证勘验取证技术,附加上时间戳信息数据,一次性提取和固定介质载体中的全部电子物证信息。
电子物证实质是电子的、电磁的、光学的、磁性的等相似性能的信息或数据信息,经输出设备显示为人们所能识别的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形式。体现于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电子物证形式表现为:
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
①统日志文件
②备份介质;
③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映像;
④交换区文件;
⑤临时文件;
⑥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
⑦系统缓冲区。
存在于网络内的:
①防火墙日志;
②IDS日志;
③其它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
上述证据形式是从技术角度简单归纳的取证对象,从法律和技术双重的角度将取证对象可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具体含义和分类意义详见前文学理分类),刑事电子物证的取证活动应针对每一案件事实,分别明确取证的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的内容和范围,前述三个相关联的证据构成了一份完整的证明体系,确保电子物证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具体包括: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
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
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
三、取证程序和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
四、电子取证应严格规范取证程序:鉴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具有的无形、多样和易被破坏等特点,任何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导致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
覆盖都无形当中加大了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因此电
子证据取证工作是相对困难的,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依照准确严格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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